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0日發(作者:物質的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發揮公路在國民經濟、國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干線公路(以下簡稱國道),省、自治區、直轄市干線公路(以下簡稱省道),縣公路(以下簡稱縣道),鄉公路(以下簡稱鄉道)。
本條例對專用公路有規定的,適用于專用公路。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事業。
第四條公路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道、省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主管部門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
國道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準的專門機構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
縣道由縣(市)公路主管部門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
鄉道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
專用公路由專用單位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
第五條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壞。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
實施細則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公路”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按照國家規定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并經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間、鄉間可供汽車行駛的公共道路。
第三條
公路分為國家干線公路(以下簡稱國道),省、自治區、直轄市干線公路(以下簡稱省道),縣公路(以下簡稱縣道),鄉公路(以下簡稱鄉道)和專用公路五個行政等級。
國道是指具有全國性政治、經濟意義的主要干線公路,包括重要的國際公路,國防公路,聯結首都與各省、自治區首府和直轄市的公路,聯結各大經濟中心、港站樞紐、商品生產基地和戰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治、經濟意義,聯結省內中心城市和主要經濟區的公路,以及不屬于國道的省際間的重要公路。
縣道是指具有全縣(旗、縣級市)政治、經濟意義,聯結縣城和縣內主要鄉(鎮)、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于國道、省道的縣際間的公路。
鄉道是指主要為鄉(鎮)內部經濟、文化、行政服務的公路,以及不屬于縣道以上公路的鄉與鄉之間及鄉與外部聯絡的公路。
專用公路是指專供或者主要供廠礦、林區、油田、農場、旅游區、軍事要地等與外部聯絡的公路。
第四條
公路與城市道路的劃分,應當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者近期城市發展規劃區域為界限,由省級公路主管部門與當地城建部門共同商定,并隨城市建設區域的發展變化進行合理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十一條
本法對專用公路有規定的,適用于專用公路。
專用公路是指由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建設、養護、管理,專為或者主要為本企業或者本單位提供運輸服務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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