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9日發(作者:小年什么意思)

通用合同條款(三)
通用合同條款(三) 1.7聯絡
1.7.1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懇求、同意、看法、確定和打算等,均應采納書面形式,并應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內送達接收人和送達地點。
1.7.2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商定各自的送達接收人和送達地點。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達地點發生變動的,應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1.7.3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準時簽收另一方送達至送達地點和指定接收人的來往信函。拒不簽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拒絕接收一方擔當。
1.8嚴禁賄賂
合同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非法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一方合同當事人的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賠償損失,并擔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包人不得與監理人或發包人聘請的第三方串通損害發包人利益。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監理人供應合同商定以外的通訊設備、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監理人支付酬勞。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現場發掘的全部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討論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于國家全部。一旦發覺上述文物,承 1 / 3
包人應實行合理有效的愛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并馬上報告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同時通知監理人。
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要求實行妥當的愛護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擔當。
承包人發覺文物后不準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并擔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1.10交通運輸
1.10.1 出入現場的權利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商定外,發包人應依據施工需要,負責取得出入施工現場所需的批準手續和全部權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橋梁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權利,并擔當相關手續費用和建設費用。承包人應幫助發包人辦理修建場內外道路、橋梁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手續。
承包人應在訂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現場,并依據工程規模及技術參數合理預見工程施工所需的進出施工現場的方式、手段、路徑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預見所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擔當。
1.10.2 場外交通
發包人應供應場外交通設施的技術參數和詳細條件,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嚴格根據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載行駛,執行有關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載的規定,并協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場外交通設施無法滿意工程施工需要的,由發包人負責完善并擔當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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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場內交通
發包人應供應場內交通設施的技術參數和詳細條件,并應根據專用合同條款的商定向承包人供應滿意工程施工所需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因承包人緣由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設施損壞的,承包人負責修復并擔當由此增加的費用。
除發包人根據合同商定供應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人負責修建、修理、養護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發包人和監理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
場外交通和場內交通的邊界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商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發包人賜予幫助。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擔當,但專用合同條款另有商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因承包人運輸造成施工場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損壞的,由承包人擔當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
1.10.6 水路和航空運輸
本款前述各項的內容適用于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包括河道、航線、船閘、機場、碼頭、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運輸中其他相像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包括船舶和飛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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