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永平[1];張弛[1]
作者機構:[1]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
出版物刊名: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頁碼:115-125頁
年卷期:2015年第2期
主題詞:強制性規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強制性;直接適用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條在中國國際私法立法史上第一次明確規
定了強制性規定的適用,該條所謂的"法律"并不要求強制性規定必須來自法律與行政法規,但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該條中的"強制性規定"一般來自法律與行政法規。盡管如此,我國法院仍然可
以利用兩個途徑考慮地方法規、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的強制性規定。該條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所調整
的法律關系涉及寬泛的民商事關系。強制性規定可分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和"管理性強制性規
定"。對于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法律與行政法規對其效力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若無明確規
定,不能僅以違反此類規定為由認定合同無效。合同領域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可分為"管制型規范"、"
半管制型規范"和"衡平型規范"。管制型規范應直接適用;而衡平型規范的適用必須經過沖突規范的指
引;半管制型規范只有在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才能直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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