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7日發(作者:浣沙溪)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涉及的社會保險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的通知
制定機關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號
主題類別
效力等級
時效性
2009.11.02
2009.11.02
地方司法文件
現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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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涉及的社會保險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庭;
各區、縣人民法院民庭:
為妥善解決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涉及的社會保險問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與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09年7月31日聯合召開社會保險相關問題研討會,與會人員對部分問題的解決取得一致意見,并形成了會議紀要。現將《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涉及的社會保險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印發給你們,供審判實踐中參考。此外,市高院民一庭經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部門協商,委托該局相關部門開發了計算農民工養老保險損失賠償金的計算機程序軟件,供法官在辦案時使用。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涉及的社會保險問題
研討會會議紀要
為妥善解決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涉及的社會保險問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與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09年7月31日聯合召開社會保險相關問題研討會。北京市三級法院從事勞動爭議審判工作的部分庭長和法官、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了研討。與會人員
就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涉及的社會保險問題進行了討論,對部分問題的解決取得了一致意見,現紀要如下:
一、關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問題
1、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主張予以補繳的,一般不予受理。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予受理。
2、因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當自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賠償數額的確定可參照《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京勞險發[1999]99號)和《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京勞社養發[2001]125號)的規定。
3、為便于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更及時準確地計算相應賠償數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工養老保險處、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聯合開發了計算農民工養老保險損失賠償金的計算機程序軟件,供仲裁員和法官在辦案時參考使用。
二、關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醫療保險費,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相關醫療保險待遇損失的問題
1、因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醫療保險費,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相關醫療保險待遇損失,勞動仲裁部門受理后,應要求勞動者提交相關醫療單據,并委托所在區縣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協助核算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醫療費數額。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在處理相應案件時,均可參照
2、未經過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起訴到法院的醫保待遇損失爭議案件,法院在受理后,應要求勞動者提交相關醫療單據,并可直接或通過所在區縣勞動仲裁部門委托相應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協助核算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醫療費數額。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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