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9日發(作者:訓練計劃)

中國證券業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
務自律管理的通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中國證券業協會
? 【公布日期】2018.05.28
? 【文 號】
? 【施行日期】2018.05.28
? 【效力等級】行業規定
? 【時效性】失效
? 【主題分類】證券
正文
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自律管理的通知
各證券公司:
為落實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監管的通知》(證
監辦發〔2018〕40號)的相關要求,強化場外期權業務自律管理,現將有關事項
通知如下:
一、交易商管理
(一)證券公司開展場外期權業務,分為一級交易商和二級交易商。
(二)最近一年分類評級在A類AA級以上的證券公司,經中國證監會認可,
可以成為一級交易商;最近一年分類評級在A類A級以上的證券公司,經中國證券
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備案,可以成為二級交易商。
未能成為交易商的證券公司不得與客戶開展場外期權業務。
(三)一級交易商可以在滬深證券交易所開立場內個股對沖交易專用賬戶,直
接開展對沖交易。
一級交易商應當根據自身合約設計要求及標的范圍確定是否接受二級交易商的
個股對沖交易。
一級交易商應當建立公平、公正的個股期權報價機制,不得利用交易優勢地位
等進行不正當競爭。
(四)二級交易商僅能與一級交易商進行個股對沖交易,不得自行或與一級交
易商之外的交易對手開展場內個股對沖交易。
二級交易商應確保其與對手方和一級交易商分別達成的個股期權合約掛鉤標
的、合約期限、合約規模、收益結構等交易要素基本保持一致。
(五)交易商發現異常交易的,應當及時向證券業協會報告。
(六)二級交易商發生不符合備案條件、吸收合并其他證券公司等情形時,應
當自發生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向協會報告,接受持續管理。
(七)協會對二級交易商執業情況定期組織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實行動態調
整。
二、標的管理
(八)協會對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交易標的、對沖標的實行自律管理。
(九)交易商可以開展以符合規定條件的個股、股票指數、大宗商品等資產為
合約標的的場外期權業務。
(十)個股標的、股票指數標的的范圍由協會定期評估、調整并通過官方網站
公布。
(十一) 交易商場外期權業務個股標的、股票指數標的的范圍不得超出協會
公布的當期名單。
滬深證券交易所參照協會官方網站公布的標的名單,對一級交易商對沖專用賬
戶進行監測監控。
(十二) 場外期權業務個股標的、股票指數標的的范圍實行動態調整,交易
商不得新開和展期被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發布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風險提示、進
入終止上市程序的個股為標的的場外期權。
三、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十三) 交易商應當通過盡職調查、要求投資者提供證明材料、查詢公開信
息等措施,核查投資者是否滿足準入標準。
(十四) 交易商應當建立交易對手管理臺賬,對交易對手進行穿透核查,確
保穿透后的委托人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受托人的執業行為審慎、合規。
(十五) 交易商應當對同一主體控制的機構、產品集中統一監測監控。
(十六) 交易商應對投資者準入過程充分留痕,并由總部進行最終審核。
(十七) 一級交易商應當充分發揮市場引導職責,對二級交易商及其對手方
的交易目的、交易標的、交易行為等進行監測評估。
(十八) 交易商應當至少每年對投資者的資質復核一次,并通過定期回訪、
監測評估等方式確保投資者持續符合適當性管理要求。
四、數據報送
(十九) 交易商及協會認定的場外期權業務重要交易對手(以下統稱報送機
構)應當定期向協會報送規定的場外期權業務信息。
(二十) 業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SAC、NAFMII、ISDA等主協議項下的場外
期權業務信息。
(二十一) 業務信息應當由報送機構按規定報送至場外證券業務報告系統。
(二十二) 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證報價)應在協
會指導下對報送機構的業務數據報送實施管理。
五、監測監控
(二十三) 中證報價應加強對業務信息的統計分析,并定期向協會、中國證
監會報送統計報告。
(二十四) 中證報價應加強業務情況的監測監控,監測監控內容包括但不限
于投資者適當性、場外期權標的、交易定價、交易集中度、變動趨勢、對手方分
布、履約情況變動等重點環節,及時向協會、中國證監會報告異常情況和重大事
項。
(二十五) 交易商應密切關注中證報價通過場外證券業務報告系統、協會官
網等渠道發布的場外期權相關信息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場外期權業務信息報送相關
公告、風險控制相關公告等),并做好相關信息公告的管理工作。
六、自律管理
(二十六) 交易商未按要求報送業務信息、影響監測監控情形的,協會依據
《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采取自律懲戒措施;情節嚴
重的,移送證監會查處。
1.持續報告延遲筆數月累計達到3筆以上的,或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年度報
告延遲報送的,視其情節輕重采取談話提醒、警示、責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
2.錯誤筆數月累計達到3筆以上的,或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年度報告出現錯
誤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
3.截至交易到期日仍未報送業務信息的,或重大事項自發生之日起未在3個交
易日內報告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紀律處分和移送證監會查
處。
(二十七) 交易商開展場外期權業務涉嫌違反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存在重
大風險隱患的,協會將移交其住所地證監局依法處理,并報告證監會。
七、附則
(二十八) 本通知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
(二十九)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協會其他自律規則與本通知規定不一
致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附件: 1.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二級交易商備案須知
2.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標的管理須知
3.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數據報送須知
中國證券業協會
2018年5月28日
本文發布于:2024-03-29 09:41:4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1711676505301359.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中國證券業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自律管理的通知_百.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中國證券業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自律管理的通知_百.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