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1日發(作者:山山山)

劃設計規范
20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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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居住區規
中國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工程建設標準局部修訂公告
第31號
關于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局部修訂的公告
根據建設部《關于印發<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1998]94號)的要求,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對《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進行了局部修訂。我部組織有關單位對該規范局部修訂的條文進行了共同審查,現予批準,自 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項)、7.0.5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該規范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規定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3月11日
文檔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聯系改正。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建標〔1993〕542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7)250號文的要求,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訂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具體解釋等工作由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負責,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3年7月16日
前言
》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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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建設部建標[1998]94號文件《關于印發“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設標準制定、修訂計劃”的通知》要求,對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居住規劃設計規范》(以下簡稱規范)進行局部修訂。
本次規范修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增補老年人設施和停車場(庫)的內容;對分級控制規模、指標體系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部分內容進行了適當調整;進一步調整完善住宅日照間距的有關規定;與相關規范或標準協調,加強了措辭的嚴謹性。
修訂工作針對中國社會經濟發展和市場經濟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在原有框架基礎上對規范進行了補充調整,部分標準有所提高,對涉及法律糾紛較多的條款提出了嚴格的限定條件,在使用規范過程中需特別加以注意。
本規范由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管理組負責解釋。在實施過程中如發現有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管理組(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 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郵政編碼:100037)。
1 總則
1.0.1 為確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環境,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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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空間,提高居住區的規劃設計質量,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城市居住區的規劃設計。
1.0.3 居住區按居住戶數或人口規模可分為居住區、小區、組團三級。各級標準控制規模,應符合表1.0.3的規定。
1.0. 3a 居住區的規劃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區-小區-組團、居住區-組團、小區-組團及獨立式組團等多種類型。
1.0.4 居住區的配建設施,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其配建設施的面積總指標,可根據規劃布局形式統一安排、靈活使用。
1.0.5 居住區的規劃設計,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1.0.5.1 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1.0.5.2 符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1.0.5.3 綜合考慮所在城市的性質、社會經濟、氣候、民族、習俗和傳統風貌等地方特點和規劃用地周圍的環境條件,充分利用規劃用地內有保留價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與構筑物等,并將其納入規劃;
1.0.5.4 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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