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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辦理行政案件請示答復問題的規(guī)定
制定機關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號
主題類別
效力等級
時效性
2005.06
行政訴訟綜合規(guī)定
地方司法文件
現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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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辦理行政案件請示答復問題的規(guī)定
(2005年6月)
為了正確、及時地指導全市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準確適用法律,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現就辦理行政案件的請示答復等有關問題規(guī)定如下:
一、請示的受理范圍
1. 下列情況,審理法院可以向高級法院請示,或者向高級法院報告提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
(1)案件審理涉及到的具體適用法律問題,需要全市法院統(tǒng)一意見的;
(2)審理的案件具有重大影響,或者涉及社會穩(wěn)定問題,需要高級法院協(xié)調處理的;
(3)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新類型案件、或者類案中具有典型意義案件的處理。
二、請示的程序要求
2. 向高級法院的請示,應經所在法院主管院長同意并簽發(fā),并以所在法院的名義報送。
3. 請示原則上應以書面形式進行。請示報告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1)基本案情;(2)法院審理情況;(3)合議庭意見;(4)主管院長意見或者審判委員會意見;(5)本院的傾向性意見;(6)請示的問題;(7)附件,包括:起訴狀、答辯狀、行政行為和證據情況等。
4. 書面報送的請示屬于重大、疑難問題,高級法院需要調查研究、或者提請有權機關答復的,報經高院同意,可以中止案件的審理。
5. 根據需要,案件審理法院可以口頭匯報請示或者以電話請示的方式向高級法院匯報請示。
三、請示答復的辦理
6. 高級法院收到請示件后,應備案登記。經主管院長或者庭長批示后,由高級法院行政庭督導組具體負責辦理。
7. 具體承辦人員應根據主管院長或者庭長的批示要求,認真研究承辦的請示件,提出辦理意見,經庭長同意后擬寫書面答復意見,報庭長或者主管院長審批或簽發(fā)。
8. 重大、疑難問題請示件的辦理,由庭長召集調研組和辦案組組長及有關人員共同研究討論。
9. 請示答復件原則上應于接到請示報告后10天內辦理完畢,或者按照領導批示要求的時間內完成;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的,應報經庭長批準。
10. 特殊情況下,案件審理法院可以口頭向高級法院行政庭匯報請示,由督導組協(xié)調安排。
審理法院口頭匯報請示的,由庭領導和督導人員參加討論,并做好討論記錄,詳細記錄本庭的結論性意見。根據需要,也可吸收有關人員參加研究。
11. 電話請示適用于內容相對較為簡單,接話人能夠明確答復的情況。電話答復應當做好電話記錄,記明請示問題和答復意見,并及時向庭長報告。
電話請示問題較疑難,或一時難以答復的,應告知請示人書面請示,并將情況認真記錄,及時向庭長匯報。
四、答復與管理
12. 請示件(包括提請件),經庭長審核,報主管院長簽發(fā),正式打印蓋院印后,進行答復或者報送。
請示件的答復,經庭長同意,可以口頭答復,但應當做好記錄。
13. 已經作出的書面或者口頭答復,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應當在法院網上公布,同時及時通報全庭及相關庭、室。
14. 書面或者口頭答復應當建立請示答復辦理情況登記表,建立答復檔案制度,年底裝訂成冊。
五、提請有權機關答復
15. 對于請示,高級法院依法不能答復的,按照有關程序,由高級法院報請有權機關作出答復。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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