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7日發(作者:涯字組詞)

篇一: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規定
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規定 ? 疾病診斷證明書是臨床醫生出具給病人,用以證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書,常常作為病休、病退、傷殘鑒定、保險索賠等的重要依據
臨床醫生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規定
疾病診斷證明書是臨床醫生出具給病人,用以證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書,常常作為病休、病退、傷殘鑒定、保險索賠等的重要依據。因此,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是一件政策性很強的醫療工作,每一位臨床醫生均應本著實事求是和對國家、單位及個人負責的精神,認真、嚴肅、科學地做好此項工作。為進一步加強我院疾病診斷書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每位醫生都要以科學、嚴謹、求實的態度,親自診察病人,認真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客觀的診斷依據。
二、一般診斷證明書須由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醫師簽字,由院收費處蓋章后方能生效;特殊疾病證明書須由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專科醫師簽字,由醫務科蓋章后方能生效。開具診斷書的醫生應對所作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
三、病休證明的時限:原則上急診一般不超過三天,門診不超過一周,慢性病不超過一個月,特殊情況不超過三個月。
四、診斷證明書的內容應有病歷記載,并與門診病歷或出院小結相符。醫生不得開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診斷證明書。
五、診斷證明書(病休證明)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且三日內蓋章有效
篇二:病情診斷證明書
病情證明書
茲有患者姓名、性別位: ,現診斷為:。該患者在我院進行過一段時期(2012年10月—2013年4月)的治療,
特此證明!
綏江民康醫院年 月 日
篇三:疾病診斷證明書
簡陽市婦幼保健院
疾病診斷證明書 no:
姓名性別 年齡 電話 單位 門診或住院號 地址 病情摘要:
診斷:
醫囑及建議:
年 月 日
注:1、未蓋本醫院醫療章無效。
2、涂改無效。
3、只作疾病證明,不得作其它證明使用。
簡陽市婦幼保健院
疾病診斷證明書 no:
姓名性別 年齡 電話 單位 門診或住院號 地址 病情摘要:
診斷:
醫囑及建議:
年 月 日
注:1、未蓋本醫院醫療章無效。
2、涂改無效。
3、只作疾病證明,不得作其它證明使用。
篇四:疾病診斷證明書
疾病診斷證明書
姓 名
醫保證號
主要病史及治療經過
診斷部門
意見
縣醫保專委會意見
性別
年 齡
人員類別
單位名稱
醫師簽字: 年 月 日
醫師簽字: 年 月 日
(章)
年 月 日
縣醫保中心審批意見
審核簽字: 年 月 日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注:⒈此表由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疾病診斷機構相應專科副主任以上的醫師填寫。 ⒉“主要病史及治療經過”應簡要記錄病史、癥狀、體征及輔助檢查結果和治療
經過。
⒊“診斷部門意見”一欄要明確疾病的名稱、分期、分型及并發癥診斷書。
篇五:疾病診斷證明書
月湖區交通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疾病診斷證明書 no。 姓名性別 年齡 電話 單位 門診或住院號 地址
病情摘要:
診斷:
醫囑及建議:
年 月 日
注:1、未蓋本醫院醫療章無效。
2、涂改無效。
3、只作疾病證明,不得作其它證明使用。
篇六:疾病診斷證明書
廣東省新興中藥學校門診部
疾病診斷證明書
----------------------------------------------------------------------------------- 姓名:性別: 男□ 女□ 年齡:單位: 開具日期: 年 月 日 診斷:
醫囑: 醫師簽名:
廣東省新興中藥學校門診部
疾病診斷證明書
--------------------------------------------------------------------------------
--- 姓名:性別: 男□ 女□ 年齡:單位: 開具日期: 年 月 日 診斷:
醫囑: 醫師簽名:
篇七:病情證明書管理制度
病情證明書管理制度
病情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文件,是作為司法鑒定、保險索賠、休假等重要依據之一。為做好此項工作、進一步加強病情證明書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病情證明書用于門(急)診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診斷、休假證明,由經治醫師開具,非經治醫師及無處方權醫師無權出具。
二、醫師開具病情證明書應加強法律意識,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和對病人、對醫院、對社會高度負責的態度,出具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醫師簽名蓋章。嚴禁出具虛假證明,否則一經發現查實,醫院將嚴肅追究當事人責任,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責任人自行承擔。
三、病情證明書應分科出具,非本科病情,該科醫師無權出具病情證明。跨專業、跨科開具的病情證明書應視為無效。
四、病情證明書上只能寫病情、診斷及與病情診斷相關的醫囑、建議。我院診斷證明書不涉及職業病的診斷和病人傷殘情況、勞動能力(病退)判定。
五、病假證明中建議休息時間應嚴格掌握,門(急)診病假證明一般每次不超過四天,慢性病或較嚴重的外傷確需休息者,每次最長不超過二周。出院病假證明一般在一個月以內。期滿仍需繼續休息者,應在門診隨診后由接診醫師重新出具。
六、病情證明書一式兩聯,第一聯為存根聯,交給患者的第二聯須
加蓋“醫療專用章”方有效。
七、病情證明書和“醫療專用章”由“一站式服務中心”統一保管,各病區和門診各診區根據需要至“一站式服務中心”領取病情證明書并將使用完的存根及時上交。“一站式服務中心”應加強對印章的管理,必須在醫師已填寫完畢并簽名的前提下方可在病情證明書上加蓋“醫療專用章”,空白病情證明書一律不得給予蓋章。服務中心應做好病情證明書領用、加蓋“醫療專用章”相關登記工作。
八、為規范醫療管理,避免法律糾紛,門(急)診病人每次就診、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病情證明書,遺失不補。醫師在開具病情證明書時應向病人及家屬交代清楚,囑其妥善保管。
九、本制度自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起執行,既往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
醫務部、門診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篇八:慢性病診斷證明書
廣州市醫療保險指定慢性病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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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請接診醫師認真、準確、如實填寫。
2、病情摘要要求必須填寫主訴、現病史、體格檢查、輔助檢查等確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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