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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學刊)20o2年第4期 工作研究
淺論勞動法律關系與雇傭法律關系
李 瑛
(摘要】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是勞動爭議
中經常涉及到的問題,本文從兩者的特點、要素
等方面進行了論述,闡明了兩者在解決勞動爭議
中的重要意義。
[關鍵詞】勞動爭議勞動法律關系 雇傭
法律關系
隨著我國經濟結構調整步伐的加快以及勞動
制度改革的深化,勞動爭議案件呈現出上升趨勢
和新的特點。所謂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的當
事人關于勞動權利、義務的爭議。勞動爭議中涉
及的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之間的區別,法律、法
規及規章均沒有明確的規定,造成處理勞動爭議
案件無法可依,使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
究的法治原則失去了基礎,使得損害勞動者權益
的現象屢屢發生,而勞動者卻投訴無門。嚴重影
響了社會的穩定。因此,從理論上及實務上研究
這個問題,就具有了重大的現實意義。以下將從
他們的特點和要素等方面分別作以論述:
勞動法律關系,是指勞動者與所在單位(用
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范,在實現社會勞動過
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它有如下特點:
1.它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和隸屬性。勞動
法律關系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
位。在勞動法律關系建立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
是平等的主體,雙方是否建立勞動關系以及建立
勞動關系的條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
原則依法確定。勞動法律關系建立后,勞動者是
用人單位的職工,處于提供勞動力的被領導地
位;用人單位則成為勞動力使用者,處于管理勞
動者的領導地位,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
關系。
2.勞動法律關系具有國家意志為主導、當事
人意志為主體的屬性。勞動法律關系是按照勞動
法律規范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形式形成的,既體
現了國家意志,又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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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勞動法律關系具有較強的國家干預性質,當
事人雙方的意志雖為勞動法律關系體現的主體意
志,但它必須符合國家意志并以國家意志為指
導,國家意志居于主導地位,起統帥地位。
3.它具有在社會勞動過程中形成和實現的特
征。勞動法律關系的基礎是勞動關系。只有勞動
者同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實現社會
勞動過程,才能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勞
動法律關系。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也就是勞動法
律關系得以實現的過程。
勞動法律關系的要素包括: (1)主體要素。
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但勞動者
必須是自然人,包括具有勞動能力的我國公民、
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即企業、國家機關、事業組
織、社會團體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
業組織的非工勤人員,以及其他通過勞動合同
(包括聘用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
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一方是用人單位,
包括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及個體經營
單位。 (2)內容。即指勞動法律關系主體雙方
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3)客體。勞
動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
象。即勞動者的勞動行為。
但在理論上及實踐中,勞動法律關系,與雇
傭法律關系卻經常混淆,特別在處理勞動爭議
時,將二者混淆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從理論
上分析雇傭法律關系的特征,即有重大的意義。
雇傭法律關系,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為
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而形成的社會關
系。它的特征是:
1.它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沒有隸屬性。
雇傭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系,不管
是雇傭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履行,均
是平等的,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
2.它具有當事人意思為主導的特征。作為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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