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發(作者:幼兒園新生家長會)

醫院財務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條【支出定義】 支出是指醫院在開展醫療服務及其他活動過程中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二條【支出分類】 支出包括醫療支出、財政項目補助支出、科教項目支出、管理費用和其他支出。
(一)醫療支出,即醫院在開展醫療服務及其輔助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耗用的藥品及衛生材料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提取醫療風險基金和其他公用經費,不包括財政補助收入和科教項目收入形成的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
其中,人員經費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離退休費、住房公積金等。其他公用經費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等。
(二)財政項目補助支出,即醫院利用財政補助收入安排的項目支出。實際發生額全部計入當期支出。其中,用于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發生的支出,應同時計入凈資產,按規定分期結轉。
(三)科教項目支出,即醫院利用科教項目收入開展科研、教學活動發生的支出。用于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發生的支出,應同時計入凈資產,按規定分期結轉。
(四)管理費用,即醫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門為組織、管理醫療和科研、教學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醫院行政及后勤管理
部門發生的人員經費、耗用的材料成本、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費用,以及醫院壞賬損失、印花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利息支出和其他公用經費,不包括計入科教項目支出的管理費用。
(五)其他支出,即醫院上述項目以外的支出,包括出租固定資產的折舊及維修費、罰沒支出、捐贈支出、財產物資盤虧和毀損損失等。
第二十三條【項目管理】 醫院從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項目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報送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報送項目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開支標準】 醫院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醫院規定。醫院的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醫院應嚴格控制人員經費和管理費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有關規定并結合管理要求制定具體的工資總額和管理費用支出比率等控制指標。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 醫院應當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和國家關于藥品采購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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