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6日發(作者:孫悟空偷吃人參果)

湖南四海神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神龍蒸陽大酒店與朱傳武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其他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審理法院】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12.25
【案件字號】(2020)湘04民終2318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劉文斌周文慧廖鳴平
【審理法官】劉文斌周文慧廖鳴平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湖南四海神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神龍蒸陽大酒店;朱傳武
【當事人】湖南四海神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神龍蒸陽大酒店朱傳武
【當事人-個人】朱傳武
【當事人-公司】湖南四海神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神龍蒸陽大酒店
【代理律師/律所】王華湖南居安律師事務所;尚雁湖南居安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王華湖南居安律師事務所尚雁湖南居安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王華尚雁
【代理律所】湖南居安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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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四海神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神龍蒸陽大酒店
【被告】朱傳武
【本院觀點】上述證據不能達到上訴人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一、被上訴人朱傳武是否系自動離職,是否應享有經濟補償金的權利。
【權責關鍵詞】無效顯失公平撤銷代理合同合同約定關聯性證明責任(舉證責任)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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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一、被上訴人朱傳武是否系自動離職,是否應享有經濟補償金的權利。經查,朱傳武于2017年6月16日入職神龍酒店,同年6月19日,雙方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神龍酒店未為朱傳武繳納基本社會養老、失業、醫療等保險。2020年1月23日,朱傳武以神龍酒店未為其繳納社保為由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本案上訴人神龍酒店未依法為被上訴人朱傳武繳納社會保險,違反了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至于雙方當事人協商以發工資方式抵作社保亦是違法的,其行為無效。依法可解除勞動合同,上訴人依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故上訴人的該項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上訴人是否應支付被上訴人加班工資的問題。經查,朱傳武從事涼菜廚師工作,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顯示,其中約定每月加班工資200元,另根據上訴人在二審期間提供考勤表,可以證明朱傳武每周工作休息一天。此是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彪p方約定的保證朱傳武每周原則上至少休息一天,并不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合法有效。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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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敝靷魑鋺斁痛嬖诩影嗟氖聦嵟e證,現朱傳武僅以酒店工作性質存在節假日和部分休息日需加班為由,并以勞動合同僅安排每周休息一天,認為其每月有4個工作日加班。一審法院據此認定每月加班4天,除每月已支付的加班工資為400元外,支付雙休日加班工資未考慮行業工作特點及其部分工作時間的工作制度綜合計算工作時間欠妥,應予糾正。 綜上,上訴人湖南四海神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神龍蒸陽大酒店的部分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改判,其部分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部分適用法律錯誤,處理欠妥,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一、撤銷湖南省衡陽縣人民法院(2020)湘0421民初1680號民事判決;
二、湖南四海神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神龍蒸陽大酒店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朱傳武經濟補償11400元、支付朱傳武2020年1月工資3800元; 三、駁回湖南四海神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神龍蒸陽大酒店的其他上訴請求; 四、駁回朱傳武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予以免收。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2-01-27 06:07:07
湖南四海神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神龍蒸陽大酒店與朱傳武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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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書
(2020)湘04民終231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南四海神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神龍蒸陽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許清武,系該公司副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華,湖南居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尚雁,湖南居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傳武。
委托訴訟代理人:洪曉軍,衡陽縣弘法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湖南四海神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神龍蒸陽大酒店(以下簡稱神龍大酒店)因與被上訴人朱傳武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陽縣人民法院(2020)湘0421民初16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神龍大酒店上訴請求:1、撤銷衡陽縣人民法院(2020)湘0421民初168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2、本案一審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系自行離職,不符合經濟補償金條件。事實上,被上訴人朱傳武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自愿放棄要求上訴人幫其繳納社會保險,現又以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離職申請并要求上訴人支付經濟補償金有違誠信原則。且上訴人已經將其個人部分作為勞動報酬直接支付給被上訴人。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支付經濟補償金顯失公平。被上訴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實。上訴人已經保證被上訴人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被上訴人的休息日安排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僅以上訴人未提供考勤記錄為由認定被上訴人休息日視為加班,有失偏頗。請求查明事實,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朱傳武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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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傳武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神龍大酒店支付朱傳武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1400元(3×3800元/月);2、請求依法判決神龍大酒店支付欠付朱傳武雙休日加班工資43328元、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14151.7元;3、請求依法判決神龍大酒店支付朱傳武欠發的2020年元月份工資3800元;4、請求依法判決神龍大酒店為朱傳武補交上班以來的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上合計72679.7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朱傳武于2017年6月16日入職神龍大酒店單位,在餐飲部從事涼菜廚師工作,雙方于2019年6月19日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該合同約定:1、朱傳武月工資3800元,其中基本工資1300元,加班工資200元,社保費300元;2、神龍大酒店保證朱傳武每周原則上至少休息一天,延長工作時間或者欠休的,神龍大酒店依法安排同等時間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神龍大酒店未為朱傳武繳納基本社會養老、失業、醫療等保險。朱傳武在2017年6月至2020年1月的平均工資3800元,由于朱傳武在神龍大酒店餐飲部工作,在2017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間每月僅休息4天,存在雙休日節假日加班。2020年1月23日,神龍大酒店以朱傳武未為其繳納社保保險為由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一審法院認為,一、對于經濟補償金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之規定,朱傳武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確定本案經濟補償金為3800元/月×3個月=11400元;
二、對于朱傳武請求神龍大酒店補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朱傳武請求補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故對朱傳武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三、對于加班工資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朱傳武在神龍大酒店餐飲部工作,每月僅休息四天,存在雙休日和節假日加班的情形。庭審中神龍大酒店陳述有考勤記錄并愿意庭后提供,雖然審判員責令神龍大酒店在2020年7月29日前向一審法院提供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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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記錄,但神龍大酒店一直沒有向一審法院提供考勤記錄。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神龍大酒店每月支付朱傳武加班工資200元,朱傳武月平均工資為3800元,每天加班工資為(3800-200加班工資-300社保費)÷21.75=151元,每月加班4天,每月加班工資為151元/天×4天×2倍=1208元,神龍大酒店每月已經支付的加班工資為200元,尚不能夠補足加班工資,朱傳武在神龍大酒店處共工作30個月,故神龍大酒店應每月補足朱傳武加班工資(1208-200)×30=30240元,朱傳武要求神龍大酒店支付雙休日加班工資43328元、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14151.7元的請求過高,一審法院對朱傳武的過高部分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四、對于朱傳武請求神龍大酒店支付2020年1月份工資3800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為,其請求合法,應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之規定,判決:一、湖南四海神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神龍蒸陽大酒店在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朱傳武經濟補償金11400元、支付朱傳武雙休日加班工資30240元,支付朱傳武2020年1月份工資38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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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朱傳武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湖南四海神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神龍蒸陽大酒店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神龍蒸陽大酒店提供了考勤表,擬證明朱傳武不存在加班事實,且已經保證朱傳武每周休息一天。被上訴人朱傳武認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關聯性有異議,且從考勤表能看出每月均有加班的事實。本院認為,上述證據不能達到上訴人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對一審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一、被上訴人朱傳武是否系自動離職,是否應享有經濟補償金的權利。經查,朱傳武于2017年6月16日入職神龍酒店,同年6月19日,雙方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神龍酒店未為朱傳武繳納基本社會養老、失業、醫療等保險。2020年1月23日,朱傳武以神龍酒店未為其繳納社保為由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本案上訴人神龍酒店未依法為被上訴人朱傳武繳納社會保險,違反了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至于雙方當事人協商以發工資方式抵作社保亦是違法的,其行為無效。依法可解除勞動合同,上訴人依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故上訴人的該項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上訴人是否應支付被上訴人加班工資的問題。經查,朱傳武從事涼菜廚師工作,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顯示,其中約定每月加班工資200元,另根據上訴人在二審期間提供考勤表,可以證明朱傳武每周工作休息一天。此是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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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休息一日?!彪p方約定的保證朱傳武每周原則上至少休息一天,并不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合法有效。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朱傳武應當就存在加班的事實舉證,現朱傳武僅以酒店工作性質存在節假日和部分休息日需加班為由,并以勞動合同僅安排每周休息一天,認為其每月有4個工作日加班。一審法院據此認定每月加班4天,除每月已支付的加班工資為400元外,支付雙休日加班工資未考慮行業工作特點及其部分工作時間的工作制度綜合計算工作時間欠妥,應予糾正。
綜上,上訴人湖南四海神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神龍蒸陽大酒店的部分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改判,其部分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部分適用法律錯誤,處理欠妥,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南省衡陽縣人民法院(2020)湘0421民初1680號民事判決;
二、湖南四海神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神龍蒸陽大酒店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朱傳武經濟補償11400元、支付朱傳武2020年1月工資3800元;
三、駁回湖南四海神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神龍蒸陽大酒店的其他上訴請求;
四、駁回朱傳武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予以免收。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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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 劉文斌
審 判 員 周文慧
審 判 員 廖鳴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洪匯涓
書 記 員 歐亞超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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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3-12-06 16:43:0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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