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9日發(作者:楊絳散文)

上海市道路汽車客運站收費實施細則(2000年修訂)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
? 【公布日期】2000.11.15
? 【字 號】滬價公第338號、滬交財第386號
? 【施行日期】2001.01.01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財政其他規定
正文
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關于修訂
《上海市道路汽車客運站收費實施細則》的通知
(二000年十一月十五 滬價公[2000]第338號
滬交財[2000]第386號)
市陸上運輸管理處: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道路汽車客運站的收費管理,保護承運人、旅客、汽車客運站的合法權益,根據交通部、國家計劃委員會《關于發布〈汽車客運站收費規則〉的通知》,結合本市汽車客運站的實際情況,現修訂《上海市道路汽車客運站收費實施細則》,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市物價局、市府交通辦頒發的《上海市道路汽車客運站收費實施細則》(滬價經[96]229號、滬府交運[96]278號)同時廢止。
請你處抓緊做好施行前的各項準備,落實并督促各客運單位做好明碼標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上海市道路汽車客運站收費實施細則 二、上海市道路汽車客運站收費標準
附件: 上海市道路汽車客運站收費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汽車客運站的收費行為,保護承運人、旅客和汽車客運站的合法權益,根據交通部、國家計委發布的《汽車客運站收費規則》,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省際汽車客運站(含過境站,以下簡稱客運站)、客票代售處均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客運站、客票代售處在向承運人和旅客提供有償服務時,按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使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統一票據。
第二章 車輛站務收費
第四條 客運站向承運人提供客運代理、客車發班、行包運輸代理、車輛清洗清潔、車輛停放、車輛安檢等服務項目時,可收取相應費用。
第五條 客運站代承運人銷售客票、檢票、發車等客運業務,應向承運人計收客運代理費??瓦\代理費按客運運費從率計收。費率標準:一級站10%、二級站8%、三級站6%、三級以下站5%。
客運代理費中均含3%客票代理費。
代理費計算公式:(票價--票價內代收費用)×應計費率
%
第六條 承運人或客運站委托代理銷售客票,應與代理方簽訂代理售票協議。如委托方是承運人則應將協議告知有關始發客運站。代理銷售的客票經扣除代理費后的票款應解交有關客運站。始發客運站應收的客運代理費應相應減扣3%,不得向承運人重復收取客票代理費。
第七條 客運站代承運人受理行包托運業務,可向承運人收取行包運輸代理費。本市籍客車按行包運輸收入的10%計收;外地籍客車可參照對方省(市)標準計收。
第八條 客運站根據承運人要求,提供車輛外部清洗服務、車廂內清潔服務、安全檢查、車輛修理等服務可向承運人計收車輛清洗、清潔費和安全檢查費,車輛修理費按實際發生費用計收。
第九條 客運站應向承運人提供免費班車停放服務。遇應班車停留12小時以上,超長線班車停留24小時以上的,客運站可向承運人收取車輛停放費。
客運站對停放的班線客車負有看管責任。
第十條 除不可抗力外,承運人或客運站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任方應向對方支付班車延誤費、班車脫班費、班車停班損失補償費。
1、超過規定發車時間30分鐘以上、1小時以內的延誤發車,延誤費按已售票的10%計收;
2、超過規定發車時間1小時以上的,脫班費按應售票款的20%計收;
3、擅自取消當次班車的,停班費按應售票款的100%計收。
第三章 旅客站務收費
第十一條 客運站向旅客提供補票、退票、送票、行包變更、行包裝卸、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站務等服務項目時,應按規定收取相應費用。
第十二條 對在出站時主動補票的無票乘車旅客,客運站除補收自班車始發站至旅客到達站的票價外,應另加收補票手續費;對出站時檢查發現無票或持無效客票的乘車旅客,除辦理補票手續外,還應按票面金額的100%加倍收費。補票收入歸客運站。
第十三條 客運站、客票代售處辦理退票時可向旅客收取退票費。因延誤發車或脫班的,允許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費??瓦\站發車后不辦理退票。
旅客退票應由原售票處受理??推贝厶幨鄢龅目推痹诎l車前1小時以內發生退票的,應由始發客運站售票處辦理,始發客運站受理旅客退票后,原客票代售處的票款相應全額解交始發客運站。
第十四條 旅客預訂客票并要求送票的,客運站或客票代售處可與旅客協商收取送票費。客運站、客票代售處不得違反旅客意愿強制收取送票費。
第十五條 客運站為旅客裝卸行包時可按件計收行包裝卸費。
第十六條 旅客在行包起運前,要求取消或變更托運地點,客運站應按每票核收行包變更手續費。
旅客途中要求停運時,不收行包變更手續費,不退行包運費。
第十七條 行包到達站從行包提取通知發出或公告發布起,行包免費保管3天(72小時)。行包存放超過免費保管期限,客運站應按件核收行包保管費。
行包保管費按每件(件重10千克以內)每天(24小時)為單位計收,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計算。
第十八條 客運站對旅客寄存的小件物品,應收取小件物品寄存費。
小件物品寄存費按每件每10千克每天(按24小時)為單位計收,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計算。
第十九條 客運站具備站級標準規定的設施、設備,為旅客提供候車、休息、治安、安全檢查、信息等客運服務,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物價部門批準后,可向旅客計收旅客站務費。旅客站務費作為構成票價的一項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客運站按本實施細則結算有關費用后,余款應按期解交承運人。解交時,客運站應使用上海市交通運輸統一發票,并按發票欄目逐一注明金額。客運站拖延解交。應按規定支付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客運站與承運人,客運站或承運人與公共售票處簽訂的代辦協議應使用統一規定的結算合同文本,并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1年1月1日起實施。凡與本實施細則相抵觸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附件二: 上海市道路汽車客運站收費標準
車輛清洗費:中巴每輛5元,大巴每輛7元。
車輛清潔費:中巴每輛5元,大巴每輛7元。
車輛停放費:內環線以外的客運站,每輛車每天(24小時)普通中巴10元、大巴12元;中、高級中巴12元、大巴14元;內環線以內的客運站,每輛每天加收3元。
車輛安全服務費:每輛次10元。
退票費:
(一)當次客運班車開車時間2小時以前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的10%計收,不足0.5元按0.5元計算;
(二)當次客運班車開車前2小時以內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的20%計收退票費,不足1元按1元計算;
(三)旅游客車開車24小時前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的10%計收,不足1元按1元計算;
(四)旅游客車開車前24小時以內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的50%計收退票費,不足2元按2元計算。
補票手續費:每人次2元。
行包變更手續費:每票1元。
行包保管費:件重10千克內每天(24小時)每件2元,超過10千克的加成100%。
小件物品寄存費:件重10千克內每天每件2元,超過重量、天數,每檔加收100%。
行包裝卸費:每件(單件行包重量在30千克或體積在0.12立方米以內)每裝卸一次計收2元,超重或超體積加成50%。
客運站旅客站務費:一級站每票2元;二級站每票1-2元;三級站每票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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