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門峽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的通知
制定機關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號
主題類別
效力等級
時效性
2009.05.13
2009.05.13
三政[2009]31號
扶貧、救災、慈善
地方規范性文件
現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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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門峽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的通知
(三政〔2009〕3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工業園管理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三門峽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印發給你們,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三門峽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三門峽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保障農村困難眾的基本生活,規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2007〕19號)精神,結合實
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制度,是指政府對農村家庭人均收
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貧困家庭實行救助的制度。
第三條實施農村低保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
(二)政府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原則;
(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政府財政保障的原則;
(四)屬地管理的原則;
(五)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六)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農村低保制度實行政府負責制。
各縣(市、區)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低保的管理工作;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按照
規定落實和管理農村低保資金。統計、物價、審計、農業、林業、教育、衛生、建設、殘聯等部門,應當
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民政部門做好農村低保的相關工作,落實扶助優惠政策。
鄉(鎮)政府(含有農村居民的街道辦事處,下同)負責對農村低保申請及有關材料進行初審后,報
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村(居)民委員會承擔和管理本村居民的低保申請、日常管理和服務等基礎性工作。
第五條三門峽市實施農村低保的標準暫定為1200元。該標準將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人民生
活水平的提高、物價指數的變動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各縣(市、區)政府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地農村低保
標準,但不得低于市政府確定的標準。
第二章保障對象的確定及救助標準
第六條凡持有本市農業戶口且常住本市農村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本市農村
低保標準的,均可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獲得必要的生活保障。
第七條按照“低標準、廣覆蓋”的原則,科學、規范、準確地核定農村低保對象。農村低保基本達
到應保盡保。
第八條農村低保實行分類施保、動態管理的辦法。原則上將農村低保對象分為三類:
一類對象為長期重點保障戶。是指主要勞動力傷亡、重病、重殘、其他成員無勞動能力等特殊困難家
庭。補助標準,1-2人戶,每人每月95元;3人戶,每人每月70元;4人以上戶,每人每月55元;
二類對象為中長期保障戶。是指主要勞動力傷殘、患慢性疾病、年齡70周歲以上,且其他成員勞動能
力較差,生活狀況短期內不會有很大變化的困難家庭;由一方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困難家庭。補助標準,
1-2人戶,每人每月55元;3人戶,每人每月50元;4人以上戶,每人每月45元;
三類對象為短期保障戶。是指主要成員有勞動能力,但需要贍養或撫養的人口較多,負擔過重的困難
家庭。補助標準,1-2人戶,每人每月45元;3人戶,每人每月40元;4人以上戶,每人每月30元。
農村低保月人均補助水平不低于50元,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進行調整。
第九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的人員。贍養、扶養或撫
養關系按照《婚姻法》第三章有關規定確定,包括:
(一)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三)與父母戶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四)父母雙亡由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五)與父母戶口所在地不同,在外地就學的學生;
(六)民政部門根據規定程序認定的其他成員。
第十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的總和,包括工資性收入、家庭經營
凈收入、轉移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主要包括:
(一)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及其他家庭經營收入;
(二)家庭成員外出務工所獲得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退休金以及其他各種勞動收入;
(三)儲蓄存款、有價證券及利息;
(四)參加各類養老保險領取的養老保險金;
(五)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扶養或撫養費;
(六)繼承的遺產、遺贈;
(七)出租或變賣家庭資產所獲得的收入;
(八)村、組集體經濟分配收入;
(九)因征地拆遷或其他原因所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簡單裝修費用支出、家庭
成員當年因病住院的醫療費用支出、家庭成員當年大宗學雜費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十)其他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一條家庭成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且有勞動能力(在校學生除外),拒不參加勞動的,按上年度當
地人均收入計算其收入;在外務工的農村居民,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收入難以確定的,按最低工
資標準計算;戶口在外地的家庭成員,如不能出具相關的收入證明,按上年度當地人均收入計算其收入。
以下內容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見義勇為人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及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金;
(二)在校學生(不含擇校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津貼、困難補助等;
(三)社會各界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救助款物;
(四)各級政府給予的臨時性生活補貼以及節日慰問金和慰問品;
(五)喪葬費、撫恤金;
(六)各級政府給予的救災款物;
(七)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其他不應計入家庭收入的特殊收入。
第十二條家庭年人均收入,以保障對象提出申請之日前12個月的家庭人均收入計算。應通過以下方
式核實:
(一)入戶調查。直接深入到申請對象家庭進行調查,核實家庭收入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
活狀況;
(二)鄰里走訪。通過走訪居民,了解申請對象及其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
(三)信函索證。對不便走訪的有關人員,通過發信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四)跟蹤消費。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或村(居)委會對申請對象家庭的消費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如
果實際消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則不予施保。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及家庭不得納入農村低保范圍:
(一)不按規定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不配合有關工作人員進行調查,家庭收入狀況明顯好轉而
不主動向村(居)民委員會或管理部門報告的;
(二)提出申請時已在本市以外地區居住一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讀書的在校學生除外;
(三)申報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達到或高于當地農
村低保標準的;
(四)有正常勞動能力,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勞動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五)家庭成員參與、賭博經教育仍不悔改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應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申請救助的辦法及審批程序
第十四條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實行屬地管理,以家庭為單位,以戶主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
村(居)民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同時提供下列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戶口簿及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二)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三)夫妻一方為外地農業戶口,需提供結婚證和戶口遷移證明,有子女的同時提供子女戶口證明;
(四)離婚家庭,需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判決(調解)書;
(五)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
(六)喪失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需出具醫院的診斷證明;
(七)民政部門認為需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要求有關部門、單位或組織出具收入等情況證明的,有關部門、單位或組織應在5日內如實提
供。
第十五條村(居)民委員會接到農村低保申請及有關材料后,應在5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
家庭收入等有關情況的調查,并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會議通過后,張榜公布7日,無異議的,報鄉(鎮)
政府初審。
鄉鎮政府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應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進行調查,并將有關
材料和初審意見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縣(市、區)民政部門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應辦結審批手續。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家庭,
發給《河南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證》,并將其家庭成員、家庭收入、人均保障金額、分類等情況,在其居住
地以戶為單位張榜公布7日,接受眾監督。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
由。
第十六條低保對象在本縣(市、區)遷移,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保障待遇遷移手續,
不再履行申請審批手續;跨縣(市、區)遷移的,持原批準部門出具的證明,到遷入地申請變更,遷入地
的審批部門應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對眾舉報的不符合低保條件而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縣(市、區)民政部門自接到舉報
之日起30日內核查完畢,情況屬實的,應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八條農村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農村低保金隨家庭經濟狀況變化而變動。管理審批部門應對
農村低保對象的家庭情況,定期不定期進行核查,了解掌握其家庭狀況,及時辦理停發、減發或增發農村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續。農村低保對象享受保障期限,一類對象保障期3年,二類對象保障期2年,三類
對象保障期1年。保障期滿即自動終止。期滿后,經核查仍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可使用簡易程序辦理。
第四章資金來源及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農村低保資金實行財政分級負擔。省、市財政按一定比例負擔,其余由縣級財政負擔。
第二十條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及時將資金撥付到縣(市、區)民政部門,縣(市、區)民政部
門設立農村低保資金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縣(市、區)民政部門按季將資金采取社會化發放
的形式,及時足額發放給農村低保對象。
第二十一條各級政府應明確相應的工作機構負責此項工作,落實專職人員,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
安排工作經費,并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財政、審計部門依法監督農村低保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五章社會幫扶
第二十三條堅持政府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對農村低保對象給予相應的優惠照顧:
(一)民政部門優先安排給予臨時救濟,對農村低保對象中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優先安排進福利企業;
(二)勞動保障部門對農村低保對象中有就業愿望的進城務工人員,實行免費技能培訓,并優先推薦
就業;
(三)司法部門為農村低保對象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免費提供法律咨詢等服務;
(四)財政、衛生、農業、稅務、工商、教育等部門在自身職責范圍內對農村低保對象給予扶持。
第二十四條大力提倡社會幫扶:
(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組織在實施“希望工程”、“春蕾計劃”等社會幫扶工程時,應優先
安排農村低保對象;
(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在開展志愿救助、包戶服務、助學幫困、結對幫扶等送溫暖
活動時,應優先安排農村低保對象。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套取、截留、擠占、挪用和不按規定發放農村低保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
任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救助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審批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冒領的低保
金:
(一)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金的;
(二)家庭情況變化,收入增加,應當辦理減發、停發低保金手續,但未按規定申報收入變化的情況,
繼續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第二十七條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居民,對縣(市、區)民政部門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向當地
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縣(市、區)政府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三門峽市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市政府發布的《三門峽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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