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囑繼承判決書
遺囑繼承判決書中的案例解答了關于遺囑所涉的房屋的性質(zhì)和關于遺囑的效?,公證遺囑形式合法。關于遺囑繼承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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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市中級?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0)海中法民終字第321號
上訴?(原審被告)付某,男,1964年11?26?出?,漢族,海?市?來??鋪????,住海?市海府路154號
D棟102房。
委托代理?吳某,海南京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原審原告)付某某,?,1969年4?19?出?,漢族,海?市環(huán)衛(wèi)局??,住海?市?同?208號。
委托代理?劉某,海南坤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因財產(chǎn)繼承糾紛?案,不服海?市振東區(qū)?民法院(2000)振民?初字第1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上訴,本
院于2000年11?13??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審判員蔡紅曼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胡某、李某組成合議庭,共同負責
對本案進?了審理,本院于2000年11?30?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付某及委托代理?吳某,被上訴?付某某
及委托代理?劉某到庭參加訴訟,陳述了案件事實,發(fā)表了辯論意見,現(xiàn)經(jīng)合議庭評議,本案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海?市海府路海南?什么有限公司的宿舍D棟102房,系原、被告的母親洪某于1994年出資購
買,根據(jù)該公司公有住房分配?法的規(guī)定,洪某對該房享有使?權。洪某逝世后,該房的?半使?權由其配偶付?某
繼承,余下的?半則由付?某和原、被告等額繼承。付?某逝世后,因其?時?有公證遺囑,?愿將其擁有該房的使
?權由原告繼承,因此,原告對該房享有六分之五的使?權,被告則享有六分之?的使?權。繼承開始后,有遺囑
的,按照遺囑辦理,故被告提出其與被繼承?共同?活并對其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在分配遺產(chǎn)時可以多分的主張,與
法律相抵觸,不予采納。從有利?產(chǎn)、?便?活的原則出發(fā),因被告在其單位尚有房屋居住,且原告對D棟102房享
有?部分的使?權,因此,該房應由原告全部使?為宜,原告則以當時購買該房的資?46504.70元,按被告所享有的
?例?次性向其補償。依照《中華?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條、第10條第1款、第13條第1款、第16條第1款、第2款的
規(guī)定,判決如下:?、海?市海府路海南??實業(yè)有限公司宿舍D棟102房的使?權歸原告付某某享有;被告付某須于
本判決發(fā)?法律效?之?起60?內(nèi)搬出該房;?、原告付某某須于本判決發(fā)?法律效?之?起??內(nèi),?次性向被告
付某給付房屋補償費?民幣7750.78元。上訴?上訴稱,(?)關于公證遺囑問題,?遺囑?付?某并未提供該房屋的有
效合法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海南??企業(yè)發(fā)展總公司職?住房保證書》明確寫到“洪某分得D棟102號房,
……享有該住房的使?權”。公證遺囑寫的是“將我擁有該房屋的份額產(chǎn)權遺留給我的??付某某繼承”,這顯然與法律
規(guī)定不符。(?)公證遺囑辦理的程序違法,辦理遺囑公證書的談話地點在與上訴?有利害關系的海?市?同?橫路8
號,談話地點不合法,?遺囑?付?某??余歲,?年癡呆,神志不清,辦理公證遺囑的證件都由繼承?付某某提供
和代辦,同時公證書的送達也由繼承?付某某親?簽收,這種代簽?為不合法,另外,102號房是洪某交付的購房
款,付?某沒有參與購房的討論和出資,根本不知道出資情況,故付?某聲明被上訴?出資2萬元購房與事實不符。
(三)上訴?和妻?對?母盡了扶養(yǎng)、贍養(yǎng)、送終的義務,?被上訴?對?母的贍養(yǎng)死葬未盡義務。綜上,請求撤銷原
判,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被上訴?答辯稱,(?)本案的公證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公證遺囑形式合法,付?某?前親?到海?市第?公證處
?愿作出遺囑公證,將其擁有的房屋份額的產(chǎn)權交給被上訴?繼承,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其公證遺囑形式完全合
法;公證遺囑內(nèi)容合法,102房系付?某及妻?洪某?前共同擁有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洪某去世后,其房屋經(jīng)過法定繼
承,付?某已擁有該房屋的?半產(chǎn)權,另?半由付?某和??共同繼承,故付?某有權對??擁有的產(chǎn)權進?處分;
(?)關于上訴?稱被上訴?代簽收公證遺囑的問題,在辦理公證遺囑時,前?的?續(xù)都是由付?某親?辦理的,由付
?某親?到海?市第?公證處提出申請,并在保證書上簽名,其后公證處的公證員上門作了調(diào)查筆錄,付?某親?在
筆錄和遺囑書上簽名,所有?續(xù)辦理完畢后,公證員問付?某遺囑公證書制作完畢后如何送達,付?某說可由被上訴
?代收;(三)關于上訴?提出的被上訴?未對?母盡贍養(yǎng)死葬義務與事實不符。綜上,本案公證遺囑合法有效,應按公
證遺囑繼承,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經(jīng)審理,法庭圍繞雙?當事?爭議的焦點查明事實如下:
上訴?與被上訴?系兄妹關系,其母洪某?前系海?市???(現(xiàn)為海南?什么有限公司)??。1994年,海?市
???興建集資房,洪某出資?民幣46504.70元,購買了該單位的宿舍D棟102房(該房洪某已于1995年3?27?前交
清了上述房款,現(xiàn)該房的整幢房產(chǎn)證已辦好,正在申請辦理個?100%產(chǎn)權的房產(chǎn)證)。1996年7?26?,洪某因病去
世。上訴?、被上訴?之?付?某于1998年10?5?在海?市公證處作出聲明,稱洪某所購買的集資樓D棟102房
中,被上訴?出資?民幣2萬元,1998年11?23?,付?某在海?市第?公證處?下公證遺囑。稱?愿將其擁有的海
?市???集資樓D棟102房的產(chǎn)權份額遺留給被上訴?繼承,1999年9?26?,付?某因病去世。后上訴?與被上
訴?因?qū)Y樓D棟102房的居住使?權發(fā)?爭執(zhí),被上訴?遂訴?法院。另經(jīng)查,海?市第?公證處送達公證遺囑
書系受?遺囑?付?某的?頭委托向被上訴?送達的。
以上事實及相關證據(jù)經(jīng)法庭質(zhì)證,?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查明的事實,處理意見如下:
?、關于遺囑所涉的房屋的性質(zhì)。海?市海府路海南??實業(yè)有限公司的宿舍D棟102房,系上訴?、被上訴?
母親洪某于1994年出資向單位購買的集資房改房,房款已交清,且房產(chǎn)證正在辦理當中,雖產(chǎn)權證還未辦下來,但產(chǎn)
權明確,該套房屋應認定為上訴?和被上訴??母洪某、付?某?前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洪某、付?某對該房屋擁有合
法產(chǎn)權,該套房屋可以作為遺產(chǎn)繼承。被上訴?稱其出資2萬元購買該房所舉證據(jù)不?,不予認定。
?、關于遺囑的效?。
1.由于該套房屋系洪某、付?某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洪某去世后,該房屋?先應將付?某的1/2份額分出,另1/2由
付?某、上訴?和被上訴?等額繼承,?此付?某擁有該房屋的4/6份額,付?某通過公證遺囑處分這部分產(chǎn)權屬于
其個?的財產(chǎn),并未處分他?的財產(chǎn)。
2.付?某?遺囑時神志清楚,意思表?真實,具備民事?為能?,本案?證據(jù)表明付?某系受他?脅迫、欺騙?
下遺囑,上訴?稱付?某系?民事?為能??,只提供了?份體檢檢驗報告和門診記錄,并?其他有效的證據(jù)證實,
不予認定。付?某?前按??的意愿處分??對102房的產(chǎn)權份額,且經(jīng)過海?市第?公證處公證,內(nèi)容合法有效。
3.付?某的公證遺囑程序合法,上訴?稱公證遺囑的程序不合法經(jīng)查與事實不符。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遺囑公證可以
到公證機關辦理,也可以到?遺囑?的住所地辦理,本案公證?員根據(jù)當事?的要求到海?市?同?橫路8號作調(diào)查
筆錄并?不妥。另外,海?市第?公證處根據(jù)付?某的?頭委托由被上訴?代簽收公證遺囑書也并?不妥之處。上訴
?稱付?某的公證遺囑程序不合法也?證據(jù)證實。
綜上,付?某于1998年11?23?所?公證遺囑內(nèi)容和形式均合法,為有效遺囑,付?某去世后,其法定繼承?
應當按照其遺囑執(zhí)?。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處理結果?妥,應予糾正。依照《中華?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5條、第16條第2款和《中華?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2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撤銷海?市振東區(qū)?民法院(2000)振民?初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海?市海府路海南??實業(yè)有限公司宿舍D棟102房由上訴?、被上訴?按份共有,上訴?享有1/6份額,被
上訴?享有5/6份額。
?、?審案件受理費共計3740元,由上訴?負擔3117元,被上訴?負擔623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蔡某
審判員胡某
審判員李某
?000年??????
書記員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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