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7日發(作者:荷花作文)

美國OFAC六大類金融制裁名單簡析
目前為止,OFAC共有六個大類的金融制裁名單。它們分別是:1. 特別指定國民名單(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List, SDNs)2. 行業制裁識別名單(Sectoral
Sanctions Identifications List)3. 海外逃避制裁者名單(Foreign Sanctions Evaders List)4. 巴勒斯坦立法會名單(NON-SDN Palestinian Legislative Council List )5. 非SDN涉伊朗制裁法案名單(Non-SDN Iran Sanctions Act List)6. 外國金融機構第561條款名單(The List of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ubject to Part 561 List)1. 特別指定國民名單
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List是美國今天對外金融制裁政策中最為核心和最重要的名單,只要是被列入至該名單的實體或個人,所有“美國人士”都必須凍結其名下資產。除非獲得OFAC頒發的相關許可證,否則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與之開展任何交易。如果交易涉及“美國人士”,則這筆交易的資金有可能會被凍結。如果交易不涉及“美國人士”,則交易涉及的實體或個人可能會被美國政府實施“二級制裁”而被列為制裁對象。2. 行業制裁識別名單Sectoral Sanctions Identifications List是OFAC根據第13662號美國總統行政令針對俄羅斯的個人和實體制定的制裁名單。該名單包括了4份指令 (Directive1,2,3,4) ,不同的指令采取了差異化的限制性措施。指令1:除非屬于政策豁免或者獲取了OFAC的授權準許,否則 “美國人士”均不得參與受
此指令約束的個人或實體的新權益或超過14天期限的新債務、他們的財產或財產權益有關的所有交易、融資或其他交易行為。指令2:該指令下的債務期限規定為60天,且對新權益沒有要求,其余的內容指令1相同。指令3:該指令下的債務期限規定為30天,且對新權益沒有要求,其余的內容指令1相同。指令4:禁止美國人士直接或者間接地給俄羅斯的油氣產業提供任何的服務、技術和科技,但是豁免了項目所有權占33%以下的個人或實體的制裁。“權(益”包括股票、股票保險、存款收據等;“債務”包括債券、貸款、授信、貸款保函、信用證、匯票、銀行承兌、票據貼現或商業票據);3. 海外逃避制裁者名單Foreign Sanctions Evaders List是一份與伊朗和敘利亞有關的制裁名單。“美國人士”一般被禁止直接或間接從事涉及海外逃避制裁者名單上個人或實體的下列所有交易:(1)商品、服務或技術在美國境內或計劃運入美國;(2)不論身在何處,由“美國人士”提供的商品、服務或技術或提供給美國人士的商品、服務或技術。因此,未經OFAC許可,如果交易涉及向海外逃避制裁者名單上的個人或實體購買或出售商品、服務(包括金融服務)、技術,由“美國人士”執行或通過美國的此類交易將被禁止。4. 巴勒斯坦立法會名單NON-SDN Palestinian
Legislative Council List是依據全球恐怖主義制裁條令(美國聯邦法律第31章594款)、恐怖主義制裁條令(美國聯邦法律第31章595款)和外國恐怖主義組織制裁條令(美國聯邦法律第31章597款),OFAC授權美國金融機構拒絕與下列對象進行交易:通過哈馬
斯提名選舉進入巴勒斯坦立法委員會的成員、其他外國恐怖主義組織(FTO)、特別指定恐怖分子(SDT)、特別指定全球恐怖分子(SDGT)。5. 非SDN涉伊朗制裁法案名單Non-SDN Iran Sanctions Act List是一份與伊朗制裁法案有關的制裁名單。根據《伊朗制裁法案(1996)》和《伊朗全面制裁、追責和撤資法案(2010年)》,美國總統可以對涉足伊朗能源業某些投資或精煉石油業某些活動的個人或實體實施或豁免制裁。美國總統有權選擇對名單中的個人或實體實施十二項制裁手段中的至少三項,比如禁止美國金融機構為其提供某些貸款、授信或禁止使用美元等。之前,中國的某家石油公司就被曾被列入到該名單之中。6. 外國金融機構第561條款名單The List of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ubject to Part
561 List是美國財政部發現某家外國金融機構明知故犯地參與美國伊朗金融制裁規定(Iran Financial Sanctions
Regulations,IFSR)第31章第561條201款和203款的活動時,則有權依據IFSR的規定,以及《伊朗全面制裁、追責和撤資法案(2010年)》(CISADA)的SEC.104款和《2012財年國防授權法案》的SEC.1245款,對此類金融機構在美國開立或維護代理賬戶或“通匯賬戶”(Payable-Through Account)實施特定的禁止或限制措施。“561條款名單”明確了美國金融機構是否需要:1.對某一特定外國金融機構代理賬戶或“通匯賬戶”的開立或維護實施嚴格的限制;2.禁止為某一特定外國金融機構開立或維護代理賬戶或“通匯賬戶”;3.禁止為某一特定外國金融機構開立或維護代理賬戶或
“通匯賬戶”
本文發布于:2024-03-07 16:12:5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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