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產品質量法第六十八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一、條文內容: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
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
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主旨:
本條是對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
的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的規定。
三、條文釋義:
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是代
表國家執法的人員,肩負著加強產品質量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重任。這些人員必須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如果
知法犯法,違法犯罪,不僅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還會破壞黨風和社會
風氣,損害黨和政府同群眾的關系。因此,對從事產品質量監督的國
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必須依法追究法律責
在產品質量監督工作中為了私情或者謀取私利,故意違反事實或法律
作枉法處理或枉法決定。例如,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銷售失效、變
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
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
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如果產品質量監督行政執法人員接受了失
效、變質產品銷售者的賄賂,而不給予處罰,或者應當并處違法銷售
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并處罰款,即是為了私利而作枉
法決定。又如,本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
本法規定的行為,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而接
受檢舉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
員因與被檢舉人是同鄉,因此該工作人員不予上報處理,不了了之。
這種行為也是徇私舞弊的行為。
四、這里講的“玩忽職守”,即國家工作人員不認真對待本職工
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
主要表現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所謂不履行職責,就
是職責上的不作為,不盡職責或者擅離職守;所謂不正確履行職責,
就是對本職工作馬馬虎虎,漫不經心,不負責任。例如,產品質量監
督人員發現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
行產品質量抽查時,應當以本法規定的質量要求作為監督抽查的依
據,但是產品質量監督行政執法人員,不依法進行檢查、檢驗,將不
合格品“檢查”為合格品。這種行為就是對本職工作不負責任,也是
玩忽職守。
五、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
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應依法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構
成此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構成本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的工
作人員,在這里即是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機關
的工作人員;(2)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的行為只有致使公共財產、國
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能構成犯罪。
2.對構成犯罪的,應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關于濫用職權、
玩忽職守犯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
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關于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
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罪的規定追究
刑事責任。即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
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這里講的不構成犯罪,
是指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
行為情節輕微,不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則不按犯罪行為處罰,
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注意! 釋義內容僅供參考,不一定能夠作為權威解釋。

本文發布于:2023-11-29 16:25:4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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