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誠信原則行政法意義思索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發展歷史
誠信原則首先確立為私法領域的“帝王條款”。法律上的誠信原則最
先起源于羅馬法,羅馬法是以契約內容為核心的私法。在羅馬法中,有誠
實契約和誠信訴訟。誠實契約的債務人不僅要承擔契約規定的義務,而且
要承擔誠實、善意的補充義務。在誠信訴訟中,承審員不受契約字面含義
的約束,可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對契約文字進行解釋,并可根據公平原
(一)私法中的誠信原則比如我國《民法通則》明確確立了涵蓋全部
民事關系的誠實信用的原則。其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
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由此,誠實信用原則就適用于“一
切權利的行使和一切義務的履行”。
民法中的誠信原則主要包括:
1.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要誠實,不弄虛作假,不欺詐,進行正當
競爭;民事主體應善意行使權利,不以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方式來獲取
則的行政法意義也可以歸納為這三個方面。但在具體要求上,二者之間也
存在一定差異。
適用特點。首先,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本文發布于:2023-11-29 17:30:1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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