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日發(作者:金雞冠的公雞)

廣東省輕工業品進出口集團公司與TMT貿易有限公
司商標權屬糾紛上訴案
文章屬性
? 【案 由】商標權權屬糾紛
? 【案 號】(1998)知終字第8號
?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審理程序】二審
? 【裁判時間 】2000.05.15
裁判規則
商標權的法定代表人設計并代表其公司提供的商標,目的是要求合同相對人定
牌生產其公司指定牌號的商品,且雙方已經實際履行了定牌生產合同,故雙方形成
了事實上的商標權財產信托法律關系。合同相對人基于商標權人的委托代其在國內
辦理商標注冊的,被委托人是相關商標名義上的權利人,委托人是相關商標實質上
的權利人。
正文
廣東省輕工業品進出口集團公司與TMT貿易有限公司商標權屬糾紛上訴案
(法公布(2000)2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1998)知終字第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東省輕工業品進出口(集團)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發書,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郭錦凱,廣東明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鐘國才,廣州中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TMT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明,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靜冰,北京市正見永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廣東省輕工業品進出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輕工業品公司)因與被上訴
人TMT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MT公司)商標權屬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高
級人民法院(1998)粵法知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
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郭錦凱、董宜東(原委托
代理人,后變更為鐘國才),被上訴人法定代表人王少明、委托代理人李靜冰到庭
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輕工業品公司為開發新產品,于1979年春季中國出口商品交易
會期間,與香港東明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明公司)總經理王少明等人商談生
產吊扇出口業務,一致同意使用由東明公司提供的“TMT”商標,其他外商不得
向輕工業品公司訂購TMT牌吊扇。1979年9月15日、1980年11月1
日,東明公司與輕工業品公司分別簽訂二份《包銷協議》,約定由東明公司定牌及
包銷TMT、TMC牌吊扇,免費提供生產吊扇所需的漆包線、軸承、電容器、U
L引出線、商標等,由輕工業品公司布產。另還約定東明公司出資并采取各種有效
方式進行宣傳廣告,其所用的圖案、文字內容應事先與輕工業品公司商定。東明公
司于1981年6月20日在香港《信報》刊登聲明:“本公司自1980年1月
1日榮獲輕工業品公司委托為TMT牌吊扇之獨家經銷”。1981年2月24
日,輕工業品公司與東明公司聯合在《人民日報》發布東明公司為TMT牌吊扇獨
家總經銷的聲明。輕工業品公司提供的該公司與東明公司1980年7月11日、
1981年1月23日簽訂的二份有關“TMT”“TMC、SMC、SMT”商
標權屬協議書,約定上述商標權屬歸輕工業品公司所有,委托王少明先生全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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