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8日發(作者:邀請卡制作)

河南省商水縣人民法院
執 行 裁 定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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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李XX,*,1987年1月15日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李XX刑事罰金一案,商水縣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2月15日,依法向被執行人李XX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責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2022年2月15日、2022年3月22日、5月19日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查詢李XX的銀行存款,向車輛登記部門、證劵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執行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財產,向法人登記機關查詢股權、有價證券。
查明被執行人李XX有銀行零星存款,并于2022年2月17日對李XX賬戶進行了凍結,期限為一年。
三、已將被執行人李XX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將失信公告予以張貼。
四、向被執行人李XX發出限制高消費令。
本案共計已執行到位0元,本案剩余債權本金5000元未能實現。
本院認為,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的債權依法受法律保護,但該債權是否能夠實現取決于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執行過程中,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故本次執行程序應予終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七條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本院***********案件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謴蛨绦胁皇苌暾垐绦袝r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審判長 趙 麗
審判員 承俊德
審判員 呂亞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 張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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