
配偶死后購置的房改房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
篇一:使用已故配偶工齡購置“房改房〞的產權認定
使用已故配偶工齡購置“房改房〞的產權認定
從婚姻法、繼承法、物權法三個方面分析使用已故配偶工齡所購房改房為夫妻共有財產缺乏
法律根據
第一,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消費、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
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
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規定之前提為“婚姻
關系存續期間〞,這個期間,始于結婚登記,終結于配偶一方或者雙方死亡或者雙方辦理離
婚登記。據此,一方死亡以后,另一方所購房屋不應視為夫妻共有財產,而應視為健在一方
的財產。
第二,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
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家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
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消費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
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繼承法規定遺產的認定前提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
合法財產〞,本案中被繼承人死亡時,房改甚至還未開始,認定其死亡后配偶用其工齡所購
房屋系其遺產缺乏法律支持。
第三,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
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發生
物權效力,上述房屋購置、簽訂合同、付款等行為均發生于乙死亡之后,登記時間更是在乙
死亡之后十年,更是無從認定房屋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3、已故者配偶用已故者生前所留遺產出資所購房改房的權屬
假設已故者生前留有遺產,那么該遺產的繼承人即享有對于該遺產的繼承權,假設是繼承人
未對該遺產進展分割,已故者配偶即利用其遺產購置了房改房,那么該房改房中局部購房款
即屬于已故者遺產,已故者繼承人即對于該房款享有繼承權。在未明確分割的情況之下,該
房屋價值之一半應視為已故者遺產。該權利并非根據?物權法?所得,而是根據?繼承法?衍生
而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后所購公房是否屬夫妻共同
財產的函的復函?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假設遺產已經繼承完畢,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積蓄
購置的公有住房應視為個人財產,購置該房時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齡優惠只是屬于一種
政策性補貼,而非財產或財產權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假設遺產沒有分割,應予查明購置房
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還是配偶一方的個人所得,以此確認所購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
是個人財產;假設購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所購房屋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司法理
論中,有些難以查明購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還是配偶一方的個人所得;有些不但無
需交納購房款,甚至還存在購房款“倒掛〞的情況。
關于購房款的來源,主要通過舉證責任的分配來查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人民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假設干詳細意見?第7條之規定,應首先將舉證責任
分配給健在一方,由其舉證證明使用個人所得交納房
款,假設健在一方提供的購房款單據僅載明健在一方的姓名,該證據可以初步證明其主張;
假設對方當事人主張是使用健在一方與去世配偶的共同積蓄交納購房款,應提供相應的證據
予以證明,舉證責任發生轉移,否那么應承當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文發布于:2023-11-26 16:56:16,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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