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合同法各論)
一、甲與乙訂立了一份賣牛合同,合同約定甲向乙交付4頭牛,分別為牛1、牛2、牛
3、牛4,總價款為1萬元;甲向乙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項由乙在半年內付清。雙方還
約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該4頭牛的所有權。簽約后甲向乙交付了4頭牛。
請回答下列問題:
1、設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電擊死,該損失由誰承擔?為什么?
2、設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頭小牛,該小牛由誰享有所有權?為什么?
3、設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傷丙,給丙造成經濟損失1千元,該損失應該由誰承擔?
為什么?
4、設在牛款付清之前,乙與丁達成一項轉讓牛4的合同,乙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該
合同的效力如何?為什么?
5、甲乙雙方在合同中的“牛款付清前賣方保留所有權”的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為
什么?
答:(1)由乙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
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該題中因甲已將牛交付于
乙,所以牛1的損失應由乙承擔。
(2)乙享有所有權。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
孳息,歸買受人所有。因此本題中牛2已經由甲交付給乙,牛2產生的孳息即小牛應歸
乙所有。
(3)由乙負擔。動物致損的侵權責任承擔者為該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在本案中,牛
3已交付于乙,乙為現在的飼養人或管理人,牛3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應當由乙承擔。
(4)該合同屬于效力未定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
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在此之前即屬效力未定。
本題中甲與乙已經約定在乙未付清價款之前,由甲保留對牛的所有權,所以此時乙并
不是牛4的所有權人,乙對牛4的處分屬于無權處分,因此乙與丁簽訂的買賣合同屬于效
力未定。
(5)保留所有權的約定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同法,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
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二、李某長期在外地工作,家里年邁的父母無人照顧,鄰居的章某由于和李某的關系較
好,就抽空前來照顧兩位老人。李某在感動之余,就決定將自己的一臺八成新的彩電送給對
方。
根據《合同法》回答下列問題:
1、如果彩電在答應送給對方后由于關系變壞,李某是否可以撤銷贈與?為什么?
2、如果已經將彩電交付給對方李某是否可以撤銷贈與?為什么?
3、如果彩電本身有瑕疵,李某在贈與后是否承擔責任?為什么?
4、如果彩電在使用過程中爆炸使章某受到損失,并且李某曾經保證彩電沒問題,李某是否
應當承擔責任?為什么?
5、如果在彩電送給對方時,李某要求章某照顧其父母,而彩電本身有瑕疵,李某是否承擔
責任?為什么?
6、如果章某沒有按照約定照顧其父母,李某在交付彩電后是否可以撤銷贈與?為什么?
答:1、李某可以撤銷。贈與人在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撤銷贈與。
2、不可以撤銷贈與。權利已經轉移的情況下不可以撤銷。
3、不承擔責任。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
4、承擔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
損害賠償責任。
5、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
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6、可以撤銷。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扶養
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三、某股份有限公司與某商業銀行簽訂了一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商業銀行貸款人民
幣500萬元,借款期限為3年,利息75萬元,借款用途為技術改造。
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回答下列問題:
1、假如借款合同沒有采用書面形式,是否合法?為什么?
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銀行要求提供保證擔保,保證人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門,
即該市冶金工業局。該擔保是否合法?為什么?
3、商業銀行為了控制風險,將利息75萬元預先在本金中扣除。這種行為是否合法?為
什么?
4、假如當事人雙方沒有在合同中約定利息的支付期限,應當怎么處理?
分析:
1.借款合同沒有采用書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
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本例當事人之間的借款非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因此應當采用書面
形式。
2.不符合法律規定。國家機關不能做保證人。冶金工業局為國家機關,因此不符合法
律規定。
3.不合法。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
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4.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利息,當事人之間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條款和
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
屆滿1年時支付。本合同的借款期間為3年,應當在每滿一年時支付。
四、李某與劉某簽訂一房屋租賃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假如房屋租賃合同的期限為30年,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2.假如租賃期限房屋需要維修,承租人也要求維修,但由于沒有維修,致使房屋側墻倒
塌,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責任應當由誰承擔?為什么?
3.為了美觀舒適,承租人自己對房屋進行了裝修,要求出租人按照裝修費用的一半支付
是否合理?為什么?
4.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房屋轉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間關系是否解除?為什么?
5.在承租期間,出租人將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的同意?為什么?
6.在承租期間,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租賃合同仍然有效的說法是否正確?為什么?
分析:
1.合同部分無效。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責任應當由出租人承租。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
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不合理。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
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
損失。該承租人沒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進行裝修,違反法律的規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
付一半的費用是不合理的。
4.沒有解除。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
租人和出租人之間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5.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應當提前通知承租人。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
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6.正確。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五、佰斯房地產公司欲裝修新建成的商品樓一棟。2000年5月7日,佰斯公司與本市勝
捷裝修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勝捷公司為佰斯公司A樓陽臺安裝鋁合金玻璃窗90個。主要
原材料鋁合金、茶玻璃由佰斯公司提供,并將這些材料全部交給了勝捷公司,勝捷公司將
材料放在工地臨時材料庫中。5月22日,勝捷公司發現前一天未完全安裝完畢的4個一樓
陽臺鋁合金窗架被盜。發現被盜后,勝捷公司及時將這一情況告知了佰斯公司,并要求佰斯
公司重新購買這四個陽臺鋁合金窗架的原材。
經查,這4個窗架均為僅有一半已經固定在陽臺上,尚未裝上玻璃,盜賊從外部卸走。
4個鋁合金窗架價值2000元。佰斯公司認為該損失應由勝捷公司賠償,而勝捷公司認為被
盜的4個窗架已安裝在陽臺上,商品樓是由被告派人看管的,自然包裝陽臺上窗架,因此被
盜窗架的損失應由佰斯公司承擔。對此佰斯公司認為:合同規定陽臺全部安裝好后,再統
一驗收交付,此時已安裝的窗架既未驗收,也未交付,在此期間應由原告自己看管,自己承
擔損失。
問題:1、你認為勝捷公司的說法是否有道理?
2、上述案例中的損失應由哪一方承擔?為什么?
答案:
1、勝捷公司的說法無法律依據。本案屬于承攬合同。裝修材料由定作人佰斯公司提供
的,并將這些材料全部交給承攬人勝捷公司。勝捷公司未完全安裝完畢的4個一樓陽臺鋁合
金窗架被盜。而勝捷公司認為4個窗架已經安裝在陽臺上,商品樓是由被告派人看管的,自然
包括看管陽臺上的窗架。因此被盜的損失應由佰斯公司承擔。合同法規定“承攬人應當妥善
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
損害賠償責任。”
2、本案中勝捷公司因保管不善造成定作人裝修材料被盜,應當承擔被盜的4個陽臺鋁
合金窗架的損失給定作人佰斯公司。承攬人應當預見也能夠預見未安裝完的1樓鋁合金窗架
有被盜可能,卻未采取必要措施,主觀上有過錯。而法律或合同均未規定定作人有保管承
攬合同材料的義務,故勝捷公司主張被盜損失應由定作人佰斯公司承擔無理。況且合同約定:
陽臺全部安裝好后再統一驗收交付,此時已安裝的窗架未驗收,也未交付,在此期間應由承
攬人自己看管。
六、商人胡某在波浪倉庫寄存一批電話機5000個,價值共計100萬元。雙方商定:“倉
庫自2000年7月19日至9月5日期間保管,胡某不定期取走。9月5日胡某取走最后的電
話機,并支付保管費1200元。”9月5日,胡某前來取最后的1000臺電話時,雙方為保管
費的多少發生爭議。胡某認為自己的電話機實際是在7月29日才到J市,晚上才入波浪倉
庫,應當少付保管費200元。波浪倉庫拒絕減少保管費,理由是倉庫早已為胡某電話的到來
準備了地方,至于胡某是不是準時進庫是胡某自已的事情,與倉庫無關。胡某認為波浪倉庫
位于火車站,業務繁忙,波浪倉庫不可能空著貨位。只支付1000元保管費。波浪倉庫于是
拒絕胡某提取所有電話機。
問題:
1、你認為胡某要求減少保管費的要求是否合理?
2、波浪倉庫在胡某拒絕支付足額保管費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拒絕其提取貨物?如果可
以,波浪倉庫是否可以留置所有電話機?
答案:
1、不合理。本案當事人簽訂的是倉儲合同,《合同法》規定:“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這意味著倉儲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而諾成性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雙方當事人
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成立后,因存貨人原因貨物不能按約定入庫,
依然要交付倉儲費。
2、可以拒絕。根據我國《合同法》,在對倉儲合同沒有規定時,可以適用法律對保管合
同的規定,即“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主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有留置
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本案雖為倉儲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倉儲費,而雙
方對留置無相反約定的情況下,保管人可以留置倉儲物,拒絕其提取倉儲物。但本案保管人
明顯過多留置了寄存人的貨物,是不妥的。因為在倉儲物是可分物時,保管人在留置時僅可
留置價值相當于倉儲費部分的倉儲物,而本案的倉儲物恰恰是可分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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