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邏輯中的不相干謬誤
在推論中,將不相干(無關)理由或前提用來支持結論,就是犯了不相干謬誤。
這里所指的相干性,是針對于前提與結論之間的邏輯相干性(logical relevance)。
由于論證的本意是想“以理服人”,因此,所謂邏輯相干性實就是說在理上是相干
的。以下是幾種常見的不相干謬誤:
1.訴諸武力謬誤(Appeal to force, Argumentum ad Baculum)
當某人使用武力或威脅用武力去迫使對方接受他所提出的結論時,就是犯上訴
諸武力謬誤。通常我們說「秀才遇著兵」就是這個情況。
【例子】
某國有一場大辯論,論題是“人民應否無條件地服從國家的一切指令”。掌權
者當然是持正面的意見,而人民則提出反對意見。掌權者眼看再辯論下去可能會動
搖其權力,于是下令反對者閉口,否則便要下牢。
2.訴諸同情謬誤(Appeal to pity, Argumentum ad Miricordiam)
這類謬誤的特色,是利用聽眾或討論者的同情心,企圖要對方接受自己的結
論。
【例子】
一名青年被控謀殺雙親,而且行兇時手段殘暴。辯方律師知道案情嚴重,并且
證據確鑿,便向法官求情,說:“法官大人,請酌情減輕被告的刑罰,因為他現時已經
夠慘了,他已是一名孤兒!”
3.訴諸群眾謬誤(Appeal to people, Argumentum ad Populum)
每個人都希望得到他人認同、接受、尊重。當我們利用人性的這個弱點來令
聽者接受其結論,就犯了這個謬誤。
【例子】
廣告商宣傳某一商品X時說:“所有精明的主婦都選擇X。你也會作出精明的
選擇?!?
4.訴諸權威謬誤(Appeal to Authority, Argumentum ad Verecundiam)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每個人的經驗和知識都有限,訴諸權威的做法是一件很自
然,并且是合理的做法。比如,生病我們要找醫生,投資要找投資顧問。但當某一權
威在一超出了其專業的另一領域上作判斷時,而我們依然毫無保留地接受他的判斷,
我們就犯了這個謬誤。
【例子】
“王永玉一定是一個很好的畫家,因為張五常教授亦這樣說?!?
5.人身攻擊謬誤(Argument against the person, Argumentum ad Hominem)
在辯論我們不是依理來攻擊別人的論證,而是轉而攻擊論者本身。這樣就是犯
了人身攻擊謬誤。這類謬誤可分為兩種:
a.人身侮辱/Argumentum ad Hominem(abusive)
【例子】
“同性戀者的話是不值得信的,因為他們性濫交、性變態的?!?
這種謬誤實就是孔子所說的:因人廢言”的毛病。
b. Argumentum ad Hominem(circumstantial)
另一種人身攻擊的謬誤的著眼點是將某人的觀點或論證與其所處的環境及職
位關聯起來,利用其所處之位來否定其言論。
【例子】
在一次有關“狩獵是否道德”的爭論中,一個獵人被對手指責是殘害無辜動物
的屠夫,獵人大怒,反唇相譏,說:“你憑什么批評我,你不是天天在食無辜的牛豬的
肉嗎?”
6.訴諸無知謬誤(Appeal to ignorance, Argumentum ad Ignorantiam)
對一件事情所知不詳,合理的做法是不對它作任何判斷,擱置判斷(suspend
judgment)。訴諸無知謬誤的毛病,就是從對一件事的無知出發,推論到對這件事有
一些確切的看法。
【例子】
“世上是有鬼神(上帝)的,因為無人能證明鬼神不存在。”
7.以全概偏的謬誤【此謬誤亦名為:偶然(Accident)】
當我們由一個普遍的規則去論證個別的事例,而無視此個別事例與普遍的規則
之間的一些重要差別,因而造成錯誤的推論時,我們就犯了以全概偏的謬誤。
【例子】
“人是具有言論自由的權利,所以賣國賊透露情報給敵國是不應受到懲罰,因
這侵犯人權?!?
8.以偏概全的謬誤【此謬誤亦名為:匆忙概括(Hasty generalization)】
這個謬誤的特點是以個別的事例(通常不是代表性的)去推論一般的情況,而忽
略了個別事例與一般事例之間有著明顯差別,因而造成判斷上的錯誤。
【例子】
“假如我們在看到嗎啡能減輕病人的痛楚,而推論說我們應準許公開售賣嗎啡,
好讓一般人亦可使用之來減輕自己的痛苦?!?
這就犯了匆忙概括的謬誤。
9.假因謬誤(Fal cau)
這類謬誤是將兩項沒有因果關系,或因果關系尚未證實的事件,當為有因果關
系的事件而引起的錯誤推論。
【例子】
“從今天的法律比往日多,并且今天的罪案比往日多,而推斷說:為了減少罪案,
應把法律取消?!?
10.離題謬誤(Missing the point, Ignoratio Elenchi)
在推論中論與前提離題萬丈。
【例子】
在一個討論“如何減少濫用福利制度”的場合中,有人提出以下的論證:現時
的福利制度被濫用的情況嚴重,所以,唯一的對策是取消這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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