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8日發(作者:形容水清澈的詩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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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書記員職責規范
篇一:人民法院書記員的工作職責及地位
人民法院書記員的工作職責及地位
一、書記員的基本條件
人民法院書記員是指依法在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中擔任審判庭的記錄工作并辦理機關審判的其他事項的審判業務輔助人員。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書記員,擔任審判庭記錄工作并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這些規定,對人民法院書記員的概念、工作職責及其法律地位作了高度概括。根據這一規定,人民法院的書記員是國家司法工作人員之一,是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法院中專門以擔任審判庭記錄工作為主要職責并協助法官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的工作人員。他像法院院長、庭長、審判員、法警等人員一樣是法院人員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人民法院的書記員的任職條件是較為嚴格的。根據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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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頒布的《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書記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身體健康,年滿18周歲;
(4)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具備從事書記員工作的專業技能;
(5)具有大學專科的文化程度。
第四條又做了禁止性規定: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3)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尚未做出結論的。
二、書記員的工作職責
根據《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書記員工作職責有以下五個方面:
(1)辦理庭前準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2)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3)擔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
(4)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及審判實踐中的要求,書記員的工作職責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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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幾個方面:
(一)記錄工作
記錄工作就是對審判庭審理案件活動的全過程進行筆錄。筆錄是人民法院在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刑事、民事經濟和行政訴訟案件的過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記載的如實反映訴訟活動的法律文書。制作好筆錄是書記員基本的工作職責。根據筆錄的適用范圍可分為三大部
分:一是各類案件通用的筆錄,如調查筆錄、勘驗筆錄、法庭審理筆錄、合議庭評議筆錄、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筆錄、宣判筆錄;二是部分案件中使用的筆錄,如適用于刑事自訴、民事、經濟糾紛和行政賠償案件的調解筆錄,適用于刑事案件和各種執行案件的搜查筆錄,適用于強制執行財產案件的執行筆錄和查封、扣押財產筆錄;三是僅適用于特定案件的筆錄,如刑事案件的送達起訴書副本筆錄、死刑案件的驗明正身筆錄和執行死刑筆錄。書記員應當系統地了解筆錄的性質、作用、特點和要求,熟悉制作各種筆錄的具體方法。
(二)訴訟中的工作
訴訟,是一個案件從收案、審理、審判到執行的全過程,它完全依據程序法的具體規定進行。書記員在整個訴訟中的工作具體包括五個方面:一是收案的審查與登記工作。接到案件起訴后,書記員應對案件的材料是否齊備、是否完整進行全面審查,經檢查無誤后進行收案登記,辦理收案的各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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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續。二是庭審的準備及庭審工作。一個案件經過收案審查之后,一旦確定審理,書記員就要依法做好開庭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它包括各類訴訟文書的填寫和送達、張貼公告、布置法庭、宣布法庭注意事項、檢查應到庭的人員是否到庭并向審判長報告;同時,在開庭審理中書記員要根據法官的部署及安排,細心做好各項工作,重點是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完整、如實地記錄下來。在閉庭后,書記員還要協助法官將開庭中出現的情況和需要辦理的事項一一處理好。三是裁判文書的送達及案件的移送工作。對已經依法審理作出裁判的案件,書記員應當及時地將裁判文書送達當事人;對于上訴、抗訴或者依法需要報請復核的案件,書記員要辦好送交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移送手續;同時,上級人民法院的書記員要依法辦好審查、接受手續。四是執行工作。對于需要執行的案件,書記員要具體辦理有關執行的各種法律手續并協助執行官做好執行工作。五是訴訟文書的立卷、裝訂與歸檔工作
。立卷是從訴訟活動一開始就應當進行的,隨著訴訟
活動的進行,各種訴訟材料都應隨時整理。訴訟活動一結束,就應當將所有訴訟材料分別裝訂成冊并及時歸檔。
(三)有關審判的其他工作
在實踐當中,書記員應當辦理的有關審判的其他工作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文書、材料的收發工作;2.司法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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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3.法律文書的打印、校對工作;4.信訪接待工作;5.協助法官起草司法文書;6.在法官指導下調處輕微的刑事糾紛和簡易的民事糾紛、調查案件事實工作;7.有關領導或法官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書記員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地位
書記員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地位,是由法律加以規定的。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及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也都具體明確了書記員的地位和任務。根據這些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的書記員具有“書記員”的法定職務,依法參與辦案工作的全部過程,履行法定職責、完成法定任務,從而發揮其應有的職能作用。所以,作為法院內部的一種專業人員,書記員在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
從工作過程來看,書記員既具有依附性又有獨立性。在具體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書記員必須服從法官的指揮,在法官的指導下做好審判案件的記錄、文字、卷宗整理、證據保管及司法統計等諸項工作,故書記員是法院的非核心人員。但是,在職責范圍內,書記員并非具有絕對的依附性,而是獨立地進行司法輔助工作,并可以對法官在辦案過程中執行法律等具體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可見,書記員工作也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四、書記員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
書記員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是由書記員的工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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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所決定的。書記員的工作是人民法院業務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組成部分。其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審判工作的水平。
(一)書記員工作是審判各類案件的一個重要方面
每一起案件,在從立案到結案的整個訴訟活動中,有大量的工作需要書記員去做,法官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所做的大量的工作,如詢問證人、評議案件等等,也都需要依靠書記員的協助,通過記錄工作使其變為有形材料,并以此體現整個訴訟活動的全過程。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說,沒有書記員工作,也就沒有審判活動。
(二)書記員工作是制作司法文書的基礎和依據
司法文書是審判活動的集中反映,是審判活動的結論和文字憑證。其制作的基礎和依據,就是審判法官與書記員在辦案過程中形成的訊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等各種筆錄。根據辦案實際情況,認真做好筆錄,就是必須由書記員完成的主要任務。如果筆錄記錄的內容不實或不準確,就會影響訴訟文書的質量。
(三)書記員工作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案件質量
一起案件,從受理到審結,書記員要獨立或配合完成許多工作,其工作的好壞,對能否保證案件質量有直接影響。書記員制作完成的卷宗材料,往往是衡量一起案件質量如何的主要依據。通過審查各種記錄和法律文書,就可以對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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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訴訟程序和實體處理作出相應的評價。如果一起案件在處理結果上沒有錯誤,但卷內材料不全、記錄不清或者出
篇二:法院案件審理流程管理規程及書記員職責
人民法院案件審理流程管理書記員工作規范(草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書記員管理工作,保障案件審理有序、高效地進行,根據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法官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院流程管理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案件審理流程管理是指人民法院的專門機構對各類案件在立案、送達、案件排定、開庭、審限跟蹤、案卷歸檔、案件移送、執行等審理過程中的不同環節所進行的管理。
本院案件審理的基本流程為:立案、確定案件承辦人和跟案書記員、案件移送至跟案書記員、跟案書記員登記、及時與案件承辦人聯系,接受其指導、送達、案件排定(開庭時間、地點及是否適應速裁機制)、案件移送至業務庭、開庭、宣判、案件移送至跟案書記員、案卷歸檔(上訴移送)。
第三條承辦法官對案件負責,書記員是審判工作的事務性輔助人員,在法官指導下工作。
庭審、詢問當事人、聽證等審判活動由法官主持,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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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做記錄。
書記員不得主持或參與前款所列任何審判活動。
第四條書記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辦理庭前準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二)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三)擔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
(四)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五)案件審理管理信息;
(六)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第五條書記員分為跟案書記員和內勤書記員。
跟案書記員由立案庭統一管理,審判工作的輔助性事務聽從承辦法官指揮。
內勤書記員由各業務庭管理,在跟案書記員因故不能及時履行本庭承辦案件的書記員職責時,接替其職責,并承擔本庭的內勤工作。
書記員在工作中遇到問題,如屬于審判業務范疇,應向承辦法官請示;屬于人員安排、車輛調配等非審判業務范疇,應向所在庭室負責人匯報。
第六條書記員的績效工資由其工作的實績確定。
跟案書記員的績效工資根據其已結案件數和結案收費確定。每件案件20元,結案收費按法官收費激勵的50%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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