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4日發(作者:連綿起伏的意思)

內朝制度,外朝制度 漢武帝時在皇宮內部,組織自己專門的秘書(尚書)班子,他和尚書們直接決定國家大事,于是中央政權便形成了兩套人馬,一套設在皇宮內,直接由皇帝掌控,叫做內朝,一套是以丞相為首的中央行政機構,叫做外朝
察舉制 中國古代選拔官吏的一種制度,它的確立是從漢武帝光元年開始,察舉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時期的世襲制和從隋唐時建立的科舉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長官在轄區內隨時考察、選取人才并推薦給上級或中央,經過試用考核再任命官職
察舉制作為中國古代最早的系統的選官制度,經過局部變更產生曹魏以后的九品中正制。特別是隋朝時期,為了彌補察舉客觀性差的弊病,逐步加大考試在其中的比例,最終形成了后期的科舉制。它對中國的教育制度、人才選拔制度、官吏制度有舉足輕重的影響 察舉各科設置之初,頗能體現選賢任能的原則,也的確選拔出不少濟世之才。同時極大的促進了講學儒經的社會風氣的形成和教育的發展。但是察舉的主要特點是以主管官員(地方長官和中央各部門長官)的推薦為前提。加上察舉薦舉為主、考試為輔的特點,以及對倫理道德的要求,導致察舉制主觀性很強,客觀性差。因此到了實施后期,“聲望”是很重要的,于是,士人便沽名釣譽,弄虛作假,或者攀附權貴,賄賂請托。因而,士風日下,察舉不實。
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是魏晉南北朝時期一種重要的官吏選拔制度,又名九品官人法,分為九等級,作為政府選官吏的依據
科舉制 科舉是中國古代封建統治者為選拔人才資源,而設置的一種考試制度,讓讀書人參加的人才選拔考試,學而優則仕的一種制度。 科舉制的殿試部分是由皇帝親自主持,以分科考試形式錄用人才的取士制度。魏晉以來,采用九品中正制,官員大多從各地高門權貴的子弟中選拔。權貴子弟無論優劣,都可以做官。許多出身低微但有真才實學的人,卻不能到中央和地方擔任高官。 為改變這種弊端,隋文帝開始用分科考試來選舉人才。隋煬帝時期正式設置進士科,考核參選者對實事的看法,按考試成績選拔人才。我國科舉制度正式誕生。
首先,科舉制是一種考試制度,采用招考與投考的方式取人,王朝設科而士人自由報名應試。察舉制則是一種推薦制度,主要由地方州郡長官承擔推薦之責,按科舉要求定期的或定時的向王朝貢上合乎相應標準的士人。定期的察舉如秀才、尤異、孝廉、廉吏等科,在成立之初皆不考試,舉至中央后即授予相應官職;不定期的如賢良方正等科,舉后需經對策方能授官,但這種對策有“應詔陳正”、“求言于吏民”之意,與科舉制的那種對士人才藝的程式化檢驗考試,尚有很大差異。 其次,科舉制以文辭和經術取士,士人之進退一決于程文之等第;考試成績,是得官與否的關鍵。而察舉制的取人標準,則是多種多樣的,德行、經術、吏能、功次、文法等,都可以構成得舉之資格。察舉制的取人標準,相對于來說更為注重人的整體素質,把士人籠統的視為一個完整的人格,而不像科舉制,把某一項具體的知識才能作為錄用標準。所以,察舉制下,被舉者中有大量的孝子、隱士、俠客、賢人、名流等等人物,其所為人稱道的人格素質使之成了察舉對象;而士人在社會上的個人聲望,往往也就對察舉實施有了重大影響,這在東漢后期尤為明顯。 再次,科舉制下入仕和篩選有明確區別。科舉制是一種入仕制度,未仕的士子通過禮部主持的各級考試,獲得的僅僅是一個任官資格,此后需參加吏部篩選方能得官。而察舉制下,得舉者固然有不少布衣平民,但也有大量仕州仕郡的掾吏,甚至還有中央朝廷的官員。察舉既是入仕途徑,也包括了篩選、升遷,有時甚至還有考課的成分 最后,科舉制度下,學校制與考試制是相互配合的。唐代“鄉貢”與“生徒”同應省考,使科目與學校初步的結合起來。這種結合在后來日趨緊密,并在明清時代最終完成。士子須先入國子監或地方學校為生員,通過鄉試成為舉人之后,方有資格參加中央會試,即所謂“科目必由學校”。而在察舉時代,學校與察舉大致為互不相涉的兩種仕途。 由此我們可以知道,察舉制與科舉制,是有重大區別的,但前者最終又演變為后者。這一漫長的變遷過程,有內在的規律在其間支配,同時也聯系著更大范圍的政治文化背景的變遷。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中,察舉制的不同地位、作用和形態,聯系或對應著不同的歷史條件。在這些表象背后,有一些因素發揮著支配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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