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4日發(作者:同桌h)

中國古代的宰相制度
摘要
中國古代的宰相制度是伴隨著君主專制制度產生的,是為加強中央集權,鞏固君主統治
的國家機器。宰相作為皇帝的副官、私臣主要是輔助皇帝處理全國事務。有著行政首腦、位
極人臣的顯赫地位。在古代宰相的職責是獻可替否,與皇帝之間存在著一種很微妙的關系。
明君往往會重視宰相的忠言,昏君則是一直打壓甚至是屠殺宰相。總的來說,由于宰相的重
要地位與作用,皇帝給與了宰相非常高的禮遇:贊拜不名,入朝不趨,劍履上殿,御座為起。
關鍵詞
宰相制度 宰相 相權 演變
前言
中國經歷了2000多年的封建歷史,其中,其權力分配與從屬一直不斷變化,總體來說,
變現為中央權力的不斷加強,行政權力不斷集中,地方權力分配體制的完善,以及皇權與相
權此消彼長。其中,宰相制度在整個封建時代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正文
宰相是中國古代最高行政長官的通稱,是國君之下輔助國君處理政務的最高官職。宰是主宰,
相是輔助之意。中國古代宰相制度是封建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官僚政治的產物。宰相制度的頻
繁變化,則是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官僚制度內在矛盾發展的必然結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皇權
與相權的矛盾。從制度上說,宰相的權位僅次于皇帝,君權是絕對的,相權依附于皇權。宰
相的正式官名隨著朝代的更替,先后出現過:丞相、相國、大司徒、中書令、尚書令、參知
政事、內閣大學士、軍機大臣等多達幾十種官名。
宰相制度的演變史
從宰相制度的興廢看,其起源甚早,而且復雜多變。其演變大致可分為五個階段,即創
立期、鼎盛期、調整期、衰落期。
春秋至秦為創立期。這一時期,中國的社會政治經濟發生了歷史性的變化,其中與政治
體制密切相關的變化有:一是世卿世祿體系被官僚體制沖擊,形成了以官僚體制為主、世卿
世祿為輔的政治體制。二是血緣關系被地緣關系所沖擊,鄉里制度、郡縣制開始建立,形成
了血緣關系與地緣關系并重的體制。三是中央集權開始形成。[1]因為政事繁多,國君一人
難以應付,就出現了以宰相為首的朝官集團。為適應這種政治體制變化的需要,春秋戰國時
期各諸侯國已普遍設立相職,建立起各自的宰相制度。各國招賢納士,選賢用能,一批賢相
名宰應運而生,活躍在周秦之際社會劇變的歷史舞臺上。經過幾百年的實踐,到秦始皇統一
天下時,完整成熟的宰相制度便水到渠成,正式創立,成為后世沿襲相承的定制。春秋時期,
以世卿、世大夫執政,當時所稱的相,逐漸成為一個固定官名。到了戰國,世卿制度被打破,
相職在諸侯國內普遍設置。丞相作為官稱,始于秦國,后來也被他國采用。由于春秋戰國時
期宰相制度的普遍實行,秦始皇統一六國后,在對政治制度進行改革時,便確立宰相“掌丞
天子,助理萬機”,使之成為正式官制。秦朝的宰相仍沿襲統一前的叫法,稱“丞相”。秦朝
開始實行一相制,也曾置左右丞相。丞相府是秦最高的中樞決策機構,輔助皇帝處理全國事
務。
漢初至武帝時為鼎盛期。在秦統一六國、實行丞相制度后,相權漸強。到西漢初期,宰
相的權力更是迅速膨脹,并很快達到鼎盛時期。丞相在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無所不管,與
當時的皇權基本上處于平等狀態。但隨著相權的不斷加強,皇權與相權的沖突也越來越嚴重。
漢武帝時期,由于政務中心轉至內朝,武帝重用內廷近臣而不信任宰相,造成大司馬權勢在
宰相之上的局面。光武帝時期,內朝銳變為尚書臺。宰相制度的萌芽和創立時期雖然很長,
但它的鼎盛時期卻很短暫,不足百年。在宰相制度走向鼎盛的漢朝,宰相已從一相發展到三
公。其演變的特點是:(1)宰相人數多變。從西漢前期1人,到西漢后期和東漢時三公皆為
宰相。(2)辦事機構龐大。漢朝設丞相府(相國府),三公并相時期,宰相辦公處稱為“三
府”:丞相府、大司馬府、大司空府。最后改定為太尉府、司徒府和司空府。西漢丞相府屬
員多達300多人。(3)職責權限大。西漢時期宰相的職責無所不統、無所不包,幾乎參與所
有國家重大事務的決策,還掌握選用官吏、總領百官朝議和奏事、執行誅罰、主管郡國上計
與考課、封駁與諫諍等權,還有一定的立法、司法和軍事權。在兩漢時期,宰相涉權之廣、
職權之重,是后代宰相無法比擬的。(4)出身雜。由于兩漢選官途徑廣泛,宰相出身也雜,
從布衣到宗室,各種出身都有。(5)相權開始受到皇權的制約,其主要措施就是提高尚書臺
地位。[2]
魏晉至宋為調整期。調整的核心是,皇權不斷集中,相權不斷被分割。到魏晉南北朝時,
尚書臺由宮內走向了宮外,成為正式的官僚機構--尚書省。隋唐時期確立了三省六部制,三
省即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三省的長官中書令、侍中、尚書令就是宰相。中書省的主要
職責是主發令(定旨出命),門下省則對皇帝的詔書予以復核、復審。尚書省僅有執行命令
之權,而無決定命令之權。尚書省是中央執行政務的總機構,下設吏、戶、禮、兵、刑、工
六部。并由此也產生了政事堂(“唐制遇下詔敕,先由門下省和中書省舉行聯席會議,會議
場所稱為政事堂”)。宋朝正副宰相同設,多相并行,編制也不固定,目的是分散相權。北宋
沿襲唐代后期制度,設置中書門下省。在北宋前期,中書門下的長官為正宰相,亦稱“同中
書門下平章事”;副宰相稱“參知政事”。后來參知政事與正宰相基本無差別,使正宰相事權
更為分散。宋太宗后,一相四參或二相二參是常事。
元至清末為衰落期。由于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制度的不斷加強,皇權提升,相權低落成
為必然趨勢。宰相制度無論怎樣調整,皇權與相權之間的矛盾都無法得到徹底解決,所以從
元朝開始,宰相制度便進入衰亡期。元代廢三省制,實行一省制,即以中書省為政務中樞,
其中設左右丞相、平章、參政等,行宰相職權。明初沿襲元制,設中書省左右丞相。后來因
右丞相胡惟庸專權,與明太祖朱元璋發生矛盾被殺,皇帝恐權臣亂政,廢去中書省及丞相,
把丞相之權分給六部官長,由他們直接對皇帝負責。又設立內閣,以內閣大學士協助皇帝處
理政務。以后大學士權位漸高,內閣實際權勢大于歷代的宰相。清代沿明制設立內閣,大學
士即為宰相。雍正皇帝時,為防止內閣泄漏機密,在內廷設軍機處,無定員,多時達六七人,
稱為軍機大臣,處決要務,成為事實上的宰相,但名義上仍沿襲前朝,以授內閣大學士為拜
相。[3]清朝從三院長官到內閣大學士,再到軍機大臣、總理大臣、內閣政務大臣,宰相權
力日趨淡化,皇帝集權則達到極點。而隨著清王朝的滅亡,中國古代的宰相制也終于走到它
的歷史盡頭。
宰相的權力
在中國古代,宰相的職權是不斷變化的,其總趨勢則呈現不斷減弱的現象。具體來說宰
相主要有一下的權力
1、議政權,宰相與皇帝某議,為國家政策、法令、經濟等發展獻言獻策。
2、決策權,皇帝授予宰相部分決策權,只是對一些相對來說不算太大的事情擁有決策
權,但是涉及到軍國大事還是要奏請皇帝決策。
3、用人權,包括選任賢才與罷免不稱職的官員。在宰相擁有的各項權力中,用人權占
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古往今來,那些"良相"大多能夠充分并恰當地行使用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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