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8日發(作者:后鞧)

書記員及法官助理的工作內容和職責
1、法院書記員的工作內容及職責
1.1 法院書記員的工作內容:
1.1.1協助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和審判活動的監督工作;
1.1.2協助檢察員(助理檢察員)制作各類法律文書,并負責各類文書的記錄、復印、校對、送達等日常性事務;
1.1.3負責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裝訂和其他有關事項工作;
1.1.4配合檢察員(助理檢察員)出庭抗訴記錄工作。
1.2法院書記員履行以下職責:
1.2.1辦理庭前準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1.2.2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1.2.3擔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
1.2.4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1.2.5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2、法官助理的職責:
2.1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2.1.1審查訴訟材料,提出訴訟爭執要點,歸納、摘錄證據;
2.1.2庭前組織交換證據;
2.1.3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須經法官審核確認;
2.1.4辦理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有關事宜;
2.1.5接待案件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的來訪和查閱案卷材料;
2.1.6依法調查、收集、核對有關證據;
2.1.7辦理委托鑒定、評估、審計等事宜;
2.1.8協助法官采取訴訟保全措施;
2.1.9準備與案件審理相關的參考性資料;
2.1.10辦理案件管理的有關事務;
2.1.11根據法官的授意草擬法律文書;
2.1.12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與審判業務相關的輔助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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