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有權繼承債權嗎?
2008年5月,張軍的父親被確診為肺癌后,就不斷吃藥治療,但一點效果也沒有。父親在與肺癌斗爭了整整半年后,最終于2008年11月5日去世了。張軍和家人悲痛萬分,料理了父親的后事。在整理父親的遺物時,發現了一張村民李洪寫的2萬元欠條。于是張軍就拿著這張欠條向同村李洪催要欠款。但李洪居然說,“人死債爛!現在人已經死了,債也就沒了”。李洪耍賴拒不償還欠款。后來張軍又幾次三番地要求李洪償還2萬元欠款。李洪被催急了,就氣急敗壞地說,“我承認,我是欠你父親的錢,可我也沒有欠你的錢,你憑什么問我要錢?”面對李洪的如此無賴行後,張軍非常生氣,于是將李洪起訴至當地人民法院,要求李洪償還欠父親的2萬元。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債權是否屬于遺產的范圍。我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穩定財產關系和社會經濟正常秩序,《繼承法意見》第3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其性質屬于財產關系,并由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和債務人負擔債務構成其內容。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包括合同債權、侵權行為債權、無因管理債權和不當得利債權。
本案中,根據上述繼承法律的規定,張軍父親對李洪擁有的2萬元債權屬于遺產范圍,因此,張軍可以要求李洪償還這2萬元債權。如果李洪拒不償還,張軍起訴至人民法院后,法院應依法支持張軍的訴訟請求,判決李洪償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