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5日發(作者:向前看英文)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為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行為,加強監管,根據《證券法》等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旨在加強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的監管,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穩定發展。
第二條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信息披露透明和投資者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第三條 證券發行人、證券承銷商應當依法合規開展證券發行、承銷業務,嚴格遵守相關制度,提高風險防控能力,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在踐行可持續發展理念方面,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四條 證券發行人、證券承銷商應當依法接受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檢查,配合做好有關工作,不得規避、干擾監管行為。
第五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和監督證券發行、承銷活動,貫徹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保護市場秩序和投資者合法權益,提高市場風險防控能力,加強與其他部門的協調配合,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證券發行人
第六條 證券發行人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或其他組織。
第七條 證券發行人應當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發行相關信息,如實反映企業運營狀況、財務狀況、經營成果、風險狀況等。
第八條 證券發行人應當對發行相關事項進行風險研究和評價,準確、真實地披露有關風險提示和風險因素,防止誤導投資者。
第九條 證券發行人應當保持與投資者、信息披露媒介等的聯系,及時回應咨詢、答復投訴,并將回應反饋情況及時披露。
第十條 證券發行人應當依法委托證券承銷商開展證券發行業務,并對其開展證券發行業務的行為和業績情況履行監督職責。
第三章 證券承銷商
第十一條 證券承銷商是指根據證券發行人的委托,代表其從投資者處募集資金,承擔發行風險和銷售證券的商業機構。
第十二條 證券承銷商應當具備一定的資金、技術、信譽等條件,獲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證券業務許可證。
第十三條 證券承銷商應當在證券發行過程中,依法監督識別投資者身份,評估其風險承受能力,合理引導投資者合理選擇證券產品。
第十四條 證券承銷商應當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發行相關信息,如實反映市場運作情況、證券產品特征、風險信息等。
第十五條 證券承銷商應當嚴格遵守證券法律法規和其他制度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不得夸大宣傳、虛假陳述、遺漏重要事實。
第十六條 證券承銷商應當選用符合標準和規范的營銷材料,不得捏造、篡改、惡意摧毀有關證券的信息。 第十七條 證券承銷商應當在證券發行過程中與其他市場主體保持良好合作關系,共同維護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第四章 監管措施
第十八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證券發行、承銷機構的日常監督,及時發現和處置問題。
第十九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證券發行人、證券承銷商的證券發行、承銷行為實施監管,要求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防范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市場監管,依法查處證券違法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穩定發展。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證券發行、承銷機構的監管職責,及時發現持續風險和潛在問題,協助其開展風險防控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同時,已頒布的相關規定如與本辦法相抵觸,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三條 證券發行人、證券承銷商應當依法合規開展證券發行、承銷業務,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辦法的解釋和修改。
(完)
本文發布于:2023-12-05 04:14:13,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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