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4日發(作者:行政單位會計準則)

上海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關于印發《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法規類別】保險綜合規定衛生機構與人員
【發文字號】滬醫保中心[2016]60號
【發布部門】上海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發布日期】2016.07.13
【實施日期】2016.07.13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規范性文件
上海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關于印發《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滬醫保中心〔2016〕60號)
各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各定點醫療機構:
根據《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滬人社醫監發〔2016〕32號)文件精神,為加強和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有關工作,現將《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上海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1 / 6
2016年7月13日
附件
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程序,根據《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及國家和本市醫保相關政策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的協議約定、調整以及相關醫保協議管理活動。
第三條 上海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負責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和經辦工作。
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區縣醫保中心”)負責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的具體工作及其他相關經辦工作。
第四條 申請醫保定點的醫療機構應遞交以下材料:
(一)《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附件1);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三)醫療機構設置批復文件、等級評審文件或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相當等級證明材料復印件;
2 / 6
(四)科室設置名冊;
(五)貴重醫療設備清單;
(六)醫用房屋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及復印件;
(七)醫療機構所處位置地理分布圖;
(八)國家級或市級重點學科證明、學科特色或表彰材料;
(九)醫療機構承諾書(附件2);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營業執照》;
(十一)其他材料。
第五條 申請醫保定點的醫療機構,應向所在區縣醫保中心遞交書面申請材料。區縣醫保中心應在指定窗口安排人員負責受理。
第六條 區縣醫保中心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區縣醫保中心應一次性告知申請醫療機構須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醫療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區縣醫保中心應做出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請醫療機構,原則上在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組織工作小組進行實地評估。評估完成后將初評結果及相關材料上報市醫保中心。
第七條 市醫保中心定期對區縣醫保中心上報材料組織開展評估審定工作。
第八條 對于評估審定擬納入醫保定點的醫療機構,由市醫保中心進行定點服務協議的協商談判。經協商一致擬簽訂定點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由區縣醫保中心通知做好簽約
3 / 6
相關準備工作。
醫療機構完成簽約準備后,告知所在區縣醫保中心。區縣醫保中心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工作小組進行實地驗收,并將驗收結果上報市醫保中心。對于通過驗收的醫療機構,市醫保中心應在5個工作日內與其完成定點服務協議簽訂工作,并頒發統一監制的“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銅牌。
第九條 定點服務協議應包括醫保管理的相關要求、醫療服務管理的要求和自身職責、醫保結算的對象及要求、醫保結算范圍、醫保結算等級、醫保收費管理的要求及相關約定、醫保費用結算的日對帳及審核管理要求、醫保信息系統的管理要求、醫保監督管理的相關要求、違約責任及處理等內容。
第十條 定點服務協議有效期一般為2年。對于市醫保中心和定點醫療機構基本權利和義務、醫療服務、藥品和醫用材料范圍和價格、付費方式、付費辦法和標準等內容可在協議中約定。
第十一條 對簽訂定點服務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市醫保中心應當向社會公布名單,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醫療保險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合并或機構性質、執業地址、核定床位數等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同意變更的,定點醫療機構應自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攜帶有關批準文件及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向所在區縣醫保中心提交《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信息內容變更申請表》(附件3)。
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同意變更單位名稱、法人代表等的定點醫療機構,應自批準
4 / 6
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區縣醫保中心提交《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信息內容變更申請表》。區縣醫保中心核實后,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并報市醫保中心備案。
第十三條 市醫保中心應對定點醫療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管理并開展日常考核。協議期滿時,對于考核合格的定點醫療機構與其續簽定點服務協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續簽,并收回“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銅牌。
第十四條 在定點服務協議期間內,任何一方經核實違反協議中約定的有關解除協議條款,對方均有權提出解除協議。
對違反《社會保險法 》、《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等的相關規定,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醫療保險辦公室)做出中止醫保結算關系或取消醫保定點資格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市醫保中心應根據處理決定,與其中止或解除定點服務協議。
第十五條 對解除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市醫保中心應停止與其結算醫保費用,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醫療保險辦公室)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 No:
機構名稱
機構地址
機構分類
5 / 6
□主體□分支機構□執業點□村衛生室
分支機構對應
主體名稱
第二名稱
機構等級
郵政編碼
組織機構代碼
所在區縣
法定代表人
主管行政部門
6 / 6
本文發布于:2024-02-14 09:20:16,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1707873616266219.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上海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關于印發《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_百.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上海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關于印發《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_百.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