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園林綠化企業養護能力認定辦法
上海市園林綠化企業養護能力認定辦法
(20XX年8月修訂)
一、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行業行為,逐步建立開放、有序的園林綠化養
護市場,培養綠化養護專業隊伍,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作
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上海市綠化條例》
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在參加公共綠地養護項目投標時,為本市園林綠化養護企業
提供養護能力的認定。
本辦法中所稱的園林綠化養護,是指從事對已建成的綠地、
行道樹的日常養護,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養護管理。
具有養護能力認定的園林綠化企業,可參加本市行政區域內
的園林綠化養護項目的投標和從事園林綠化養護作業。
三、辦理機構
園林綠化企業養護能力的認定工作,由上海市園林綠化行業
協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負責具體實施。
四、認定條
申請園林綠化企業養護能力認定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
第1頁共23頁
(一)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且注冊資金不少
于30萬元的,并在業務經營范圍內具有從事園林綠化養護內容的
企業;
(二)園林綠化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中級
(含)以上職稱人員或綠化高級養護師不少于1人,綠化養護師
不少于1人;
尚無綠化養護師的申請企業,可由園林綠化助理工程師過渡
至20XX年12月31日止。
(三)企業專業技術工人不少于13人,其中:高級工及其以
上等級的不少于3人(其中植保高級工不少于1人);中級工及其
以上等級的不少于10人,包括綠化工、花卉工、植保工、草坪工
等相關工種。
尚未配備植保高級工,花卉、植保、草坪中級工等人員的,
可由現有同級的綠化工參加花卉、植保、草坪等專項培訓后,過
渡至20XX年12月31日止。
(四)以上人員不得重復,并由申請企業繳納養老金或為申
請企業聘用的協保人員。
(五)具有上樹工上崗證人員不少于2人,并由申請企業繳
納養老金或為申請企業聘用的協保人員。
(六)
技術負責人及所提供的技術工人需同時持有《園林綠化養護
技術等級標準》合格證。
第2頁共23頁
(七)養護企業應具有從事園林綠化養護作業的相關的設
施、設備和工具(如灑水車、藥水泵、軋草機、車輛等);
五、申請需提供材料
申請園林綠化企業養護能力認定的企業,必須書面提出申
請,填寫園林綠化企業養護能力認定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章程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法定代表人、企業經理和技術、經營負責人的任職證
明;
(三)園林綠化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證書和身份證;
(四)專業技術工人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和身份證;
(五)上樹工上崗證;
(六)《園林綠化養護技術等級標準》合格證;
(七)上述(三)、(四)、(五)項中各類人員的企業注
冊地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申辦當月的社保明細證明;
(八)養護設施、設備的所有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九)企業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十)養護能力認定續辦企業需提供近兩年的養護項目合
同。
六、辦理期限
對申請園林綠化企業養護能力認定的企業,行業協會自受理
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核定完畢。對符合條的,發給“上海市園林
第3頁共23頁
綠化企業養護能力認定證”,對不符合條的,應當書面說明理
由。
七、實行有效期
園林綠化企業養護能力認定實行有效期,有效期自簽發之日
起二年內有效。
園林綠化養護企業在“上海市園林綠化企業養護能力認定
證”有效期內的,可根據投標條持證參加投標。
行業協會對符合園林綠化企業養護能力條的企業,在審核后
重新發給“上海市園林綠化企業養護能力認定證”,對不符合條
的不予認定,并作出書面說明。
八、不予認定條
園林綠化養護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業協會將不予以認
定其養護能力:
(一)連續二年不符合重新認定條的;
(二)申請歇業或經提示后,仍不按規定接受重新認定而視
為歇業的;
(三)二年內沒有承接養護項目的;
(四)企業從業人員不參加或不接受相關的行業和崗位培訓
的;
(五)有不良記錄和其它違規行為并有事實證明的。
九、有關解釋
第4頁共23頁
(一)中級職稱:必須是地級(含)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
障局或原人事局、中央各部委評審、中央管理的大型(省部級)
國有企業等部門評審核發的職稱證書,部分(省、市、自治區)
建設工程類專業中級職稱下放到部門(如省建設廳)進行考核評
定的,需提供該部門與人事部門共同發布的或人事部門授權委托
的文。地級以下城市或非公組織、鄉鎮企業等其他部門核發的職
稱證書需提供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授權證明。評審部門同時需具有
該專業職稱的評審資格。
(二)專業技術工人:必須是縣級(含)以上勞動社會保障
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其它被授權部門考核核發
的證書,證書統一印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原各
區、縣勞動局撤銷前核發的技術崗位證書,原事業單位崗位證,
農業部、建設部等部門頒發的技術崗位證書有效。
(三)企業申報人員中若存在一人多證,審查時只能認定一
種身份一種證書(上樹工上崗證除外);一人多證的也不得在其
它申報企業中重復使用。
十、實施日期
本辦法已經上海市園林綠化行業協會第三屆第八次常務理事
會審議通過,自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起實施。
6篇2:軍轉論壇:上海市關于加強擁軍優屬工作的若干規定
軍轉論壇:上海市關于加強擁軍優屬工作的若干規定本文關
鍵詞:擁軍優屬,上海市,關于加強,若干規定,軍轉
第5頁共23頁
軍轉論壇:上海市關于加強擁軍優屬工作的若干規定本文簡
介:軍轉干考試20XX年軍轉:上海市關于加強擁軍優屬工作的若
干規定關鍵詞:軍轉軍轉干部安置軍轉待遇轉業干部軍轉論壇軍
轉干考試軍轉網軍轉干軍轉干考試軍轉干考試公告軍轉干考試大
綱軍轉干考試成績為了進一步做好本市擁軍優屬工作,增強全民
國防觀念,促進國防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軍轉論壇:上海市關于加強擁軍優屬工作的若干規定
本文內容:
軍轉干考試
20XX年軍轉:上海市關于加強擁軍優屬工作的若干規定
關鍵詞:軍轉
軍轉干部安置
軍轉待遇
轉業干部
軍轉論壇
軍轉干考試
軍轉網
軍轉干
軍轉干考試
軍轉干考試公告
軍轉干考試大綱
第6頁共23頁
軍轉干考試成績
為了進一步做好本市擁軍優屬工作,增強全民國防觀念,促
進國防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
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優撫對象,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
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
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
本規定所稱家屬,是指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
軍人生活的18周歲以下的弟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現在又必
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本規定所稱隨軍隨調家屬,是指駐滬部隊軍官、高級士官的
隨軍隨調配偶。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有效證,是指國務院、中央軍委,武警總部、
各類軍事院校、民政部和省級以上民政部門制發的證明個人身份
的有效證。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
組織和公民,依照本規定履行擁軍優屬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第7頁共23頁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把擁軍優屬工作納
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切實保障擁軍優屬工作得到落實。
第五條
各級政府和各單位要大力開展以愛國主義為核心,以擁軍優
屬、擁政愛民為重要內容的國防教育,努力在全社會形成關心支
持國防建設、維護軍政軍民團結的良好風尚。
第六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單位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備區
關于推進駐滬部隊后勤保障社會化改革的意見》(滬府[2003]2
號)的要求,支持駐滬部隊的后勤保障社會化改革。
第七條
各級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要依法及時辦理因國防建設需要
征用土地及進行項目建設的審批手續。
第八條
各級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協助部隊管理和保護國防設施,
維護營區安全。
第九條
公路和市政部門要做好通往部隊駐地道路的修建和養護工
作。
第十條
第8頁共23頁
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向部隊集資、攤派。地方公益事業或建
設項目確需部隊支持的,必須報經市或區(縣)雙擁辦統一協調
安排。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單位要通過多種形式,積極開展科教擁軍工
作。
要積極支持駐滬部隊開展官兵學歷教育和人才培養;為部隊
的科技練兵提供技術指導和器材、設備等方面的幫助;組織擁軍
志愿者隊伍為駐軍部隊及其官兵服務;對駐滬部隊的科研立項等
給予支持,并將其納入地方科研成果評比范圍。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要落實和完善征兵工作責任制,動員和鼓勵適齡青
年履行征兵義務,并確保兵員質量,完成征兵任務。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方面要高度重視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
落實維護國防利益的責任。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指導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為軍
人、軍屬提供法律服務;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增設維護軍人、軍屬
合法權益法律援助中心,會同駐軍單位法律顧問處、各區縣人武
部法律咨詢站為本轄區內涉軍案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四條
第9頁共23頁
對軍用機動車通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含高速公路)、
橋梁、隧道、渡口(輪渡)以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公共收
費性停車場停放,由有關部門制定具體政策給予優待。
第十五條
民航、鐵路、水運和公路長途客運等部門要堅持設立軍人售
票窗口,開設軍人候車(船)室。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優先
購票、優先乘車(船),并享受國家規定的優待。對革命傷殘軍
人、革命烈士家屬乘坐市內公共交通車輛,由有關部門制定具體
政策給予優待。
第十六條
本市各類向公眾開放的收費觀瞻場所對持有效證的現役軍
人、革命傷殘軍人、軍隊離退休干部和革命烈士家屬實行優待;
各類文化和體育場所對上述人員觀看電影、演出和體育比賽實行
優惠。各類觀瞻場所和文化、體育場所需張貼優待、優惠告示,
簡化接待手續。非國有資本投資經營的觀瞻場所和文化、體育場
所接待上述人員,可參照本款有關規定辦理。
政府部門出資興建的體育場館和運動場所,應對部隊有計劃
組織的軍事訓練給予支持。
第十七條
本市公安、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積極為準予進滬的隨軍隨
調家屬辦理落戶等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第10頁共23頁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做好隨軍隨調家屬的就業、培訓和生
活保障工作。
(一)堅持以市場就業為主導、政府安置重點對象為輔助、
保底就業為基礎的原則,為隨軍隨調家屬的首次就業創造條。同
時,鼓勵隨軍隨調家屬通過市場推薦方式實現就業。對駐滬部隊
中的飛行員、潛艇干部、從事艦艇工作滿10年的軍官或榮立二等
功以上的軍官或因戰因公致殘(二等乙級以上)、犧牲等軍官的
配偶,每年由市政府下達計劃給予安置;對經過培訓及二次推薦
仍無法實現就業、但本人有就業需求的隨軍隨調家屬,給予就業
幫助,安排其參加公益性勞動。
(二)本市出臺的促進就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均適用于隨軍
隨調家屬。各級就業服務機構要安排專人,為隨軍隨調家屬開展
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要為隨軍隨調家
屬安排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各級政府要對駐島及駐扎在市
外監獄、勞教場所等處和其它艱苦地區的部隊在當地的隨軍隨調
家屬的就業給予幫助;各有關部門要對隨軍隨調家屬從事個體工
商經營、創辦非正規勞動組織、創立微小型企業給予支持,并按
本市有關規定予以優先辦理開業指導及小額貸款的擔保貼息。
(三)凡有用工需求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優
先錄(聘)用隨軍隨調家屬;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鼓勵企事業
單位主動接收軍官配偶就業并與其簽訂兩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為隨軍隨調家屬參加本市的人才引進、人
第11頁共23頁
才招聘創造各種便利條,并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下優先錄用隨
軍隨調家屬。
(四)對未實現就業的隨軍隨調家屬,可按照市勞動保障局
《關于對戶口已報入本市的軍隊隨軍隨調軍官配偶享受失業保險
若干問題的通知》(滬勞保社[1999]1號)的規定,予以享受相應
的失業保險待遇;失業救濟期滿后仍未實現就業且生活確有困難
的,由民政部門參照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其實施最長
不超過一年的臨時生活困難救濟。
(五)對來滬后有工作的隨軍隨調家屬,所在單位要按本市
規定,及時為他們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等接續手續。對其中年齡偏
大、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已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其個人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連續工齡)不滿15年的,可按照市勞動保
障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市醫療保險局《關于外省市轉移進
滬人員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勞保社發[2003]9號)中的
有關規定執行。
(六)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
公廳關于印發〈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末就業期間社會保
險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3]102號)精神,做好隨軍隨
調家屬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十九條
企事業單位在改制、改革中,對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
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現役軍人配偶就業崗位
第12頁共23頁
要保持相對穩定,并確保優撫對象在同等條下優先上崗;各有關
部門、主管單位和街道(鎮)對下崗失業的優撫對象要優先進行
技能培訓、職業介紹,為他們重新就業創造條。
第二十條
對分居兩地的現役軍人配偶,其所在單位在安排工種、班次
等方面應予照顧;對按規定探親的,應安排假期,準予報銷路
費,并按公休假處理其工資、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
革命傷殘軍人、復退軍人(復退一年內)、現役軍人(含其
子女)報考本市高中階段學校和高等學校的,在錄取時分別給予
適當的優待。革命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長期在邊海
防、高山海島、艦艇部隊、特殊艱苦崗位工作的軍人和軍隊飛行
員子女報名就讀和報考本市各級各類學校的,在錄取時分別給予
不同類別的優待。現役軍人工作調動,其未成年子女隨調轉學
的,由區(縣)教育部門及學校及時予以妥善安排。
按國家有關規定,對革命烈士子女入國家辦的托兒所、幼兒
園,托費中由家長承擔的部分予以免除。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各企事業單位要給予優撫對象適當
的房租及購房優待。優撫對象申請廉租房時,對其認定標準可適
當放寬。對涉及動拆遷的優撫對象,給予購買中低價商品房等的
優待。
第13頁共23頁
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
作。
有關部門要采取帶編分配、先進后出、按規定增加非領導職
數等方法,安排好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干部的職務;機構編制部
門要按照黨和國家機關安置軍隊轉業干部計劃數,相應增加行政
編制,主要用于安排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干部;招聘錄用公務員
時,經考試合格后,同等條下可優先錄用已被安置在企事業單位
中的軍隊轉業干部。
對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創辦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
部門要優先核發營業執照、行業經營許可證,優先辦理開業貸
款;其日常服務管理工作納入街道、社區管理服務體系。
第二十四條
各類醫療機構要對重點優撫對象和現役軍人就醫實行優先、
優惠服務。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要著眼于雙擁工作的發展,按照編制合理、協調有
力的要求,加強本級雙擁辦的機構建設。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支持上海市擁軍優屬基金會的發
展。本市各級“擁軍優屬社會保障金”按市、區(縣)、街道
第14頁共23頁
(鎮)三級進行管理,專項儲存,用于支持部隊建設,解決優撫
對象的特殊困難。
第二十七條
對在擁軍優屬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政
府或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本市過去頒布的有關規定
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有關職能部門可根據本規
定,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4篇3:上海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業水平評價實施辦法
上海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業水平評價實施辦法本文關鍵
詞:上海市,實施辦法,學業,中等職業學校,水平
上海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業水平評價實施辦法本文簡介:
上海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業水平評價實施辦法為適應本市深化
中等職業學校課程改革和高校考試招生綜合改革的需要,根據
《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
〔20XX〕35號)和《上海市深化高等學校考試招生綜合改革實施
方案》(滬府發〔20XX〕57號)的相關要求和精神,特制訂本辦
法。
一、指導思想
上海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業水平評價實施辦法
本文內容:
第15頁共23頁
上海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業水平評價實施辦法
為適應本市深化中等職業學校課程改革和高校考試招生綜合
改革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
見》(國發〔20XX〕35號)和《上海市深化高等學校考試招生綜
合改革實施方案》(滬府發〔20XX〕57號)的相關要求和精神,
特制訂本辦法。一、指導思想與原則
堅持職業教育培養目標,實施專業技能與文化素質全面評
價,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堅持遵循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規律,實施
分層考核,增加學生的選擇性,促進學生個性發展;堅持學校評
價與社會評價相結合,實現評價主體多元、評價方式多樣;堅持
職業教育課程改革與高校考試招生綜合改革配套推進,滿足學生
就業、升學不同發展需求;堅持穩步實施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綜合
素質評價改革,逐步完善職業教育評價制度,加快構建現代職業
教育體系。
二、評價內容與方式
(一)專業技能學習成果記錄
主要反映學生在校期間專業知識與技能的學習水平及相關職
業素養養成情況。
引入社會評價,重點記錄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的與專業技
能學習相關的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競賽獲獎證書及其他證書等。
包括職業資格證書的證書名稱、級別、頒證單位、頒證日期、證
第16頁共23頁
書編號,各級各類競賽的項目名稱、級別、主辦單位、獲獎等
級、獲獎日期等相關信息。記錄形式如下表:
職業
資格
證書
證書名稱
級別
頒證單位
頒證日期
證書編號
各級
各類
競賽
項目名稱
級別
主辦單位
獲獎等級
獲獎日期
其他
(二)公共基礎課程考試
1.考試科目
考試科目包括語文、數學、英語和信息技術基礎。
第17頁共23頁
2.考試形式
(1)語文、數學和英語3門科目分設合格性考試和等級性考
試。其中,合格性考試為學生必考,等級性考試為學生選考。
(2)語文、數學合格性考試和等級性考試實行分卷合場,一
次完成,均采用書面筆試方式。英語合格性考試(含聽力測試)
和等級性考試(含口語測試)的書面筆試也實行分卷合場,一次
完成;等級性考試中的口語測試另行單獨組織,采用人機對話方
式。
(3)信息技術基礎科目只設合格性考試,且為學生選考,采
用上機考試方式。
3.命題依據
語文、數學、英語和信息技術基礎4門科目考試以市教委頒
發的相應公共基礎課程標準為命題依據。考試命題應強調基礎,
突出能力,注重相關知識與技能在生活和職場中的應用。
4.考試時間與成績評定
(1)語文、數學和英語3門科目合格性考試時間均為60分
鐘,滿分各為100分。考試成績分“合格”與“不合格”兩檔。
(2)語文、數學兩門科目等級性考試時間均為40分鐘,滿
分各為50分。英語科目等級性考試的書面筆試時間為40分鐘,
滿分為40分;其口語測試時間為10分鐘,滿分為10分。
(3)語文、數學和英語3門科目等級性考試成績以等級呈
現,其評定辦法為:以獲得相應科目合格性考試“合格”成績為
第18頁共23頁
前提,根據學生相應科目合格性考試和等級性考試的得分之和
(滿分為150分),按獲得等級性考試有效成績的考生(即缺考
或未得分的考生除外)總數的相應比例劃分等級,位次由高到低
分為A、B、C、D、E五個等級。其中A約占15%;B、C各約占
30%;D約占20%,E約占5%。凡參加等級性考試的學生,如相應
科目合格性考試成績為“不合格”,則其等級性考試不給予等
級,合格性考試成績評定為“不合格”。
(4)信息技術基礎科目考試時間為90分鐘,滿分為100
分。考試成績分“合格”與“不合格”兩檔。凡獲得國家職業資
格證書《計算機操作員(五級)》的學生,可直接認定為成績
“合格”。
上述成績可在學生畢業當年就業與升學時使用。
三、評價組織與實施
學業水平評價對象為具有本市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的學
生。本市中高職教育貫通培養、中等職業教育—應用本科教育貫
通培養試點班的學生須參加語文、數學和英語3門科目的合格性
考試。
(一)專業技能學習成果記錄
由學生學籍所在學校負責收集和驗證相關證書等檔案材料,
對學生的專業技能學習成果進行記錄,并每學期按要求在信息管
理系統中如實填寫。
(二)公共基礎課程考試
第19頁共23頁
1.考試報名
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在籍學生,在完成相關課程學習后,均須
參加語文、數學和英語3門科目合格性考試。參加合格性考試的
學生的基本信息由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信息系統統一提供,學
生通過其學籍所在學校集體報名。
語文、數學和英語3門科目的等級性考試及信息技術基礎科
目考試,由學生自愿報名參加,學校按相關要求統一辦理報名手
續。
以上各類考試,每位學生各有1次報考機會。
2.考試費用
學生參加考試的費用均在教育經費中統籌安排。
3.考試組織
所有科目考試均由市教育考試院組織統一報名、統一命題、
統一考試、統一網上評卷和統一成績評定。
4.考試時間安排
各科目考試一般在學生入學后3個學期內完成,具體考試時
間安排如下:
年級
考試科目
考試類別
考試時間
一年級
第20頁共23頁
信息技術基礎
選考
第一學期末
或第二學期末
二年級
語文、數學
英語
必考(合格性考試)
選考(等級性考試)
第一學期末
說明:
(1)如個別學校因專業教育教學改革需要,教學計劃中的相
關課程開設及結束時間與本市相應課程統一考試時間不一致,可
申請調整參加考試時間(僅限于語文、數學和英語3門科目的合
格性考試)。但學校的相關專業教育教學改革實施方案需經過專
家論證,通過后方可調整考試時間。
(2)本市中等職業教育—高等職業教育貫通培養、中等職業
教育—應用本科教育貫通培養試點班學生由所在學校選擇參加考
試時間。
5.考試管理要求
語文、數學、英語和信息技術基礎4門科目考試應按照國家
教育考試的標準和要求,規范考場設置和實施程序。加強安全保
第21頁共23頁
密,建立健全誠信機制,嚴肅考風考紀,對考試作弊等違規行
為,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教育部令第33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評價結果應用
(一)作為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組成部分
學業水平評價是衡量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達到國家規定相關學
習要求的重要評價手段,其評價結果是學校對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作為用人單位錄用和高等學校招生的重要參考
學業水平評價能夠客觀反映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文化素養和專
業技能水平,其評價結果是用人單位錄用員工和高等學校招生的
重要參考。
(三)作為評價和改進學校教學工作的重要依據
學業水平評價是檢驗中等職業學校教學質量的一種重要方
式,其評價結果既是評估學校教學工作的重要依據,也是學校深
化課改、改進教學的重要依據。
五、有關說明
(一)本辦法自20XX學年起對新入學的學生開始試行,20XX
學年入學的四年制學生也同時執行。
(二)因休學、留級等原因轉入的學生,同期參加學業水平
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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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語文、數學和英語3門科目合格性考試成績不合格的
學生,由所在學校自行組織補考。
(四)公共基礎課程考試的具體組織實施以上海市教育委員
會轉發上海市教育考試院的相關文為準。
本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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