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4日發(作者:讀書筆)

寧雪連、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錦州房產段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其他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審理法院】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08.13
【案件字號】(2020)遼07民終596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周天穎趙洪全郭慧峰
【審理法官】周天穎趙洪全郭慧峰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寧雪連;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錦州房產段;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當事人】寧雪連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錦州房產段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當事人-個人】寧雪連
【當事人-公司】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錦州房產段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字號名稱】民終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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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寧雪連
【被告】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錦州房產段;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本院觀點】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權責關鍵詞】撤銷合同新證據質證訴訟請求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審中,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根據2014年12月19日中共沈陽鐵路局委員會與沈陽鐵路局下發的《沈陽鐵路局、局委關于調整部分集體企業主辦單位的通知》(沈鐵辦[2014]374號)文件,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錦州房產段系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系集體企業)的主辦單位。該文件要求,新接收集體企業的主辦單位要認真履行主辦單位的職責,立即熟悉企業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各項工作。做到人員清、資產清、債權債務清、“兩險"繳費清、生產經營狀況清,并制定出相應的措施,加大指導和監管力度,防止“六管"失控,確保集體資產安全和職工隊伍穩定。以上事實有本院要求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錦州房產段提交的《沈陽鐵路局、局委關于調整部分集體企業主辦單位的通知》(沈鐵辦[2014]374號)文件佐證,該文件經庭審質證,足資認定。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又根據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下發的《關于規范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退休的通知》(遼人社[2015]341號)第六條的規定,應嚴格依據企業職工檔案記載確定退休時間,由于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延遲職工退休的,延遲期間退休待遇由責任方負責。本案中,作為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辦單位,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錦州房產段對該企業職工的退休事項負有監管、統籌、審批的職責。雖上訴人寧雪蓮的用人單位系錦州鐵龍建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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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但其退休延遲是因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錦州房產段未及時履職所致,故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錦州房產段應對寧雪蓮延遲退休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審判決只認定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對寧雪蓮的損失承擔責任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寧雪蓮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寧雪連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一、撤銷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人民法院(2019)遼0703民初2388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寧雪連退休工資損失28613元(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共13個月,13×2201元); 三、被上訴人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錦州房產段對本判決第二項承擔連帶責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任; 四、駁回上訴人寧雪連的其他訴訟請求。
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共20元,均由被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上訴人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錦州房產段負擔。
【更新時間】2022-08-25 00:12:21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寧雪蓮于1994年到被告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擔任出納員工作,工作期間,單位為其繳納養老保險金,其個人負擔的部分從工資中扣除。2015年11月,原告因刑事犯罪被判處刑罰,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2018年2月,原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同年7月,原告所在單位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補繳欠繳的養老保險金企業承擔部分,原告于2019年4月享受養老待遇,每月工資為2201元。另查明,被告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錦州房產段與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是行政代管關系,被告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法人單位。又查明,原告寧雪連于2019年11月7日向錦州市凌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同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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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2日,錦州市凌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作出錦凌勞仲不字(2019)第104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以申請人年齡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主體不適格,做不予立案處理。原告不服裁決訴至本院。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原告訴求被告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錦州房產段支付退休工資一節,經查,原告于2015年11月與其工作單位被告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但因該單位未及時繳納養老保險企業部分,致使原告退休辦理延遲,亦未及時享受養老待遇,故被告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對原告遲延辦理退休期間造成的損失應予賠付,被告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錦州房產段雖作為被告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門。但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應獨立承擔相應責任,綜上,對原告訴訟請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第二條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寧雪連退休工資28613元(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即13個月×2201元);二、駁回原告寧雪連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上訴人訴稱】寧雪連的上訴請求:1.撤銷錦州市凌河區人民法院(2019)遼0703民初2388號民事判決中第一條重審或改判被上訴人錦州房產段補償2018年3月-2019年3月退休工資(2201元X13個月);2.判令被上訴人錦州房產段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事實與理由:一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根據遼人社【2015】341號文件,第六條延遲期間退休待遇由責任方負責,鐵龍公司雖然是獨立法人,但自2014年底隸屬關系改制后,就沒有資格行使獨立法人應有的權力了(財務帳上就能體現)。以鐵龍公司名義補繳企業欠繳職工的養老金也無疑,我的養老金繳納情況是錦州房產段未按規定時間審批和繳費,才導致我13個月退休工資未領到手里。 綜上,寧雪連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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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雪連、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錦州房產段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遼07民終596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寧雪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錦州房產段,住所地錦州市凌河區湖北路四段7乙。
法定代表人:高律,該段段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齊志偉,該段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錦州市凌河區延安路五段某某。
法定代表人:馬健,該公司經理。
審理經過 上訴人寧雪連因與被上訴人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錦州房產段、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人民法院(2019)遼0703民初23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寧雪連、被上訴人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錦州房產段委托訴訟代理人齊志偉到庭參加訴訟,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寧雪連的上訴請求:1.撤銷錦州市凌河區人民法院(2019)遼0703民初2388號民事判決中第一條重審或改判被上訴人錦州房產段補償201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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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退休工資(2201元X13個月);2.判令被上訴人錦州房產段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事實與理由:一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根據遼人社【2015】341號文件,第六條延遲期間退休待遇由責任方負責,鐵龍公司雖然是獨立法人,但自2014年底隸屬關系改制后,就沒有資格行使獨立法人應有的權力了(財務帳上就能體現)。以鐵龍公司名義補繳企業欠繳職工的養老金也無疑,我的養老金繳納情況是錦州房產段未按規定時間審批和繳費,才導致我13個月退休工資未領到手里。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錦州房產段辯稱,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交答辯意見。
原告訴稱 寧雪連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補償2018年3月-2019年3月退休工資(13個月×2201=28613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寧雪蓮于1994年到被告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擔任出納員工作,工作期間,單位為其繳納養老保險金,其個人負擔的部分從工資中扣除。2015年11月,原告因刑事犯罪被判處刑罰,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2018年2月,原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同年7月,原告所在單位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補繳欠繳的養老保險金企業承擔部分,原告于2019年4月享受養老待遇,每月工資為2201元。另查明,被告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錦州房產段與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是行政代管關系,被告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法人單位。又查明,原告寧雪連于2019年11月7日向錦州市凌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同年11月12日,錦州市凌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作出錦凌勞仲不字(2019)第104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以申請人年齡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主體不適格,做不予立案處理。原告不服裁決訴至本院。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原告訴求被告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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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房產段支付退休工資一節,經查,原告于2015年11月與其工作單位被告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但因該單位未及時繳納養老保險企業部分,致使原告退休辦理延遲,亦未及時享受養老待遇,故被告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對原告遲延辦理退休期間造成的損失應予賠付,被告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錦州房產段雖作為被告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門。但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應獨立承擔相應責任,綜上,對原告訴訟請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第二條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寧雪連退休工資28613元(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即13個月×2201元);二、駁回原告寧雪連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查明 二審中,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根據2014年12月19日中共沈陽鐵路局委員會與沈陽鐵路局下發的《沈陽鐵路局、局委關于調整部分集體企業主辦單位的通知》(沈鐵辦[2014]374號)文件,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錦州房產段系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系集體企業)的主辦單位。該文件要求,新接收集體企業的主辦單位要認真履行主辦單位的職責,立即熟悉企業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各項工作。做到人員清、資產清、債權債務清、“兩險"繳費清、生產經營狀況清,并制定出相應的措施,加大指導和監管力度,防止“六管"失控,確保集體資產安全和職工隊伍穩定。以上事實有本院要求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錦州房產段提交的《沈陽鐵路局、局委關于調整部分集體企業主辦單位的通知》(沈鐵辦[2014]374號)文件佐證,該文件經庭審質證,足資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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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又根據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下發的《關于規范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退休的通知》(遼人社[2015]341號)第六條的規定,應嚴格依據企業職工檔案記載確定退休時間,由于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延遲職工退休的,延遲期間退休待遇由責任方負責。本案中,作為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辦單位,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錦州房產段對該企業職工的退休事項負有監管、統籌、審批的職責。雖上訴人寧雪蓮的用人單位系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但其退休延遲是因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錦州房產段未及時履職所致,故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錦州房產段應對寧雪蓮延遲退休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審判決只認定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對寧雪蓮的損失承擔責任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寧雪蓮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寧雪連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人民法院(2019)遼0703民初2388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錦州鐵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寧雪連退休工資損失28613元(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共13個月,13×2201元);
三、被上訴人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錦州房產段對本判決第二項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上訴人寧雪連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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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共20元,均由被上訴人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錦州房產段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判長 周天穎
審判員 趙洪全
審判員 郭慧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范玲
書記員暴思洋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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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3-12-04 15:14:3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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