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8日發(作者:董潔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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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發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一、主營業務
《創業板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同一種業務的含義是同一類別業務或相關聯、相近的集成業務:(1)與發行人主營業務相關或上下游相關業務。(2)源自同一核心技術或同一原材料(資源)的業務。(3)面向同類銷售客戶、同類業務原材料供應商的業務。(4)一種業務之外經營其他不相干業務、最近兩個會計年度以合并報表計算時符合以下標準:其他業務收入占營業收入總額不超過30%,其他業務利潤占利潤總額不超過30%。(5)視對發行人主營業務的影響情況,提示風險。(6)上述口徑同時適用于募集資金運用的安排。
報告期內的業務:(1)主營業務的性質、內容不能有實質性的改變。(2)對上下游的業務的拓展需要審慎判斷,過度的開拓也是變更??梢詮臉I務模式、管理模式、銷售模式等方面論證沒有發生變更。(3)主營業務的運作模式不宜有實質性變更。(4)公司自身發展相對于收購一個已經運營成熟的公司而言,持續運營能力的解釋更為可信。(5)規模是否發生重大變化,主要看產能、銷量、營業收入、凈利潤、總資產、凈資產等重要指標是否變化較大。(5)技術方面主要看核心技術,主要生產工藝是否發生重大變化。(7)客戶方面主要看大客戶或客戶結構是否發生重大變化。(8)營銷方面主要看銷售體系、品牌推廣、產品定價和主要市場是否發生重大變化。(9)生產方面主要看生產流程、供應鏈是否發生重大變化。(10)募投項目實施不至于使業務結構轉型。
(一)資產變動的規模
對于同一控制人下的上市前資產重組,因為有利于避免同業競爭、減少關聯交易,優化公司治理,確保規范運作,所以被監管部門所支持,這也暗含者目前對中小企業整體上市的思路。為此證監會發布了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3號,對于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進行界定和規范。
規范對象:同一實際控制人下相同或相關業務的重組限于:被重組方自報告期期初或成立之日起即為同一實際控制人所控制,且業務內容與擬發行主體具有相關性(相同、類似或同一產業鏈的上下游)。
整合方式:(1)發行人收購被重組方股權;(2)發行人收購被重組方經營性資產;(3)公司控制權人以被重組方股權或經營性資產對發行人進行增資;(4)發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組方。
指標比例:
(1)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者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100%的,發行人重組后運行一個會計年度后,方可申請發行。
(2)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50%,但不超過100%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將被重組方納入盡職調查范圍并發表相關意見。
(3)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20%的,申報財務報表至少須包含重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資產負債表。
計算口徑: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與擬發行主體存在關聯交易的,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按扣除該等交易后的口徑計算。發行申請前一年及一期內發生多次重組行為的,對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的影響應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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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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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報表編制:
(1)重組屬于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事項的,被重組方合并前的凈損益應計入非經常性損益,并在申報財務報表中單獨列示。
(2)同一實際控制人下非企業合并事項,且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超過擬發行主體相應項目20%的,應假定重組后的公司架構在申報報表期初即已存在,編制近三年及一期的備考利潤表,并由申報會計師出具意見。
其他:重組后,會計師應對擬上市主體與銷售公司的歷史關聯交易進行專項審計,作為備考,招股說明書披露。
(二)關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問題
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需滿足嚴格的限定條件,要求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控制且該控制并非短暫的。
在認定相同多方作為實際控制人時,不認可代持股份等在法律上存在瑕疵的安排。
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 企業合并合同或協議已經獲得股東大會等通過。
(2) 企業合并事項需獲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的,已經獲得批準。
(3) 參與合并各方已經辦理了必要的財產轉移手續。
(4) 合并方或購買方已支付了合并價款的大部分(一般為超過50%),并且有能力、有計劃支付剩余款項。
(5) 合并方或購買方實際上已經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購買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享有相應的收益,承擔相應的風險。
如果是收購股權,3年3張報表都并進來。收購資產,如果構成業務,仍然要把經營業績納入發行人合并報表范圍;如果涉及資產出售的報表剝離的,應符合配比原則,納入申報報表范圍。如果僅僅是相關人員團隊轉移到上市主體,不符合收購業務的定義,但也要將納入人員團隊對上市主體的影響編制備考表,將業績情況披露給投資者。
(三)關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問題
發行人報告期內存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應關注被合并方對發行人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的實際影響。
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比同一控制下要求從嚴,并入的業務或股權三項指標(總資產、營業收入、利潤總額)達到20%-50%的運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50%-100%運行24個月、100%以上運行36個月。
(學習筆記摘自張蘭田律師的《企業上市審核標準實證解析》)
未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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