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衛生法的淵源和體系
第一節衛生法的淵源
一、衛生法淵源的概念
衛生法的淵源又稱衛生法的法源,是指衛生法律規
范的具體表現形式。
二、衛生法的淵源
(一)憲法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通過法定的程序制定
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它不僅是衛生法這一部門法
的重要淵源,也是其他法律部門的重要淵源。我國憲法包含的衛生法內
容主要有:第2l條規定,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
傳統醫藥,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街道組
織舉辦各種醫療衛生設施,開展眾性的衛生活動,保護人民健康。第
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
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
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這些都是制定衛生法
律、法規的來源和基本依據。
(二)衛生法律
衛生法律是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它又分
為兩種:一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衛生法律,稱為衛生基本法律;二是由
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衛生基本法律以外的衛生法律。
衛生基本法是國家為了保護人體健康,對全國醫藥衛生預防保健
工作所制定的綜合性、系統性的法律文件,其內容應當包括我國衛生工作
方針、政策和基本原則,國家對醫療保健、衛生防疫、藥品器械、衛生技術
人員、醫學教育等工作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原則,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
門和衛生監督機構的設置和職責等。目前我國衛生基本法還未制定。
但是,全國人大有關部門已將制定衛生基本法律列入議事日程,衛生部
正在積極組織衛生基本法的調研工作。
我國現行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衛生法律有9部,它們是食品
衛生法、藥品管理法、國境衛生檢疫法、傳染病防治法、紅十字會法、母嬰保
健法、獻血法、執業醫師法、職業病防治法。
此外,無論是基本法律還是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如民法、婚姻
法、勞動法、環境保護法、刑法等有關衛生的法條也是衛生法的淵源。
(三)衛生行政法規
衛生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所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它既是衛生
法的淵源之一,也是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各種衛生行政管理規章的依
據。衛生行政法規有的是以國務院的名義直接發布的,如《醫療機構管理
條例》;有的由國務院批準,由衛生部發布的,如《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十規
定》。
(四)地方性衛生法規
地方性衛生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省會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
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會依法制定和批準的衛生法律文件,如《上
海市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規定》。地方性衛生法規在推進本地衛生事
業的發展,為全國性衛生立法積累經驗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五)衛生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
衛生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依法在其職權
范圍內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制定發布的有關本地
區衛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
(六)衛生規章
衛生規章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指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在其職
權范圍內制定的衛生行政管理規章,在全國范圍內具有法律效力。它也
有兩種形式,即①由衛生部制定發布的,如《解剖尸體規則》;②由衛生部
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發布的,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二是指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經國務院批準的
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衛生法律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和發布的有關
地區衛生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
(七)衛生標準
由于衛生法具有技術控制和法律控制的雙重性質,因此衛生標準、衛
生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就成為衛生法淵源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這些標
準、規范和規程可分為國家和地方兩級。前者由衛生部制定頒布,后者
由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頒布。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標準、規范和規
程的法律效力雖然不及法律、法規,但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它們的地位又
是相當重要的。因為衛牛法律、法規只對社會衛生管理中的一些問題作
了原則性規定,而對某種行為的具體控制,則需要依靠標準、規范和規程。
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說,只要衛生法律、法規對某種行為作了規范,那么衛
生標準、規范和規程對這種行為的控制就有了極高的法律效力。以衛生標
準為例,它是國家根據衛生保健要求,對生產、生活環境中化學的、物理
的及生物的有害因素所確定的衛生學允許的限度。衛生標準一經批準發
布,就是衛牛技術法規,具有法律約束力。我國現行衛生標準按《衛生標
準管理辦法》分為國家標準、部標準和地方標準:①國家標準是指對保障
人體健康,促進生產發展有重大意義而必須在全國范圍內各部門、各地區
統一執行的標準;②部標準也稱專業標準,是指在全國衛生二號業范圍內
統一執行的標準;③地方標準是指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而在本地區有特殊需
要的標準。我國現行衛生標準主要有T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生活飲用
水標準、食品衛生標準、放:射衛生防護標準和
職業病診斷標準等。
(八)衛生國際條約
衛生國際條約是指我國與外國締結或者我國加入并生效的國際法規
范性文件。它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同外國締結衛生條約和衛生協定,
或由國務院按職權范圍同外國締結衛生條約和衛生協定。這種衛生國際條
約雖然不屬于我國國內法的范疇,但其一旦生效,除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
外也與我國國內法一樣對我國國家機關和公民具有約束力,如《國際衛生條
例》。
第二節衛生法的體系
第二節衛生法的體系
一、確立衛生法體系的意義
研究衛生法的體系,確立衛生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是衛生法制
建設中的一項重要而艱巨的任務。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衛生法律的
不斷增多,對衛生法律體系的研究逐步深入。衛生部與世界衛生組織合作
舉辦了多次衛生立法講習班,對衛生法律體系進行了研討;中國衛生法學
會也對衛生法律體系組織多次研討。通過研究,對衛生法的概念、淵源、原
則、法律地位、調整范圍等從理論上形成了較一致的認識,提出了衛生法律體
系的理想性結構體系和實用性結構體系等多種分類方式。
研究衛生法體系的意義在于:從理論上可以對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衛生
法的概念、原則、淵源,確定衛牛法調整以乍命健康權為主要任務的社會關
系的基本范圍,探討衛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關系以及與此相關聯的法律
責任,為建立衛生法基本體系奠定理論基礎。從實踐上講對于制定一砸生立
法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衛生立法T作,準確協調和處理衛生法內部
與外部法律關系,提高衛生立法的可行性、統一性、計劃性和立法效率具有
實際指導意義。.
二、衛生法體系結構
衛生法律體系包括衛生法律層次體系、衛生法律體系結構設計和衛生
法律子系統。
(一)衛生法律層次
按照目前我國立法的法律效力等級,將衛生法律層次分為:憲法、法律、
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規章,以及從屬于
各項衛生法規的衛生標準。
(二)衛生法律體系結構設計
衛生法律體系結構的設計以《q1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
決定》中的有關論述為基礎,結合V生改革的實際,將衛牛法分為公共衛
生、醫療保健服務和中醫藥i個部分,每個部分又可分別形成子系統。
(三)衛生法律子系統
1.公共衛生公共衛生子系統由疾病預防與控制、職業衛牛與公共場所
監督、與健康相關產品的監督三部分組成。,
(1)疾病預防與控制:包括關于傳染病、地方病、慢性病、國境衛生檢疫、愛
國衛生、健康教育的法律法規。
(2)職業衛生與公共場所監督:包括關于職業衛生、環境衛生、學校
衛生、放射衛生的法律法規。
(3)與健康相關產品的監督:包括關于藥品、食品、化妝品、消毒用品、
保健用品、飲用水的法律法規。
2.醫療保健服務醫療保健服務子系統由醫療服務、保健服
務和醫療保險三部分組成。
(1)醫療服務:包括關于人員(醫師、護士、衛技人員、臨床藥師)、機
構(醫療機構、血站)、醫療活動(診療規范、病人權益保護、醫療事故處理、
精神衛生、醫學新技術、生命權益)的法律法規。
(2)保健服務:包括母嬰保健和康復。
(3)醫療保險:包括職工保險、合作醫療、商
業保險的法律法規。
3.中醫藥中醫藥子系統由于與公共衛生和醫療保健服務有一
些共性,介于兩者之問,因此要突出特點,涉及振興
中醫和發展傳統醫藥等法律法規。
第三節衛生法與鄰近法律部門的關系
一、衛生法與冤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規定的是國家的根本制度,即國家的
社會制度、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以及國家機關的組成、職責和公民的
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等。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立法工作的依
據。衛生法與憲法的關系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從屬關系,即整個衛生
法的制定和實施必須符合憲法精神,同憲法的規定相一致,若有抵觸便
自行失去法律效力;二是補充關系,即憲法對國家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面
的規定只能是高度概括和十分原則的,需要通過衛生立法把憲法關于發
展醫療衛生事業、保護人民健康的條款加以具體化,形成方方面面
的衛生法律文件,用以直接規范人們的各種衛生行為。
二、衛生法與行政法
“行政”一詞就其原意講,一是指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即國家行
政機關;二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所從事的管理活動。廣義的“行
政”,還包括其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對其內部實施管理
的工作機構及其管理活動。行政法是規定國家行政機關組織、職責權
限、活動原則、管理制度和T作程序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調整國家
各級行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在行使行政管理職能中,同其他國家機關、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的社會關系。其內容非常廣泛,涉及民政、公
安、農林、財政、金融、文教、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司法行政等
各個方面的行政管理關系。衛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既有各級衛生行
政部門之間、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與同級人民政府之問、各級衛生行政部
門與其衛生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縱向行政管理關系,又有各種醫療衛生機
構、各種提供衛生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與服務對象之間的橫向衛生服務
關系。就縱向的衛生行政管理關系而言,衛生法與行政法是從屬和補充關
系。
三、衛生法與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以及和它相聯系的人身非財
產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所謂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是指這
種社會關系必須具有物質經濟內容,而且參加這種社會關系的當事人必
須是享有獨立財產的主體,在意思表示上是自覺自愿的。所謂和財產關
系相聯系的人身非財產關系,是指沒有財產內容但具有人身從屬性的社
會關系,它的改變或受到侵犯,會影響到當事人的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
權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生命權、健康權等;身份
權包括當事人的著作權、發明權、發現權、專利權、商標權等。在橫向的衛
生服務法律關系中,雙方當事人都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從各自的意愿出
發而走在一起構建這種社會關系;當一方實施侵權行為或不履行其義務
時,應當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向對方承擔一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將
衛生服務關系作為調整內容之一的衛生法,與民法有著密切的聯系和交叉
關系,在規范衛生服務關系時,應該遵循民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
衛生服務法律關系中有的還帶有一定的特殊性,如醫患關系。首先,
在醫患關系中雙方的法律地位有一定的“主從”性,即患者在一般情況下缺
乏必要的醫療衛生知識,而醫療方案的選擇、藥物的選用還是掌握在醫生
一方,從這種角度看,醫患雙方的關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關系。其次,
醫療行為帶有一定的風險性和責任性。第三,某些醫療行為本身就帶有
一定的創傷性和損害性。所以醫患法律關系之間的權利義務既有平
等的一面,又有不完全對等的一面;在經濟利益上既要體現等價有償的
原則,又不可能完全按照等價有償辦事,因而在規范衛生服務關系和適用
民法時,應該充分考慮到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特殊地位和具體情況。
四、衛生法與刑法
刑法是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和對犯罪如何量刑的法律規范。它保護
的社會關系比其他任何法律都更為廣泛,直接涉及經濟、政治、文化、社
會秩序、公民人身和個人財產等各個領域,而且所采用的懲罰手段最為嚴
厲,是其他部門法得以貫徹實施的保證和后盾。衛生法與刑法的區別和
聯系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衛生法保護的社會關系也是刑法所保護
的社會關系,但刑法所調整的范圍遠不止衛生領域,調整的手段也不同于
衛生法,衛生法中最嚴厲的手段僅限于財產剝奪、行為限制等行政處罰。
二是衛生法對嚴重違反工生法的犯罪行為及其處理只能作出原則性規
定,具體如何認定和制裁還必須適用刑法,妙這一點來說,刑法是衛生法實
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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