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狀的格式寫法
1.首部
(1)標題。答辯狀的標題不體現程序,只寫“答辯狀”或按案件性質,標明“刑事答辯狀”、“民事答辯狀”、“行政答辯狀”即可。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答辯人的基本情況與訴狀中原、被告基本情況的寫法相同。答辯人是自然人的,寫明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職務)、住址及郵政編碼。有代理人的,寫明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址及郵編等;代理人是法定代理人的,要寫明與答辯人的關系;代理人是律師的,寫明姓名、職務及律師事務所名稱即可;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單位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電話、企業性質、工商登記核準號、經營范圍和方式、開戶銀行及賬號等。
(3)答辯事由。寫答辯的原委及主要內容,要寫清因何人提出何案而進行答辯。一審答辯狀與上訴答辯狀的事由寫法略有不同。
一審答辯狀行文:“因xx(原告)訴xx(答辯人)xx(案由)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上訴答辯狀行文:“上訴人xx因xx(案由)一案,不服 xx人民法院xxxx年x月x日xx字x號xx判決(或裁定),提起上訴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寫作中,可酌情采用其他方式表述,但不管采取什么方式,都應交待是對誰起訴或上訴的什么案件提出答辯,要遵循簡潔具體、清楚明白的原則。
2.正文
(1)答辯理由。答辯狀的主體部分。一審答辯狀和二審答辯狀的寫作目的和方法略有不同。
一審答辯狀的目的是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反駁,可根據不同的案情采用不同的寫法:起訴事實不實的,可重點敘述真實情況;起訴超過法定訴訟有效期限的,可重點分析原告的起訴超過訴訟有效期限,已經喪失實體訴權的理由;原告資格不合格的,可重點分析原告的資格問題。行政答辯狀要注意側重行政行為依據的事實,并寫清行政行為實施所依據的法律規定或政策文件。
二審答辯狀的目的是要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裁判,駁回上訴,寫作時主要采用反駁,即根據一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和審理情況,對上訴理由逐條駁斥,證明一審裁判的正確性。
答辯理由首先要抓住原起訴狀或上訴狀的錯誤或不當之處,作為反駁的論點;其次要列舉客觀真實的事實和證據材料作為反駁的論據;最后應援引法律條文,并運用邏輯推理的方法進行論證。理由應有理有據,條理清晰,事實分明,切中要害。
(2)答辯意見。答辯人在充分闡明答辯理由的基礎上,對案件的處理提出自己的答辯意見。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及確鑿的事實和證據,說明答辯理由的合理、合法和正確;通過對事實的概括歸納,指出對方訴狀或上訴狀中的謬誤;提出自己的主張,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準確裁判。寫作中應使用立論的方法。
3.尾部 尾部依次寫明下列內容: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附項。包括答辯狀副本x份,人證、物證、書證等的名稱和數量。
(3)答辯人署名蓋章及答辯日期。
(4)請人代書的,在答辯日期之下寫明代書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