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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公路條例
【法規類別】公路運輸
【發文字號】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5號
【發布部門】廣東省人大(含常委會)
【發布日期】2003.01.11
【實施日期】2003.03.01
【時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修改依據】本篇法規已被修訂,新法規名稱為《廣東省公路條例》(發布日期:2008年7月31日 實施日期:2009年1月1日)
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55號)
《廣東省公路條例》已由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于2003年1月1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3年1月11日
廣東省公路條例
(2003年1月11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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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11日公布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以下簡稱公路法 )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路(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
省、市、縣公路管理機構,市、縣地方公路管理機構(以下統稱公路管理機構)對所管轄的公路行使行政管理職責。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道路的建設和養護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國土、工商、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做好公路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路規劃
第五條 公路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按照公路法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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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國道主干線以外的高速公路規劃應當服從國家高速公路的總體規劃,并按照有關省道規劃的規定編制、審批。
公路穿越城鎮規劃區的,其穿越路段的選線定位等應當與當地城鎮規劃相協調,并征求當地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意見。
第六條 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廠礦、學校、集市貿易場所等建筑群,不得在公路兩側對應進行,并應當與公路用地界外緣保持以下間距:高速公路、國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縣道不少于一百米,鄉道不少于五十米。
第七條 規劃建設鐵路、管線等各類設施涉及上跨、下穿或者并行于規劃公路的,應當征得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涉及的規劃公路屬國道、省道、高速公路的,應當征得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
第三章 公路建設和養護
第八條 公路建設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規,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第九條 公路建設使用土地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公路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實施由工程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各級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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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發放各項補償費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不收費公路建設需要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劃撥。
第十條 具備開工條件的公路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交通主管部門提出公路工程開工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開工。
第十一條 公路的安全設施、標志、標線和綠化工程,養護配套設施及其用地,按照國家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實施,并與公路工程同期建設。超出現行技術標準或者要求增加項目的,由提出單位提供土地和建設、養護資金。
第十二條 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
公路建設項目完工后,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交工驗收;交工驗收合格的,經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試運營,試運營期不得超過兩年;試運營期滿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及有關規定申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正式運營。
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必須符合國家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公路工程竣工驗收標準。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公路建設的監督管理,維護公路建設市場秩序,依法查處公路建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路建設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以及工程質量問題,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檢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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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公路養護應當執行國家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保持公路良好的技術狀態。
高速公路路面養護及有關交通設施維修時,不需要封閉路面的,由高速公路經營者自行決定,但要事先向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部門報告;需要封閉半幅路面的,應當報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后實施,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部門應當共同做好施工現場的車輛疏導工作;需要全封閉路面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部門共同發布通告后實施。
第十五條 經批準設置的公路養護專用砂石料場和施工取土、取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者違法索取費用。
公路養護取土采石,不得影響附近建筑物和水利、電力、管道、通訊、軍事等設施的安全以及農田水土保持和森林植被保護。
城鄉結合部的垃圾填埋場應當為公路垃圾的棄放提供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違法收費。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依法管理和保護公路,有權制止、查處侵占或者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以下統稱路產)等違反公路法
和本條例的行為。
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區、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公路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應當持有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佩戴統一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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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監督檢查的執法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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