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6日發(fā)(作者:挑三揀四的意思)

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霍紅俠侵權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其他侵權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1.12.29
【案件字號】(2021)吉01民終8331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高云燕齊小媛張聰
【審理法官】高云燕齊小媛張聰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霍紅俠
【當事人】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霍紅俠
【當事人-個人】霍紅俠
【當事人-公司】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崔新國吉林新銳律師事務所;包冠三吉林敘典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崔新國吉林新銳律師事務所包冠三吉林敘典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崔新國包冠三
【代理律所】吉林新銳律師事務所吉林敘典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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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
【被告】霍紅俠
【本院觀點】本案中,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作為公共經(jīng)營場所的管理人,應對其所經(jīng)營場所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權責關鍵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撤銷代理過錯無過錯鑒定意見證明訴訟請求維持原判執(zhí)行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本案中,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作為公共經(jīng)營場所的管理人,應對其所經(jīng)營場所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一審庭審中,霍紅俠為支持其主張?zhí)峤幌嚓P證據(jù),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雖對霍紅俠主張?zhí)岢霎愖h,但現(xiàn)有證據(jù)亦不足以證明其主張。且二審審理過程中,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對霍紅俠支付憑證認可,亦認可霍紅俠在其處受傷的地點及事實。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主張其已經(jīng)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結合其所舉現(xiàn)有證據(jù)及相關陳述進行評判,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因此,根據(jù)以上論述并結合霍紅俠對此存在的過錯,原審判決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并確定責任比例適當。關于誤工費問題。根據(jù)吉中正司鑒所[2020]臨鑒字第991號司法鑒定意見,霍紅俠此次受傷誤工期為180日并被評定傷殘等級,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主張對霍紅俠的誤工費應計算至評殘前一日,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主張按照3個月零1天確定誤工期限,霍紅俠對此期限無異議,故霍紅俠誤工費按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認可14276.25元予以保護。關于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問題。結合霍紅俠所舉相關證據(jù)進行評判,原審判決保護該項目并無不當,因霍紅俠對此亦未提出異議,本院對一審判決確定此項數(shù)額予以維持。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霍紅俠的損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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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傷殘程度等綜合因素,對原審判決保護的此項數(shù)額予以維持。關于交通費問題。本案霍紅俠受傷及治療事實存在,其就醫(yī)等勢必產(chǎn)生交通費用,原審判決酌定保護數(shù)額適當。 綜上所述,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一、撤銷長春市綠園區(qū)人民法院(2021)吉0106民初2361號民事判決; 二、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霍紅俠各項損失共計三、駁回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其他上訴請求; 四、駁回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80186.39元;
霍紅俠其他訴訟請求。
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2359元(霍紅俠已預交),由霍紅俠負擔1529元,由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負擔83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811元,由霍紅俠負擔6元,由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負擔180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2-09-21 01:58:19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0年8月16日,霍紅俠購買門票到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游玩,走到二樓吧臺處,霍紅俠不慎滑倒受傷。事故發(fā)生后,霍紅俠被送往吉林大學中日聯(lián)誼醫(yī)院進行住院治療,霍紅俠于2020年8月16日至2020年8月24日住院8天。2020年11月18日,吉林中正司法鑒定所出具吉中正司鑒所[2020]臨鑒字第99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霍紅俠此次外傷后果構成十級傷殘;2.霍紅俠后續(xù)治療費約16000元;3.霍紅俠誤工期應以傷后180日為宜;4.霍紅俠護理期限應以傷后60日為宜;5.霍紅俠營養(yǎng)期限應以傷后90日為宜。另查明,霍紅俠的被撫養(yǎng)人為:父親霍建華:生于1947年11月15日;母親范淑杰:生于1950年11月26日;女兒丁韻涵:生于2009年5月20日。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一)關于霍紅俠主張各項損失的合理性。霍紅俠因此次受傷合法的經(jīng)濟損失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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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償……”的相關規(guī)定確定,具體如下:1.醫(yī)療費。霍紅俠主張因此次事故共花費各類醫(yī)療費52245.37元,有票據(jù)為證,一審法院予以保護。2.住院伙食補助費。霍紅俠因傷住院8天,一審法院按照100元/天標準保護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3.后續(xù)治療費。依據(jù)吉中正司鑒所[2020]臨鑒字第99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霍紅俠此次外傷后續(xù)治療費16000元人民幣,一審法院予以保護。4.營養(yǎng)費。依據(jù)吉中正司鑒所[2020]臨鑒字第99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霍紅俠此次受傷營養(yǎng)期限為90天,一審法院保護營養(yǎng)費4500元(90天×50元/天)。5.殘疾賠償金。依據(jù)吉中正司鑒所[2020]臨鑒字第99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霍紅俠此次外傷后果構成十級傷殘,一審法院按照32299元×20年×10%計算殘疾賠償金64598元。6.護理費。依據(jù)吉中正司鑒所[2020]臨鑒字第99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此次受傷護理期限為60日,一審法院依照居民服務業(yè)3358.08元/月、2個月保護護理費6716.16元。7.交通費。霍紅俠主張交通費500元,考慮到霍紅俠就醫(yī)確需產(chǎn)生交通費,一審法院酌情保護200元。8.誤工費。依據(jù)吉中正司鑒所[2020]臨鑒字第99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霍紅俠此次受傷誤工期為180日,一審法院按批發(fā)和零售業(yè)4686.92元/月,保護霍紅俠誤工費28121.52元(4686.92元×6個月)。9.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公主嶺市黑林子鎮(zhèn)于河沿子村村民委員會開具《證明》稱霍紅俠父親霍建華(1947年生)、母親范淑杰(1950年生)有霍偉東、霍紅俠、霍鵬俠三名子女主要由霍紅俠贍養(yǎng),一審法院按照《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二〇二○年度人身損害賠償執(zhí)行標準的通知》中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標準保護被扶養(yǎng)人霍建華生(11457元/年×7年÷3×10%)、保護被撫養(yǎng)人范淑杰生活費3819元(11457元/年×10年÷3×10%);霍紅俠女兒丁韻涵生于2009年5月20日,一審法院按照《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二〇二○年度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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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執(zhí)行標準的通知》中城鎮(zhèn)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標準保護被扶養(yǎng)人丁韻涵生活費8187.9元(23394元/年×7÷2×10%),以上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合計為14680.2元。10.精神損害撫慰金。霍紅俠因此次外傷導致十級傷殘給予適當?shù)木裱a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撫慰霍紅俠及其家人的精神痛苦。霍紅俠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一審法院予以保護。11.鑒定費。霍紅俠提供了鑒定機構出具的收費憑證3950元,應予支持。12.律師代理費。霍紅俠主張律師代理費10000元,有票據(jù)支持,予以保護。綜上,霍紅俠因本次受傷導致各項合理損失合計人民幣193612.45元。(二)霍紅俠及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應承擔的責任根據(jù)霍紅俠提供的支付憑證、照片、視頻及霍紅俠事發(fā)當日到吉林大學中日聯(lián)誼醫(yī)院就醫(yī)的診斷材料等各項證據(jù)能夠證明霍紅俠于事發(fā)當日在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處受傷。《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作為涉案經(jīng)營場所的管理人,應當在其所經(jīng)營的娛樂場所履行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根據(jù)霍紅俠提供的事發(fā)當日現(xiàn)場照片等證據(jù)顯示,霍紅俠受傷區(qū)域防滑膠墊卷起擱置一邊、地面未鋪設防滑墊、未立有安全提示標志等安全保障措施,能夠證明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11457元/年×7年÷3×10%)、保護被撫養(yǎng)人范淑杰生活費3819元(11457元/年×10年÷3×10%);霍紅俠女兒丁韻涵生于2009年5月20日,一審法院按照《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二〇二○年度人身損害賠償執(zhí)行標準的通知》中城鎮(zhèn)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標準保護被扶養(yǎng)人丁韻涵生活費8187.9元(23394元/年×7÷2×10%),以上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合計為14680.2元。10.精神損害撫慰金。霍紅俠因此次外傷導致十級傷殘給予適當?shù)木裱a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撫慰霍紅俠及其家人的精神痛苦。霍紅俠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一審法院予以保護。11、鑒定費。霍紅俠提供了鑒定機構出具的收費憑證3950元,應予支持。12.律師代理費。霍紅俠主張律師代理費10000元,有票據(jù)支持,予以保護。綜上,霍紅俠因本次受傷導致各項合理損失合計人民幣193612.45元。(二)霍紅俠及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應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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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霍紅俠提供的支付憑證、照片、視頻及霍紅俠事發(fā)當日到吉林大學中日聯(lián)誼醫(yī)院就醫(yī)的診斷材料等各項證據(jù)能夠證明霍紅俠于事發(fā)當日在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處受傷。《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作為涉案經(jīng)營場所的管理人,應當在其所經(jīng)營的娛樂場所履行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根據(jù)霍紅俠提供的事發(fā)當日現(xiàn)場照片等證據(jù)顯示,霍紅俠受傷區(qū)域防滑膠墊卷起擱置一邊、地面未鋪設防滑墊、未立有安全提示標志等安全保障措施,能夠證明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抗辯稱事發(fā)當日與往常一樣,地面鋪著綠色防滑網(wǎng)格膠墊,臺階上下擺放著小心地滑的黃色指示牌,雖提供相應照片,但與霍紅俠提供的事發(fā)當日照片出入較大,一審法院不予采信。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霍紅俠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身處帶有溫泉、游泳等游樂設施的環(huán)境中時,應當對所處環(huán)境存在的風險具有高度注意義務,霍紅俠在游玩過程中,未對自身人身安全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應減輕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的賠償責任。依據(jù)雙方的過錯程度,霍紅俠對造成自身損害應承擔60%的主要責任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霍紅俠因本次受傷導致各項合理損失合計人民幣193612.45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宜按責任比例劃分應由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承擔,按照霍紅俠、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責任比例,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應承擔的各項費用為80444.98元([193612.45元-5000元×40%+5000元)其余部分應由霍紅俠自行承擔。綜上,原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賠償原告霍紅俠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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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損失人民幣80444.98元;二、駁回原告霍紅俠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2359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霍紅俠自行負擔1453元,由被告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負擔906元,與前款一并執(zhí)行。
【二審上訴人訴稱】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確認我方不承擔賠償責任;2.案件受理費由霍紅俠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原審法院并沒有審清楚事發(fā)的時間、地點、形成原因,霍紅俠只是說是2020年8月16日在長春關東文化原園游玩,走到二樓吧臺處滑到受傷。原審法院沒有調(diào)查清楚事情發(fā)生的具體時間是上午、下午幾時幾分、具體發(fā)生的地點是在哪個部位、也沒有查明當時的傷是怎么一個過程形成的骨折。據(jù)了解,霍紅俠受傷是在2020年8月16日的上午受傷。具體在哪里受傷。庭審開始霍紅俠說是在走下臺階時候滑倒受傷、看到我方提供了的證人及試驗錄像,證明臺階是防滑臺階,就是倒上水也不滑后,又改口是在平路滑倒受傷。傷是怎么形成的,霍紅俠單純說是滑到受傷,并沒有具體說明確怎么受的傷,我方要求對方提供當時受傷后拍攝x光片,看看傷的物理形成過程,霍紅俠根本沒有提供。霍紅俠沒有提供有效的證據(jù)證明,是怎么受傷的及與我方之間是什么關系。霍紅俠提供的照片、錄像并不是霍紅俠受傷的第一時間形成,也沒有受傷人員在現(xiàn)場摔傷的照片,不能證明具體的地點。更沒有證明人證實霍紅俠是怎么摔倒受傷的。庭審中霍紅俠僅提供了一復印的支付憑證,并沒有提供原件,霍紅俠與我方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無法確定。庭審中我方提供了平時經(jīng)營時的現(xiàn)場照片、并提供了證人出庭作證,證明該位置的臺階潑上水都不滑、地磚是防滑地磚、證明每一個進入游玩的人,我單位員工都口頭提示、標志提示注意防滑、提供了入游泳區(qū)必須穿的防滑拖鞋、防滑地墊實物、營業(yè)時候提示黃色指示牌照片,我方全面的履行了安全保護的義務。沒有賠償?shù)牧x務。我方一直不明白,霍紅俠是怎么受的傷,事發(fā)位置是二樓遠離水源,在8月份是高溫位置,由于溫度超高平時哪里都是干爽的,只有打掃衛(wèi)生時候才會潑上,臺階是防滑臺階,地磚是防滑地磚、每一個人都穿防滑鞋、平面地都鋪有防滑網(wǎng)格。正常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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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紅俠不應該受傷。我方采取的安全保護措施,足以保護顧客的安全,經(jīng)營十多年,休閑游泳洗浴項目,未發(fā)生類似的情況。此事的發(fā)生完全是霍紅俠自己的過錯形成,我方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原審判決計算費用不合理。誤工費,從2020年8月16日到評殘止2020年11月18日,誤工3個月1天、3月×4686.92元/月+215.49元=14276.25元,原審判決保護了6個月的誤工費不合理。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不應當保護,雖然霍紅俠被評定為十級傷殘,她并沒有喪事勞動能力,不應當保護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5000元不應當?shù)玫奖Wo,精神損害的賠償應當考慮過錯、傷殘程度確定,由霍紅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受傷,讓他人承擔精神損害,明顯不合理。交通費的認定沒有書面證據(jù)證明。綜上所述,原審判決不合理,我方履行了對顧客的安全保障義務,沒有賠償義務,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根據(jù)事實依法改判。 綜上所述,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霍紅俠侵權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吉01民終8331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長春市綠園區(qū)城西鎮(zhèn)躍進村。
法定代表人:張海英,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新國,吉林新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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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霍紅俠。
委托訴訟代理人:包冠三,吉林敘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霍紅俠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長春市綠園區(qū)人民法院(2021)吉0106民初23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二審上訴人訴稱 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確認我方不承擔賠償責任;2.案件受理費由霍紅俠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原審法院并沒有審清楚事發(fā)的時間、地點、形成原因,霍紅俠只是說是2020年8月16日在長春關東文化原園游玩,走到二樓吧臺處滑到受傷。原審法院沒有調(diào)查清楚事情發(fā)生的具體時間是上午、下午幾時幾分、具體發(fā)生的地點是在哪個部位、也沒有查明當時的傷是怎么一個過程形成的骨折。據(jù)了解,霍紅俠受傷是在2020年8月16日的上午受傷。具體在哪里受傷。庭審開始霍紅俠說是在走下臺階時候滑倒受傷、看到我方提供了的證人及試驗錄像,證明臺階是防滑臺階,就是倒上水也不滑后,又改口是在平路滑倒受傷。傷是怎么形成的,霍紅俠單純說是滑到受傷,并沒有具體說明確怎么受的傷,我方要求對方提供當時受傷后拍攝x光片,看看傷的物理形成過程,霍紅俠根本沒有提供。霍紅俠沒有提供有效的證據(jù)證明,是怎么受傷的及與我方之間是什么關系。霍紅俠提供的照片、錄像并不是霍紅俠受傷的第一時間形成,也沒有受傷人員在現(xiàn)場摔傷的照片,不能證明具體的地點。更沒有證明人證實霍紅俠是怎么摔倒受傷的。庭審中霍紅俠僅提供了一復印的支付憑證,并沒有提供原件,霍紅俠與我方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無法確定。庭審中我方提供了平時經(jīng)營時的現(xiàn)場照片、并提供了證人出庭作證,證明該位置的臺階潑上水都不滑、地磚是防滑地磚、證明每一個進入游玩的人,我單位員工都口頭提示、標志提示注意防滑、提供了入游泳區(qū)必須穿的防滑拖鞋、防滑地墊實物、營業(yè)時候提示黃色指示牌照片,我方全面的履行了安全保護的義務。沒有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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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shù)牧x務。我方一直不明白,霍紅俠是怎么受的傷,事發(fā)位置是二樓遠離水源,在8月份是高溫位置,由于溫度超高平時哪里都是干爽的,只有打掃衛(wèi)生時候才會潑上,臺階是防滑臺階,地磚是防滑地磚、每一個人都穿防滑鞋、平面地都鋪有防滑網(wǎng)格。正常行走霍紅俠不應該受傷。我方采取的安全保護措施,足以保護顧客的安全,經(jīng)營十多年,休閑游泳洗浴項目,未發(fā)生類似的情況。此事的發(fā)生完全是霍紅俠自己的過錯形成,我方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原審判決計算費用不合理。誤工費,從2020年8月16日到評殘止2020年11月18日,誤工3個月1天、3月×4686.92元/月+215.49元=14276.25元,原審判決保護了6個月的誤工費不合理。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不應當保護,雖然霍紅俠被評定為十級傷殘,她并沒有喪事勞動能力,不應當保護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5000元不應當?shù)玫奖Wo,精神損害的賠償應當考慮過錯、傷殘程度確定,由霍紅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受傷,讓他人承擔精神損害,明顯不合理。交通費的認定沒有書面證據(jù)證明。綜上所述,原審判決不合理,我方履行了對顧客的安全保障義務,沒有賠償義務,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根據(jù)事實依法改判。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霍紅俠辯稱,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微信支付憑證,清晰顯示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收款的事實,我方是消費者,身份不容置疑。我方的照片和錄像已經(jīng)證明在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處消費時受傷的事實。出事后應是第一時間搶救傷者,是第一準則,不應是先拍照。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的證人及實驗都是自說自話,自導自演,不能證明防滑墊一直存在地上。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一系列辯解,似乎是欲證明他們無過錯,我方是自己造成,但這需要證據(jù)。具體賠償項目、誤工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合法合理。
原告訴稱 霍紅俠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向霍紅俠賠償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27869.27元,其中醫(yī)療費52245.37元,住院伙食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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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費800元,后續(xù)治療費16000元,營養(yǎng)費4500元,殘疾賠償金64598元,護理費9263.4元,交通費500元,誤工費38788.2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2224.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3950元,律師費1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0年8月16日,霍紅俠購買門票到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游玩,走到二樓吧臺處,霍紅俠不慎滑倒受傷。事故發(fā)生后,霍紅俠被送往吉林大學中日聯(lián)誼醫(yī)院進行住院治療,霍紅俠于2020年8月16日至2020年8月24日住院8天。2020年11月18日,吉林中正司法鑒定所出具吉中正司鑒所[2020]臨鑒字第99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霍紅俠此次外傷后果構成十級傷殘;2.霍紅俠后續(xù)治療費約16000元;3.霍紅俠誤工期應以傷后180日為宜;4.霍紅俠護理期限應以傷后60日為宜;5.霍紅俠營養(yǎng)期限應以傷后90日為宜。另查明,霍紅俠的被撫養(yǎng)人為:父親霍建華:生于1947年11月15日;母親范淑杰:生于1950年11月26日;女兒丁韻涵:生于2009年5月20日。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一)關于霍紅俠主張各項損失的合理性。霍紅俠因此次受傷合法的經(jīng)濟損失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償……”的相關規(guī)定確定,具體如下:1.醫(yī)療費。霍紅俠主張因此次事故共花費各類醫(yī)療費52245.37元,有票據(jù)為證,一審法院予以保護。2.住院伙食補助費。霍紅俠因傷住院8天,一審法院按照100元/天標準保護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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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補助費800元。3.后續(xù)治療費。依據(jù)吉中正司鑒所[2020]臨鑒字第99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霍紅俠此次外傷后續(xù)治療費16000元人民幣,一審法院予以保護。4.營養(yǎng)費。依據(jù)吉中正司鑒所[2020]臨鑒字第99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霍紅俠此次受傷營養(yǎng)期限為90天,一審法院保護營養(yǎng)費4500元(90天×50元/天)。5.殘疾賠償金。依據(jù)吉中正司鑒所[2020]臨鑒字第99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霍紅俠此次外傷后果構成十級傷殘,一審法院按照32299元×20年×10%計算殘疾賠償金64598元。6.護理費。依據(jù)吉中正司鑒所[2020]臨鑒字第99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此次受傷護理期限為60日,一審法院依照居民服務業(yè)3358.08元/月、2個月保護護理費6716.16元。7.交通費。霍紅俠主張交通費500元,考慮到霍紅俠就醫(yī)確需產(chǎn)生交通費,一審法院酌情保護200元。8.誤工費。依據(jù)吉中正司鑒所[2020]臨鑒字第99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霍紅俠此次受傷誤工期為180日,一審法院按批發(fā)和零售業(yè)4686.92元/月,保護霍紅俠誤工費28121.52元(4686.92元×6個月)。9.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公主嶺市黑林子鎮(zhèn)于河沿子村村民委員會開具《證明》稱霍紅俠父親霍建華(1947年生)、母親范淑杰(1950年生)有霍偉東、霍紅俠、霍鵬俠三名子女,主要由霍紅俠贍養(yǎng),一審法院按照《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二〇二○年度人身損害賠償執(zhí)行標準的通知》中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標準保護被扶養(yǎng)人霍建華生(11457元/年×7年÷3×10%)、保護被撫養(yǎng)人范淑杰生活費3819元(11457元/年×10年÷3×10%);霍紅俠女兒丁韻涵生于2009年5月20日,一審法院按照《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二〇二○年度人身損害賠償執(zhí)行標準的通知》中城鎮(zhèn)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標準保護被扶養(yǎng)人丁韻涵生活費8187.9元(23394元/年×7÷2×10%),以上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合計為14680.2元。10.精神損害撫慰金。霍紅俠因此次外傷導致十級傷殘,給予適當?shù)木裱a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撫慰霍紅俠及其家人的精神痛苦。霍紅俠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一審法院予以保護。11.鑒定費。霍紅俠提供了鑒定機構出具的收費憑證3950元,應予支持。12.律師代理費。霍紅俠主張律師代理費10000元,有票據(jù)支持,予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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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綜上,霍紅俠因本次受傷導致各項合理損失合計人民幣193612.45元。(二)霍紅俠及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應承擔的責任根據(jù)霍紅俠提供的支付憑證、照片、視頻及霍紅俠事發(fā)當日到吉林大學中日聯(lián)誼醫(yī)院就醫(yī)的診斷材料等各項證據(jù)能夠證明霍紅俠于事發(fā)當日在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處受傷。《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作為涉案經(jīng)營場所的管理人,應當在其所經(jīng)營的娛樂場所履行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根據(jù)霍紅俠提供的事發(fā)當日現(xiàn)場照片等證據(jù)顯示,霍紅俠受傷區(qū)域防滑膠墊卷起擱置一邊、地面未鋪設防滑墊、未立有安全提示標志等安全保障措施,能夠證明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11457元/年×7年÷3×10%)、保護被撫養(yǎng)人范淑杰生活費3819元(11457元/年×10年÷3×10%);霍紅俠女兒丁韻涵生于2009年5月20日,一審法院按照《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二〇二○年度人身損害賠償執(zhí)行標準的通知》中城鎮(zhèn)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標準保護被扶養(yǎng)人丁韻涵生活費8187.9元(23394元/年×7÷2×10%),以上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合計為14680.2元。10.精神損害撫慰金。霍紅俠因此次外傷導致十級傷殘,給予適當?shù)木裱a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撫慰霍紅俠及其家人的精神痛苦。霍紅俠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一審法院予以保護。11、鑒定費。霍紅俠提供了鑒定機構出具的收費憑證3950元,應予支持。12.律師代理費。霍紅俠主張律師代理費10000元,有票據(jù)支持,予以保護。綜上,霍紅俠因本次受傷導致各項合理損失合計人民幣193612.45元。(二)霍紅俠及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應承擔的責任根據(jù)霍紅俠提供的支付憑證、照片、視頻及霍紅俠事發(fā)當日到吉林大學中日聯(lián)誼醫(yī)院就醫(yī)的診斷材料等各項證據(jù)能夠證明霍紅俠于事發(fā)當日在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處受傷。《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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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作為涉案經(jīng)營場所的管理人,應當在其所經(jīng)營的娛樂場所履行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根據(jù)霍紅俠提供的事發(fā)當日現(xiàn)場照片等證據(jù)顯示,霍紅俠受傷區(qū)域防滑膠墊卷起擱置一邊、地面未鋪設防滑墊、未立有安全提示標志等安全保障措施,能夠證明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抗辯稱事發(fā)當日與往常一樣,地面鋪著綠色防滑網(wǎng)格膠墊,臺階上下擺放著小心地滑的黃色指示牌,雖提供相應照片,但與霍紅俠提供的事發(fā)當日照片出入較大,一審法院不予采信。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霍紅俠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身處帶有溫泉、游泳等游樂設施的環(huán)境中時,應當對所處環(huán)境存在的風險具有高度注意義務,霍紅俠在游玩過程中,未對自身人身安全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應減輕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的賠償責任。依據(jù)雙方的過錯程度,霍紅俠對造成自身損害應承擔60%的主要責任,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霍紅俠因本次受傷導致各項合理損失合計人民幣193612.45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宜按責任比例劃分,應由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承擔,按照霍紅俠、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責任比例,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應承擔的各項費用為80444.98元([193612.45元-5000元×40%+5000元),其余部分應由霍紅俠自行承擔。綜上,原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賠償原告霍紅俠各項損失人民幣80444.98元;二、駁回原告霍紅俠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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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2359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霍紅俠自行負擔1453元,由被告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負擔906元,與前款一并執(zhí)行。
本院查明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中,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作為公共經(jīng)營場所的管理人,應對其所經(jīng)營場所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一審庭審中,霍紅俠為支持其主張?zhí)峤幌嚓P證據(jù),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雖對霍紅俠主張?zhí)岢霎愖h,但現(xiàn)有證據(jù)亦不足以證明其主張。且二審審理過程中,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對霍紅俠支付憑證認可,亦認可霍紅俠在其處受傷的地點及事實。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主張其已經(jīng)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結合其所舉現(xiàn)有證據(jù)及相關陳述進行評判,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因此,根據(jù)以上論述并結合霍紅俠對此存在的過錯,原審判決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并確定責任比例適當。關于誤工費問題。根據(jù)吉中正司鑒所[2020]臨鑒字第991號司法鑒定意見,霍紅俠此次受傷誤工期為180日并被評定傷殘等級,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主張對霍紅俠的誤工費應計算至評殘前一日,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主張按照3個月零1天確定誤工期限,霍紅俠對此期限無異議,故霍紅俠誤工費按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認可14276.25元予以保護。關于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問題。結合霍紅俠所舉相關證據(jù)進行評判,原審判決保護該項目并無不當,因霍紅俠對此亦未提出異議,本院對一審判決確定此項數(shù)額予以維持。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霍紅俠的損害后果、傷殘程度等綜合因素,對原審判決保護的此項數(shù)額予以維持。關于交通費問題。本案霍紅俠受傷及治療事實存在,其就醫(yī)等勢必產(chǎn)生交通費用,原審判決酌定保護數(shù)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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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長春市綠園區(qū)人民法院(2021)吉0106民初2361號民事判決;
二、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霍紅俠各項損失共計80186.39元;
三、駁回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其他上訴請求;
四、駁回霍紅俠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2359元(霍紅俠已預交),由霍紅俠負擔1529元,由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負擔83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811元,由霍紅俠負擔6元,由長春關東文化園休閑度假有限公司負擔180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判長 高云燕
審判員 齊小媛
審判員 張 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韓易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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