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發(作者:38節活動方案)

質量保證期制度
一、機動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和維護以上的車輛修竣后,必須填寫出廠合格證,嚴格執行質量保證期.
二、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準.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三、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并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四、由于托修方違反車輛使用和維護規定;駕駛員違反操作規程或托修方自購配件維修,所造成車輛故障或損壞,由托修方負責.
五、車輛返修時,托修方必須出具車輛竣工出廠合格證和行駛里程依據,對照質量保證期第二條規定,超過規定標準,承修方不予保修.
本文發布于:2023-12-29 05:27:5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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