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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
用法全文
(2021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
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民事主體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四章繼承
第五章物權
第六章債權
第七章學問產權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了明確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合理解決涉外民事
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確定。其他法律對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另有特殊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
涉外民事關系有最親密聯系的法律。
第三條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
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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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
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
第五條外國法律的適用將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
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六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外國法律,該國不同區域實施不同法
律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親密聯系區域的法律。
第七條訴訟時效,適用相關涉外民事關系應當適用的法律。
第八條涉外民事關系的定性,適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不包括該國的法律適用
法。
第十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
或者行政機關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供應該國法律。
不能查明外國法律或者該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
國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體
第十一條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力量,適用常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條自然人的民事行為力量,適用常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依照常常居所地法律為無民事行為力量,
依照行為地法律為有民事行為力量的,適用行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
家庭、繼承的除外。
第十三條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適用自然人常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條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力量、民事行為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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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機構、股東權利義務等事項,適用登記地法律。
法人的主營業地與登記地不全都的,可以適用主營業地法律。法
人的常常居所地,為其主營業地。
第十五條人格權的內容,適用權利人常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條代理適用代理行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的民
事關系,適用代理關系發生地法律。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托付代理適用的法律。
第十七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信托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
擇的,適用信托財產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關系發生地法律。
第十八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仲裁協議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
有選擇的,適用仲裁機構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九條依照本法適用國籍國法律,自然人具有兩個以上國籍
的,適用有常常居所的國籍國法律;在全部國籍國均無常常居所的,
適用與其有最親密聯系的國籍國法律。自然人無國籍或者國籍不明的,
適用其常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條依照本法適用常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常常居所地不
明的,適用其現在居所地法律。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條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常常居所地法律;沒有
共同常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
事人常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第二十二條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常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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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夫妻人身關系,適用共同常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
同常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第二十四條夫妻財產關系,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
人常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
有選擇的,適用共同常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常常居所地的,適用
共同國籍國法律。
第二十五條父母子女人身、財產關系,適用共同常常居所地法
律;沒有共同常常居所地的,適用一方當事人常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
籍國法律中有利于愛護弱者權益的法律。
第二十六條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常
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常常居
所地法律;沒有共同常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
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條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八條收養的條件和手續,適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常常居
所地法律。收養的效力,適用收養時收養人常常居所地法律。收養關
系的解除,適用收養時被收養人常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九條扶養,適用一方當事人常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
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愛護被扶養人權益的法律。
第三十條監護,適用一方當事人常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
律中有利于愛護被監護人權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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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繼承
第三十一條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常常居所地法律,
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條遺囑方式,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常常居
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的,遺囑均為成立。
第三十三條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常常居
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第三十四條遺產管理等事項,適用遺產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條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產所
在地法律。
第五章物權
第三十六條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動產物權適用的法律。當事人
沒有選擇的,適用法律事實發生時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運輸中動產物權發生變更適
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運輸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條有價證券,適用有價證券權利實現地法律或者其他
與該有價證券有最親密聯系的法律。
第四十條權利質權,適用質權設立地法律。
第六章債權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
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常常居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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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親密聯系的法律。
第四十二條消費者合同,適用消費者常常居所地法律;消費者
選擇適用商品、服務供應地法律或者經營者在消費者常常居所地沒有
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服務供應地法律。
第四十三條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
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營業地法律。勞務派遣,可以適用勞務
派出地法律。
第四十四條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
常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常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后,當事人
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根據其協議。
第四十五條產品責任,適用被侵權人常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權
人選擇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損害發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權人在
被侵權人常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
法律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
第四十六條通過網絡或者采納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權、肖像權、
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的,適用被侵權人常常居所地法律。
第四十七條不當得利、無因管理,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的
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當事人共同常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
同常常居所地的,適用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發生地法律。
第七章學問產權
第四十八條學問產權的歸屬和內容,適用被懇求愛護地法律。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學問產權轉讓和許可使用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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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本法對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學問產權的侵權責任,適用被懇求愛護地法律,當事
人也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后協議選擇適用法院地法律。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六條、第
一百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六條,與本法的規
定不全都的,適用本法。
第五十二條本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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