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4日發(作者:銷售ppt)

醫院注冊護士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院注冊護士的科學管理,規范臨床護理工作,促進護理專業隊伍健康發展,保證醫療護理質量,保障人民群眾健康權益,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注冊護士,是指按照《護士條例》取得護士資格并經注冊,在醫療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注冊護士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取得護士、護師、主管護師、副主任護師、主任護師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條 醫院注冊護士管理是醫院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醫院應當嚴格按照《護士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保障護士權益,規范護理行為,對護理崗位設置、崗位職責設定、注冊護士配置、注冊護士培訓、考核和晉升等方面實施全面、科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提高護理專業隊伍的素質和工作水平。
第四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注冊護士管理工作的監督。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和本辦法,對所轄區域內醫院的注冊護士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五條 醫院應當根據功能任務、醫院規模和服務量,科學規劃注冊護士隊伍的建設和發展,貫徹執行注冊護士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并落實本機構注冊護士管理和護理工作的規章制度。 第六條 醫院在注冊護士管理中,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建立并完善注冊護士的聘用管理、考核獎懲、職稱和職務評聘等規章制度,明確護理管理部門在注冊護士管理方面的責任。
第七條 醫院應當建立和完善護理崗位管理制度,對護理崗位進行科學分類、合理設置,明確崗位職責及對護士的能力、工作要求,保證臨床護理崗位護士的配置,制定并實施護士在職培訓計劃,提高護理專業隊伍整體素質和專業技術水平。
第八條 醫院應當建立和實施向臨床護理崗位傾斜、體現崗位與績效的收入分配制度。注冊護士的薪酬分配要與護理服務的數量、質量、技術難度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掛鉤,體現多勞多得、優績優酬、同工同酬。
第九條 醫院應當根據護理工作特點,研究和制定護士的職業發展規劃,明確護士的職業發展方向和目標,建立激勵機制,加強在職培訓,采取有效措施,穩定臨床一線護士隊伍,鼓勵年資較高、工作能力較強的護士長期在臨床護理崗位工作。
第十條 醫院應當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臨床護理實行責任制整體護理的工作模式,由責任護士完成專業照顧、病情觀察、治療處置、心理護理、健康教育和康復指導等各項護理任務,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的整體護理服務。
第三章 護理崗位管理
第十一條 醫院應當實行護理崗位管理,按照科學管理、按需設崗、保障患者安全和臨床護理質量的原則,合理設置護理崗位,明確崗位職責、任職條件,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
2 第十二條 醫院護理崗位設置分為護理管理崗位、臨床護理崗位和其他護理崗位。
第十三條 護理管理崗位是注冊護士從事醫院護理管理工作的崗位,一般包括:護理部崗位和護士長崗位。醫院應當根據規模、任務及管理幅度將管理人員分為護理部、科和病房(區)三級管理崗位,或者護理部、病房(區)兩級管理崗位,確保管理工作效率。
有條件的三級甲等醫院還應當逐步設立護理副院長管理護理工作。
第十四條 臨床護理崗位是注冊護士為患者提供直接護理服務的崗位,主要包括:病房(含重癥監護病房)、門診、急診科、手術室、產房、血液透析室、導管室、腔鏡檢查室、放射檢查室、放射治療室等直接服務于患者的崗位。
重癥監護、急診急救、手術室、血液凈化等專科護理技能要求較高的臨床護理崗位可設專科護理崗位。
承擔臨床護理教學任務的二級以上醫院,需設置臨床帶教崗位。臨床帶教護士不能脫離臨床,在從事直接臨床護理工作的基礎上,負責護理專業學生、新入職注冊護士的臨床帶教工作、新業務技術的培訓以及針對護士能力的臨床培訓。
第十五條 其他護理崗位是注冊護士為患者提供非直接護理服務的崗位,主要包括:消毒供應中心、醫院感染管理部門、醫療保險管理部門、病案室等間接服務于患者的崗位。
第十六條 醫院應當根據臨床實際工作需要,制定護理崗位目錄、崗位職責和任職條件,崗位的任職條件與護士的工作經驗、能力、技術水平、學歷、職稱等相結合,建立崗位責任制度。
第十七條 醫院應當根據臨床護理崗位的技術和專業要求,對注冊護士進行分層級管理,并根據注冊護士的工作經驗、技術能力和專業技術職稱,在相應技術難度和專業要求的護理崗位工作,體現能級對應。
第十八條 醫院應當每年進行護士離職率、離崗率的調查,并進行分析,加強護士隊伍的科學管理,提高臨床一線護士的穩定性。
第四章
注冊護士的配置
第十九條 醫院應當加強注冊護士的科學配置,根據醫院的功能、任務、服務量和服務效率,全面統籌、科學合理、彈性動態地進行護士隊伍的科學規劃和合理配置。
醫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經過上崗培訓的護理員從事輔助性工作。
第二十條 醫院應當按照護理崗位的職責要求合理配置符合相應要求的注冊護士。
護理管理崗位的人員配置應當具有臨床護理崗位的工作經驗,具備護理管理的知識和能力;醫院應當通過公開競聘,選拔符合條件的護理人員從事護理管理崗位工作。
臨床護理崗位的人員配置應當根據臨床護理崗位的分類,結合崗位的工作量、技術難度、專業要求、工作風險等要素合理配置、動態調整。
其他護理崗位的人員配置應當根據該崗位職責所涉及的護理工作內容配置注冊護士。
護理管理崗位和臨床護理崗位注冊護士應當占全院注冊護士總數的95%以上。
第二十一條 病房注冊護士的配備遵循以下原則:
(一)病房應當按照責任制整體護理的工作模式配備和安排注冊護士;
(二)重癥監護病房注冊護士的配備應當保證注冊護士與患者比為2.5-3:1;
4 (三)全院普通病房注冊護士與患者平均比例應當≥0.4:1;一級護理患者平均比例為60%以上的病房,注冊護士與患者比應當≥0.6:1;新生兒病房,注冊護士與患兒比應當≥0.6:1。
(四)病房夜班實行雙人在崗,確保2名以上的注冊護士夜間值班。部分護理工作量小、患者數量少且病情較輕的臨床科室,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安排,保證患者安全和護理質量。
第二十二條 門診、急診、手術室等部門的人員配置應當根據門(急)診量、治療量、手術量等因素配置注冊護士。
急診觀察室應當設有相對固定的注冊護士,急診觀察室注冊護士與患者比應當≥0.4:1。急診搶救室注冊護士與患者比1.5-2:1。手術室注冊護士與手術臺次比為2.5-3:1。
第二十三條 醫院應當根據各科室特點、護理工作量實施科學的排班制度,對注冊護士進行合理調配。需要24小時持續性工作的臨床護理崗位應當科學安排人員班次。在護理工作量較大的時間段和科室,增加注冊護士的數量,保障醫療護理工作安全、有序落實。
第二十四條 醫院應當制定護理人力緊急調配預案,建立機動注冊護士人力資源庫,及時補充臨床護理崗位護士的缺失,確保滿足突發事件以及特殊情況下臨床護理人力的緊急需求。
第五章
注冊護士的培訓
第二十五條 醫院應當根據本單位注冊護士的實際業務水平、崗位工作需要以及職業發展,制定護士的在職培訓計劃,并保障護士按照計劃接受培訓。
注冊護士每年至少完成90學時的院內或者院外的培訓。醫院可根據注冊護士的工作能力、任職年限等因素,在此基礎上酌情增加培訓學時。
第二十六條 注冊護士的在職培訓包括注冊護士規范化培訓、崗位繼續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 注冊護士規范化培訓主要針對從事護理工作3年以內的年輕護士。培訓內容應當包括護士素質、醫院規章制度、診療護理規范和標準、責任制整體護理的要求及臨床護理技術。培訓方式以臨床科室帶教式為主,應在醫院內科、外科等大科系進行輪轉培訓。
第二十八條 注冊護士崗位繼續教育培訓主要針對完成規范化培訓后定崗的護士,培訓內容要與其護理崗位要求相結合,以新業務、新技術為重點。
第二十九條 對從事專科護理崗位注冊護士的培訓和從事護理管理崗位注冊護士的培訓,應當按照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進行。
第六章
考核與晉升
第三十條 醫院應當建立并實施注冊護士定期考核制度,公正、客觀、科學地考核注冊護士的工作數量、質量及其專業技術能力,并將考核結果作為注冊護士評優獎勵、職稱晉升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注冊護士定期考核項目包括工作業績考核、職業道德評定和業務水平測評。
工作業績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注冊護士執業過程中遵守有關規定和要求,完成崗位工作的數量、質量、技術難度、服務對象滿意度及服務對象的投訴等情況。
6 職業道德評定的內容主要包括:注冊護士執業過程中秉承救死扶傷、“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宗旨,依法執業、品行端正、醫德高尚、團結協作、嚴謹慎獨等情況。
業務水平測評的內容主要包括:注冊護士掌握診療護理規范和標準,為患者提供整體護理服務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三十二條 醫院對注冊護士進行工作業績考核、職業道德評定和業務水平測評時,應當以日常工作過程和表現為主要考核依據,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客觀、科學。
第三十三條 注冊護士均應在臨床護理崗位工作一定年限方可晉升職稱。注冊護士的職稱晉升應當注重臨床護理實踐能力,將護士護理患者和完成崗位工作的數量、質量、技術難度、服務對象滿意度等作為重要因素,與定期考核結果相結合;臨床護理崗位注冊護士的晉升優先于非臨床護理崗位。
注冊護士職稱晉升應當注重護理的臨床護理水平,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放寬外語要求,不對論文、科研作硬性規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護士條例》和本辦法的要求,對所轄區域內醫院的注冊護士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注冊護士管理的規章制度及落實情況;
(二)注冊護士的配置情況;
(三)注冊護士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
(四)注冊護士的考核、培訓、晉升和待遇情況; (五)注冊護士在職培訓情況。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醫院在注冊護士管理方面存在問題時,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監督檢查結果要與醫療機構校驗、醫院評審等相結合,做出相應處理;違反《護士條例》規定的,依據《護士條例》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 醫院對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調查取證等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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