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房改房進入市場試點暫行辦法
制定機關
公布日期 1997.11.21
施行日期 1997.11.21
文號 浙房改[1997]18號
主題類別 房地產市場監管
效力等級 地方規范性文件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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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浙江省房改房
進入市場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房改[1997]18號)
各市(地)、縣住房委員會(房改領導小組):
現將《浙江省房改房進入市場試點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員會
1997年11月21日
浙江省房改房進入市場試點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住宅建設促進我省住宅流通和消費的通知》中關于
“開展房改房進入市場試點”的規定,加強對房改房進入市場試點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
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改房包括:
(一)房改中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單位按房改政策出售給個人的公有住房;
(二)國家給優惠政策、出售給個人的經濟適用住房;
(三)國家扶持、單位補貼、個人集資建造的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
第三條 房改房進入市場的形式包括:出售、出租、交換和抵押。
以下三類房改房暫不允許進入市場:
第一類:機關、企事業單位領導干部購買或集資建造的超標準的房改房(包括面積超標準和檔次超標
準,具體標準由各市、縣制定)。
第二類:違反規定一戶購買兩套以上房改房及既租住公房又按房改政策購買的房改房。
第三類:戶籍凍結地區的房改房。
第四條 市、縣開展房改房進入市場試點必須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試點方案,報省住房改革委員會辦
公室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試點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房改房進入市場已制定了補交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金的具體辦法;
(二)已制定了房改房價格評估制度;
(三)對房改房進入市場應交納的稅費已制定了具體的征管辦法。
第五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當地房改部門負責
本市、縣城鎮房改房進入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房改房出售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第七條 職工、居民出售房改房,除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外,還應遵守下
列規定:
(一)出售機關工作區、企業生產區院內的房改房,在同等條件下,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
(二)出售擁有部分產權的房改房,必須按出售當年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取得全部產權后,才可進入
市場出售;
(三)職工原購買公有住房時與原售房單位有約定的,應遵守約定。
第八條 職工、居民出售房改房,必須由本人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當地房改辦簽署意見,
按規定辦理價格申報、價格評估和產權過戶手續。
第九條 個人出售房改房,應按規定繳納下列稅費:
(一)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出讓金。由當地政府收取,收取標準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按私房買賣的規定繳納。繳納方式實行綜合稅率,向出售方
一次征收;
(三)契稅。按成本價3%計征,由買方繳納;
(四)印花稅。按私房買賣的規定交納;
(五)交易管理費。暫按省現行規定的標準減半繳納。
第十條 職工、居民出售擁有完全產權的房改房時,在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交納稅費后,收入歸個人
第十二條 出租房改房應按規定交納下列稅費:
(一)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等,按私房出租的規定繳納,為簡化手續,實行租賃綜
合稅率,向出租方一次征收;
(二)印花稅。按出租私房的規定交納;
(三)租賃管理費。按省規定標準減半收取,由出租方承擔,每年交一次。
第十三條 出租部分產權的房改房,應事先征得原售房單位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原售房單位有優先
租賃權。租金收入在扣除稅費后的凈收益,個人只能得所占比例部分,其余部分應交給原售房單位,納入
單位住房基金。房改房出租方還應按規定補交土地收益金。
第十四條 房改房相互交換,房改房與私房交換,均按私房換房對待。超過價值相等部分,按本辦法
第九條規定交納稅費。房改房出讓方還應按規定補交土地收益金。
第十五條 個人以房改房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調換商品住宅自住的,及個人出售房改房后一年內首次購
買商品住宅的,均按換房對待。商品房按物價部門批準的價格計價,房改房按市場評估價格計價。如房改
房價值超過商品房價值的,超過部分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交納稅費;如商品房價值超過房改房價值的,超
過部分,按出售商品房規定交納稅費。房改房轉讓方還應按評估價格補交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出讓金。
第十六條 個人以房改房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時,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
法》有關條文的規定和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與銀行貸款業務相關的房地產抵押和評估管理工
作的通知》和省城鄉建設廳、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關于轉發該通知的貫徹意見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只適用于房改房首次進入市場。房改房出售或交換以后再次進入市場交易的,按有
關私房交易政策辦理。
房改房出售、交換以后,不得再向單位要求分配住房、購買住房和換購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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