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發(作者:黑龍江流域)

昭平縣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由】行政 行政行為種類 行政受理
【審理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1.04.19
【案件字號】(2021)桂11行終24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甘懷新徐文堅寧可
【審理法官】甘懷新徐文堅寧可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廣西昭平縣昭順土石方有限責任公司;昭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昭平縣人民政府;莫家欽
【當事人】廣西昭平縣昭順土石方有限責任公司昭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昭平縣人民政府莫家欽
【當事人-個人】莫家欽
【當事人-公司】廣西昭平縣昭順土石方有限責任公司昭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昭平縣人民政府
【代理律師/律所】謝樂廣西昭州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謝樂廣西昭州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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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師】謝樂
【代理律所】廣西昭州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終審結果】二審維持原判
【原告】廣西昭平縣昭順土石方有限責任公司;莫家欽
【被告】昭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昭平縣人民政府
【本院觀點】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的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權責關鍵詞】行政確認行政復議合法違法第三人證據確鑿行政復議維持原判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經審查,本院確認一審判決確認合法有效的證據,可作為本案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據此,本院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的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本案中,昭順土石方公司將承包的工程轉由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的邱方峻施工,致使原審第三人莫家欽受聘于邱方峻在駕駛挖掘機施工過程中受傷的事實客觀存在。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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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的規定,對于邱方峻聘請的原審第三人莫家欽在工作中受傷的,應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昭順土石方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被上訴人昭平縣人社局作出昭人社工認字〔2020〕13號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被上訴人昭平縣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復議予以維持也是正確的,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昭順土石方公司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及判決結果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方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廣西昭平縣昭順土石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2-09-25 08:57:35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廣西昭平縣昭順土石方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3日,系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孟春鋒,經營范圍:土石方工程服務;平整場地工程服務;開挖土方工程服務,石方工程服務;土石方運輸工程服務;土方回填工程服務;機械租賃服務。2018年8月14日,發包人昭平縣恒源生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與承包人廣西鴻業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廣東中譽設計院有限公司共同簽訂《昭平縣城北工業園基礎設施2期工程建設項目1標段勘察-設計-施工(EPC)總承包招標施工合同》。2019年10月23日,廣西鴻業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原告昭順土石方公司簽訂《土方工程分包合同》,將該工程項目的土方工程分包給原告昭順土石方公司。原告昭順土石方公司以口頭協議的方式將該工程轉包給邱方峻,后邱方峻聘用第三人莫家欽駕駛鉤機開挖土方。2020年1月13日9時許,莫家欽在賀州市昭平縣項目施工時,發生泥土塌方,致使莫家欽受傷,于當日被送至昭平縣人民醫院檢查治療,于2020年1月18日轉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第九二四醫院治療,經該院診斷為1.骨盆多發骨折,2.閉合性胸部損傷,3.左鎖骨骨折,4.擠壓綜合征,5.右腎挫傷。2020年5月6日,莫家欽向被告昭平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20年5月7日,昭平縣人社會局受理了莫家欽的工傷認定申請。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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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平縣人社會局向廣西鴻業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送達了昭人社工舉字〔2020〕2號《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廣西鴻業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出了情況說明。2020年6月22日,昭平縣人社局向原告送達了昭人社工舉字〔2020〕4號《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2020年6月28日,昭平縣人社局向昭平縣消防大隊調查了消防救援記錄,并于同日向黃錦高、邱方峻、莫家欽進行了詢問。2020年9月25日,昭平縣人社局向昭平縣城廂派出所調取了該所對龍振堂、莫宇中的詢問筆錄。2020年7月3日,被告昭平人社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昭人社工認字[2020]1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莫家欽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原告不服,于2020年9月17日向被告昭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20年11月4日,賀州市昭平縣人民政府作出昭政復決字〔2020〕1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原工傷認定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該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的規定,從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角度出發,對《工傷保險條例》將勞動關系作為工傷認定前提的一般規定作出了補充規定,即當存在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情形時,該組織或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再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本案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二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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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原告昭順土石方公司系具備用工主體的單位,其將承包的工程轉由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的邱方峻實施,后邱方峻聘用莫家欽在昭順土石方公司承包的賀州市昭平縣項目駕駛鉤機挖土施工。故莫家欽從事昭順土石方公司承包的項目時因泥土塌方受傷,應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原告昭順土石方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綜上,兩被告向原告分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和《行政復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護。至于原告的訴訟請求,理據不充分,該院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駁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廣西昭平縣昭順土石方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負擔。
【二審上訴人訴稱】上訴人昭順土石方公司上訴稱:1.上訴人只與邱方俊存在承攬合同關系,與原審第三人不存在直接用人關系。原審第三人是邱方俊為完成土方而雇請的工人,并非上訴人雇請或者聘用的工作人員。上訴人并非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為用工主體是錯誤的。2.2020年1月5日,邱方俊認為上訴人方給付的勞動報酬過低,無法繼續完成承攬工作,口頭告知上訴人終止該項承攬業務,上訴人與邱方俊之間的承攬工作已經結束。而不存在用工關系。一審判決錯誤的將承攬關系作為用工關系,屬認定事實錯誤。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上訴人從事的業務范圍不屬于建筑法規定的業務范圍。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請求:1.撤銷(2020)桂1102行初94號行政判決書。2.撤銷昭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昭人社認字〔2020〕13號《昭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昭平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昭政復決字〔2020〕18號《昭平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昭平縣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二審行政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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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21)桂11行終24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廣西昭平縣昭順土石方有限責任公司,地址:賀州市昭平縣昭平鎮富民街16號。
法定代表人孟春鋒,經理。
委托代理人葉萬蔭,昭平縣永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昭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地址:賀州市昭平縣城北工業園區。
法定代表人陳斌新,局長。
出庭應訴負責人胡甫生,該局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黃曉煜,該局工傷認定股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謝樂,廣西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昭平縣人民政府,地址:賀州市昭平縣昭平鎮北秀街7號。
法定代表人鄧少華,縣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信,昭平縣司法局公職律師。
原審第三人莫家欽。
審理經過 上訴人廣西昭平縣昭順土石方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昭順土石方公司)訴被上訴人昭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昭平縣人社局)、昭平縣人民政府工傷行政確認糾紛一案,不服昭平縣人民法院(2020)桂1102行初9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廣西昭平縣昭順土石方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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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3日,系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孟春鋒,經營范圍:土石方工程服務;平整場地工程服務;開挖土方工程服務,石方工程服務;土石方運輸工程服務;土方回填工程服務;機械租賃服務。2018年8月14日,發包人昭平縣恒源生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與承包人廣西鴻業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廣東中譽設計院有限公司共同簽訂《昭平縣城北工業園基礎設施2期工程建設項目1標段勘察-設計-施工(EPC)總承包招標施工合同》。2019年10月23日,廣西鴻業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原告昭順土石方公司簽訂《土方工程分包合同》,將該工程項目的土方工程分包給原告昭順土石方公司。原告昭順土石方公司以口頭協議的方式將該工程轉包給邱方峻,后邱方峻聘用第三人莫家欽駕駛鉤機開挖土方。2020年1月13日9時許,莫家欽在賀州市昭平縣項目施工時,發生泥土塌方,致使莫家欽受傷,于當日被送至昭平縣人民醫院檢查治療,于2020年1月18日轉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第九二四醫院治療,經該院診斷為1.骨盆多發骨折,2.閉合性胸部損傷,3.左鎖骨骨折,4.擠壓綜合征,5.右腎挫傷。2020年5月6日,莫家欽向被告昭平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20年5月7日,昭平縣人社會局受理了莫家欽的工傷認定申請。2020年5月12日,昭平縣人社會局向廣西鴻業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送達了昭人社工舉字〔2020〕2號《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廣西鴻業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出了情況說明。2020年6月22日,昭平縣人社局向原告送達了昭人社工舉字〔2020〕4號《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2020年6月28日,昭平縣人社局向昭平縣消防大隊調查了消防救援記錄,并于同日向黃錦高、邱方峻、莫家欽進行了詢問。2020年9月25日,昭平縣人社局向昭平縣城廂派出所調取了該所對龍振堂、莫宇中的詢問筆錄。2020年7月3日,被告昭平人社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昭人社工認字[2020]1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莫家欽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原告不服,于2020年9月17日向被告昭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20年11月4日,賀州市昭平縣人民政府作出昭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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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決字〔2020〕1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原工傷認定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該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的規定,從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角度出發,對《工傷保險條例》將勞動關系作為工傷認定前提的一般規定作出了補充規定,即當存在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情形時,該組織或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再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本案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二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原告昭順土石方公司系具備用工主體的單位,其將承包的工程轉由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的邱方峻實施,后邱方峻聘用莫家欽在昭順土石方公司承包的賀州市昭平縣項目駕駛鉤機挖土施工。故莫家欽從事昭順土石方公司承包的項目時因泥土塌方受傷,應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原告昭順土石方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綜上,兩被告向原告分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和《行政復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護。至于原告的訴訟請求,理據不充分,該院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駁回。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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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廣西昭平縣昭順土石方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負擔。
二審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昭順土石方公司上訴稱:1.上訴人只與邱方俊存在承攬合同關系,與原審第三人不存在直接用人關系。原審第三人是邱方俊為完成土方而雇請的工人,并非上訴人雇請或者聘用的工作人員。上訴人并非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為用工主體是錯誤的。2.2020年1月5日,邱方俊認為上訴人方給付的勞動報酬過低,無法繼續完成承攬工作,口頭告知上訴人終止該項承攬業務,上訴人與邱方俊之間的承攬工作已經結束。而不存在用工關系。一審判決錯誤的將承攬關系作為用工關系,屬認定事實錯誤。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上訴人從事的業務范圍不屬于建筑法規定的業務范圍。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請求:1.撤銷(2020)桂1102行初94號行政判決書。2.撤銷昭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昭人社認字〔2020〕13號《昭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昭平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昭政復決字〔2020〕18號《昭平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昭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答辯稱:一、昭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昭人社工認字〔2020〕1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二、上訴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昭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上訴人作為用工主體作出的工傷認定正確。三、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作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法將其所承包的業務以口頭協議形式分包給自然人邱方峻,邱方峻聘用的工人莫家欽所受事故傷害的工傷保險責任,一審法院基于被上訴人昭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昭人社工認字〔2020〕1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及昭平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昭政復決字〔2020〕18號《昭平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所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作出駁回上訴人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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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請求的判決正確。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被上訴人昭平縣人民政府答辯稱,涉案工程的總發包方廣西鴻業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上訴人昭順土石方公司簽訂《土方工程分包合同》,將該工程項目的土方工程分包給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上訴人昭順土石方公司。昭順土石方公司是本案的用工主體。昭順土石方公司將承包的工程轉由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的邱方峻施工,造成原審第三人莫家欽受傷,根據法律規定應由有用工主體資格的昭順土石方公司承擔工傷責任。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第三人莫家欽述稱,昭順土石方公司將承包的工程轉由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的邱方峻施工,其受聘于老板邱方峻在駕駛鉤機挖土施工受傷,由有用工主體資格的昭順土石方公司承擔工傷責任。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查明 經審查,本院確認一審判決確認合法有效的證據,可作為本案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據此,本院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的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本案中,昭順土石方公司將承包的工程轉由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的邱方峻施工,致使原審第三人莫家欽受聘于邱方峻在駕駛挖掘機施工過程中受傷的事實客觀存在。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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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的規定,對于邱方峻聘請的原審第三人莫家欽在工作中受傷的,應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昭順土石方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被上訴人昭平縣人社局作出昭人社工認字〔2020〕13號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被上訴人昭平縣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復議予以維持也是正確的,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昭順土石方公司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及判決結果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廣西昭平縣昭順土石方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 判 長 甘懷新
審 判 員 徐文堅
審 判 員 寧 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唐汝改
書 記 員 吳 晨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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