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人權法律與人權的關系歷來被法學和社會學
者們津津樂道,它們仿佛永遠在一段恩怨糾葛的不了情中。記得大一的法理課上,陳步雷老師就試
圖讓我們樹立起對人權的頂禮膜拜以及對憲法的嗤之以鼻。我們小組的七位成員,或許只是狗尾續
貂,但希望借此法理讀書報告闡述自己心中的法律與人權。
(一)人權釋義:
人權作為一個普遍的政治概念,它的思想歷史悠久,但是它的概念最初是
由歐洲新興資產階級為反對封建神權、君權和等級特權而提出來的。
17、18世紀
17、18世紀,新興的
資產階級隨著經濟上日益強大,為了對抗被認為神圣不可侵犯的神權、君權和等級特權,資產階級
思想家和政治家們掀起了啟蒙運動。天賦人權的觀念在約翰洛克的一句:“人類天生是自由的、平
等的和獨立的,人人都享有這些由上天賦予的、不可讓與和不可侵犯的人權”中正式誕生。
在不同的時代和地區,法學家們對人的權利的理解有很大不同。比如從康德的《法的形而上
學原理》中,可以看出康德將權利分為三個層次:首先,權利意味著人與人之間的一種外在的實踐關
系;其次,權利意味著自己自由和他人自由的關系;再次,權利意味著不考慮意志的具體內容,具
有抽象性。總結起來,康德的權利是指個人自由和他人自由相協調的全部條件的普遍法則。另外,
康德認為嚴格意義上的權利“不摻雜任何道德的律令”,和倫理“沒有任何牽連”。康德將權利分
為兩種,一種是私人權利,主要由私法來規定,它是“不需要向外公布的法律體系”;一種是公共權
利,主要由公法來規定,它是那些“需要公布的法律體系在文明社會中權利的原則”。由此可以看
出,他的權力觀具備了濃厚的“人情味”,他認為只有人才有自由意志和與生俱來的天賦權利:自
由。但人為了自身的自由,就必須首先尊重他人的自由,因為他認為“法律就是依照這一最高原
則,由立法機關制定出一整套明文規定,其最終目的是維護公民,也就是人的自由以及由此派生的一
切權利。”從整個人權的發展可以看出,時代、地區不同,人們對人權的理解也各不相同。通過所
閱讀的各種書籍,我們認為:所謂人權,就是指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條件下,個人或體按其本
質和尊嚴享有或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這些基本權利包括自由權、政治權、社會權、發展權、和平
權等。
但是,我并不想過多地對人權范圍和特征進行具體展開,因為這是個關系到人權內核的更為專
業的問題,需要的不僅是法律專業知識,更多地是從社會學角度進行的探討。我們小組主要通過閱
讀與人權相關的書籍,從人的權利與法律的關系這個角度出發,研究人權的價值,法律的價值。
(二)法律的自由價值
1、自由與權利
曾經有一個很著名的實驗,就是在一個水池中增加一道透明的隔障,在一邊放養一只鯊魚,在
另一邊放養著鯊魚喜歡吃的魚。開始幾天里,鯊魚常常想沖向另一邊去捕食,但都被隔障阻擋了,還
弄得很受傷。時間長了,也就不再去碰壁了。鯊魚的食物是每天供應的,在用餐以后,鯊魚總是吃的
飽飽的。小魚們也看到了鯊魚,開始都躲得遠遠的。鯊魚每次沖擊的時候都嚇得要命,可是時間長
了,鯊魚每次沖擊都在特定的地方停止了,于是小魚們慢慢膽子大了起來,也敢在隔障附近游來游
去了。再后來,水池中,鯊魚在自己的格里游來游去,無視小魚的存在。而小魚們也在自己的格里
游來游去,并不在乎和鯊魚保持很近的距離。一段時間后,科學家把隔障取走了,發現鯊魚和小魚
相安無事,都不愿意越雷池一步。鯊魚和小魚的距離很近很近時也是和平的。鯊魚每次只要等著喂食
就可以了。
由這個實驗,我們可以從一個角度對自由進行區分:經驗的自由和先驗的自由。經驗自由并
不是一種跟先驗自由相脫離的自由,而是實踐自由的內容方面,相應地,先驗自由則是實踐自由的
形式方面,也就是說,先驗自由和經驗自由都是實踐自由,他們共同組成實踐自由,二者在實踐中
不可分割并相互為限。但無論如何,先驗自由和經驗自由都是在實踐中體現價值的,而在實踐中,
權利的行使是進行實踐的重要方面。因此,自由的實現為權利的實現提供前提。康德認為權利只表
示一個人的自由行為與別人行動自由的關系,可見自由是權利的基礎,如果權利不是基于自由而是
嚴格或者受到限制的,那也就無從談權利,無自由的權利不是權利。
由此,我們知道了:自由是權利的前提和基礎,沒有自由權利無法實現。既然自由與權利的關
系如此密不可分,那么自由與法律的關系也就間接體現出權利與法律的關系。自由與法律的關系又
是什么呢?
2、自由與法律
薩維尼認為“每個個人的存在和活動,若要獲致一安全且自由的領域,須確立某種看不見的
界線(theinvisibleborderline),然而此一界線的確立又須依憑某種規則,這種規則便是法律?!币?/p>
就是說,若想獲得真正的自由,就要通過法律手段來保障,無論是立法、執法、司法或守法,都是對
人的自由的保護,所以說法律是自由的保護傘。哈耶克認為“一般性法律與具體命令間的最重要的區
別在于知道一項特定行動的目標和知識,究竟是由權威者來把握,還是由該行動的實施者和權威者
共同來把握。根據規則對私人領域進行界定,能夠使那種類似于財產權的權利應運而生。界定出一
個私人領域,就是為了保護私權利能夠在一個自由的環境中得以運用,而不受到來自強權的干
涉。”只要與自由想背離的或者是不能讓自由生存的,都是哈耶克所要批判的,無論是經濟、社會
還是法律。哈耶克的自由主義讓他堅持權利不應受到過分地干涉,應該在私人領域里最大化地由人
們自由運用。但也要有一個法治環境的前提。因此,在哈耶克的眼中,自由是最高的價值,權利
是為了追求自由而設定的概念。但另一方面,法律通過限定自由的范圍來保障權利的實現。因此,
法律是實現自由的工具,自由是法律產生的意義。
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對自由與秩序做了全面透徹的分析。哈耶克所說的自由,已然不是
放縱和無序了,也就是這種自由是要在一個特定的秩序之下來實現的,這種秩序就是法治。“當我
們遵守法律(指那些在制定時并不考慮對特定的人予以適用的問題的一般且抽象的規則)時,我們并不
是在服從其他人的意志,因而我們是自由的?!笨梢钥闯?,他對秩序也就是法律的理解是:人們共
同意志的體現,即人們在遵守法律的時候不會覺得是在受強制,而是自己意愿的滿足。這種說法是
對法律提出了難以實現的要求,因為無論如何法律也不會滿足每個人的意愿。但是卻也提供了立法
的方向——遵從人們的自由意志。哈耶克還認為“人們之所以常常認識不到一般的和平等的法律可以
為個人自由提供最為有效的保護,以抵抗來自于外部的侵犯,主要是因為人們習慣于默認國家及其代
理人可以免受這些法律的管轄,或習慣于認定政府擁有權力賦予個人以豁免權。人們對法律的認識
程度,影響人們守
法和利用法律維權的程度。”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是通向自由的階梯,自由的實現依靠法律保護和對法律的認識,自由是法
律追求的最高價值。那么,在法律眼中,自由是怎樣的?法律怎樣或應該怎樣保護自由?
3、自由釋義與法律保護
密爾在《論自由》中闡述道:“唯一實稱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們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們自
己的好處的自由,只要我們不試圖剝奪他人的這種自由,不試圖阻礙他們取得這種自由的努力?!?/p>
這說明自由在密爾看來是法律不應該安排公權力插手公民自由領域的事,自由是個人的私事,只要不
妨礙他人,個人的自由都應該得到實現。但同時,他也認為:“他人雖然不能強制別人,但卻可以采
用勸說等方式影響別人?!边@應該是對法律的更高的要求,即不僅要有強制性的保護自由實現的秩序
建立,也要有柔性的規定來引導自由合理地實現。密爾認為公民自由中最重要的就是思想和討論的自
由,即在科學、道德、政治、文化、宗教信仰等問題上,人民有形成、闡述和堅持自己意見的自由。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
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边@是法律對個人的具體自由的保護,這里不僅
要求法律要保護自由的存在,還要確保具體自由的實現。此外,密爾還認為“對于各種思想的自由探
索和自由討論,是保證科學和藝術獲得發展的首要前提。凡有這種自由的時代,必是學術昌明、
藝術輝煌的時代。凡壓制這種自由的時代,必是思想和藝術死氣沉沉、愚昧黑暗的時代。真理只能在
自由探討中才能被發現。在某一個時代某一個民族思想界一時居統治地位的觀點,并不能因此而被認
為即是真理的觀點。”這里的自由可以理解為是社會自由,而不僅是個人自由。自由在密爾看來是
社會文明的體現,自由的實現程度決定著整個社會成就的高低??梢园l現,密爾是思想自由和討論
自由的堅定倡導者,主張人有獨立思考,自由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強調人有按照自己的意志選擇
自己生活力一式和個人行動的自由,認為這是人的自由權利中最為重要的內容,關系到個人的福扯、
社會的進步、民族的命運。
從歷史中確實可以總結出這一點,例如唐朝是中國歷史上最為興盛發達的時代,它的開放程度
也是歷史上罕見的,即使現在的中國也難以與盛唐時期的開放程度相提并論,這種開放性就體現了
唐朝自由的個性和自信的氣度。由此可見,自由的程度與社會文明確實密切相
關。自由的貢獻已經不僅局限于法律的領域,它甚至決定了一個社會發展的程度!由此看出,自由
對于作為社會文明一方面的法律來講,也會產生很大影響。
綜上,自由的實現不僅需要法律的剛性規定,還需要柔性疏導。反過來,自由為法律和社會的
發展提供空間和助力。
(三)法律的平等價值
“在所有領域中,自由意味著,也只能意味著,我們的所作所為并不依賴于任何人或任何權
威機構的批準,只能為同樣平等適用于人人的抽象規則所限制?!薄斯沤裰型舛颊J為平等是
法律的應有之義,自古便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說法,平等已經被全世界范圍內的法律確定
為最基礎的原則。平等在法律中體現在:所有人平等地適用法律,依法享受權利,履行義務;所有
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人無特權;所有人的權利與義務總體持平;任何人的違法行為受法律平等對
待。但是平等與法律的關系遠不僅如此。
1、平等與權利
德沃金在《認真的對待權利》一書中,對于為什么要求政府認真對待每一個人的權利做了精
煉的回答:“簡單地說是因為道德,但這主要不是對個人提出的道德要求,而是對政府提出的道德要
求,政府應當合乎道德,亦即平等地對待所有人。在此,權利的提出主要不是為了限制個人行為的,
而是為了約束政府行為的。”對待權利時要認真,何為認真,首先就是一視同仁地看待。“如果政
府不能認真對待權利,它也就不會認真對待法”。另外,“政府有義務依據道德原則確認和實施基本
的和憲法的權利,而且也有責任不以法律的形式侵害這
些基于道德原則的公民權利,盡管這些權利可能沒有法律規則的具體規定。”也就是說,對于政府道
德原則是權利的淵源,但并不是每個權利都能得到法律的強制保護,有些道德若沒有得到政府的青
睞,可能只能依靠道德的柔性力量來實現。在德沃金看來,這種對政府行為的道德要求的要義是平
等,亦即政府必須平等地關懷和尊重所有人。
總結一下,權利的認真對待是基于平等的要求,無論政府、社會還是個人都是為了達到平等
而尊重或保護權利。
2、平等與法律
平等與法律的關系看似簡單,但實質上卻由于太過抽象而難以解釋。因此我們不得不借各位名
家對正義的理解來闡釋,畢竟實現平等是實現正義的重要步驟。
康德認為法律是分配正義的表現形式。他在《法的形而上學原理》中闡述:“在不可避免的要
和他人共處的關系中,你將從自然狀態進入一個法律的聯合體,這種聯合體是按照分配正義的條件
組成的?!钡鋵崯o論法律怎樣努力,都無法完全實現社會的分配正義,因為即使在人民是統治階級
的社會主義國家,法律都無法是所有人的權利代言人。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有經典的兩個正義原則,它們揭示了作為平等組成部分的正義的要
求。第一個原則是平等自由的原則,用于處理公民的政治權利;第二個原則是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
和無差別原則的結合,用于處理社會和經濟利益。其中第一個原則優先于第二個原則,第二個原則
中的機會公正平等原則優先于無差別原則。由此可見,羅爾斯認為個人的平等是正義追求的首要價
值,而社會的平等則是次要價值。羅爾斯進一步闡述道:“一個社會體系的正義,本質上依賴于如
何分配基本的權利義務,依賴于在社會的不同階層中存在著的經濟機會和社會條件。其一般的正義觀
是所有的社會基本價值(基本善)是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自尊的財富是平等的分配,除非對
其中一種或所有價值的一種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個人的利益?!彼睦碚摲从沉艘环N對最少受惠者的
偏愛,一種盡力想通過某種補償或再分配使一個社會的所有成員都處于一種平等的地位的愿望,也即
“正義是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由此可以看出,社會正義是法律的終極目標,它要求法律不僅要符合多數人的需求,還要照
顧到最少受惠者的利益。社會的正義可能難以達到,因為它可能不僅需要法律專業素質去保障法律
是實施,更需要在立法時就權衡各方意愿,更像是從社會學角度給社會利益一種平衡。類比正義與
法律,平等與法律的關系也逐漸清晰。社會平等與社會正義相比更容易實現,實現平等是實現正義
的一個前提。因此,平等更可能作為各國法律所追求的價值目標,也就是說,在實踐中,追求形式上
的平等往往成為世界各國立法的主要努力方向。
(四)法律的人權價值
人權與法律的關系不能看做純粹的權利與法律的關系,它反映著更為深層的社會、經濟、政
治、文化和道德內涵。人權體現了人類對自然的認識和超越,體現了人類個體對人類整體的抗爭與
服從,體現了個人與國家之間的沖突與一致。人權的確立,取決于國家的社會制度、經濟制度和法
律制度,也取決于一個社會和民族的文化、歷史傳統和信念。今天,在一些國家和地區,人權法
律化的過程仍然充滿了荊棘和障礙,爭取人權的斗爭成為這些國家和地區政治斗爭的主要方面。
1、人權對法律的作用
人權在此應做廣義的理解,既包括現實得到的即實有權利,也包括人的本性和本質所應具有的
權利即應有權利。在應有權利中,除了包括容易描述的如生命權、健康權之類的權利外,還要包括
如得到幸福、思想自由等難以名狀的權利。后者也指道德層面的利益,在我的理解,這與羅爾斯的
“合理性的善”類似。
羅爾斯對于“合理性的善”有著獨到的思索。他首先將各種情形下的善做了區分定義,并以善與
正義的關系為切入點闡釋契約主義和功利主義的區別。羅爾斯將善和正義(在更廣泛的意義上可以
理解為正當)做出理性區分:第一,正義原則是出于原始狀態的人們愿意選擇的原則,而善則是
完全不被選擇。第二,個人對善的觀念相互區別是好事,人們可以自由決定善。但正當的觀念需要
人們樹立統一的思想從而建立一種最終的秩序,我們不僅需要共同的原則,還需要將原則運用到具
體案例中的相似的方式。第三,正義原則的運用受到無知之幕的限制,而對一個人的善的評價卻依
賴于對事實的充分認識。由此,羅爾斯得出結論:在善和正義并不相同,在二者的博弈中,“正當”
或“正義”優先,就像“每個人都有選擇不做雷鋒的權利”。“善是社會基本的期望基礎,正義或
正當才是社會的常態規則?!彼哉f,如果把正義當做法律的代名詞的話,那么人權的實現就是法
律和全社會追求的最高價值和最終目標,但無奈法律中的人權才是社會存在的常態。
在法治社會中,權利不僅是法治的基石,也是法治的目標。從這一立場出發,德沃金闡述了他對
權利的認識。德沃金的《認真的對待權利》書中認為“權利不是強制或命令
道德體現為通過法律來實施基本的和憲法的權利?!?/p>
總之,人權對法律的作用體現在:它指出了立法與執法所應堅持的最低人道主義標準和要求;
它可以診斷現實社會生活中法律侵權的癥結,從而提出相應的法律救濟的標準和途徑;它有利于實現
法律的有效性,促進法律的自我完善。
2、法律對人權的作用康德在《法的形而上學原理》中,把法律對人權的作用作了經典的闡釋:“從
最普遍的角度看來,權利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借助法律地位或傳統地位賦予人們以特殊的能力。
這就是說,作為自己的地位的結果,人們可以擁有進行某種特殊行為的資格或機會?!笨梢钥闯?,
,而是法
律得以有效和正當的源泉,是權利使法律獲得特殊的尊崇,而且權利構成了政治正當性的來源。政治
在康德看來,法律為人權的實現賦予了特殊能力,人權不僅能夠實現,而且由于披上了法律的外衣而
更加金剛不入地實現!同時,作為特殊人權,或者說是法律普遍忽視的人權,康德也給幸福下了定
義:“幸福是對我們的一切愛好的滿足(按照滿足的多樣性,這幸福是外延的,按照滿足的程度,
幸福是內包的,而按照滿足的持續性,幸福則是延伸的)?!彼炎非笮腋訖C的實踐規律稱之為實
用的規律(明智的規則);但如果有這樣一種實踐規律,它在
(道德律)。前者建議我們,如果動機上沒有別的,只是要配得上幸福,那我就稱它為道德的
德沃金對于法律中的權利范圍給出了自己的理解,
要享有幸福的話必須做什么,后者命令我們,僅僅為了配得上幸福我們應當怎樣做。
他認為“權利不能夠僅僅在法律的明
確規則中發現,也應當在法律原則中尋?!蓖ㄟ^原則與規則的結合,大大擴大了人們享有的權利
范圍,人們不但享由規則創設的權利,還享有原則創設的權利。德沃金要求政策必須是在考慮了
“平等關懷和尊重的權利”之上的結果。這種原則、規則、政策三位一體的保障人權的規范,對人權
的不僅合法而且合理保障能夠起到關鍵作用。然而,光從立法層面保障人權還是不夠的,要從整個
法律運行的程序出發對人權給予充分保護。他認為:“對于權利的考量更多的體現在原則之中,原
則又通常是通過司法判決體現出來。因此,通過司法也即對侵害人權的懲罰從而保護人權也是必不
可少的?!?/p>
總之,法律對人權的作用體現在立法保護、司法保護和個人保護。人權的法律保護是人權實
現的最直接的保障手段,一個國家的法律狀況如何將直接影響人權的實現程度,沒有法律根本談不
上人權,無論是實有權利還是應有權利。
(五)小結人們對于人權的追求,最早可見柏拉圖的《理想國》。在《理想國》中,柏拉圖對
人們受教育的苛求達到了極致的程度,在他眼中,沒受過教育的人就如同那些囚徒,整個身心都
被桎梏在一個狹小而不見天日的洞穴里,他們所能看見的,只是真實事物的影子而已。更為嚴重的
是,他們不但看見的僅僅是影子,而且把這些影子當成了真實事物,而且間或有從矮墻后面傳來的
聲音,也被他們認定為是由那些影子發出的。柏拉圖借此說明,沒受過教育的人永遠處在這樣一種
蒙昧無知的穴居狀態。這一方面是說明教育的重要性,從另一方面看,柏拉圖把人分成受過教育和沒
有受過教育的野蠻人。受教育在柏拉圖看來,不僅是人的權利之一,更是人們知道自己有權利并且
可以享受權利的唯一途徑。因此他毫不避諱對教育的極端追求。
在現在的中國,人權與法律的關系還未得到充分解決,但人權問題的影響力遠不止法律這領
域。人們的受教育程度提高,人們知道的越來越多,人們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烈,法律不能成為人
權事業的枷鎖,而應該成為保障人權,鼓勵人權實現的明燈。
Ps:以下這段系別人文章,因其闡釋的觀點精辟結論鏗鏘,同時也表達了我想說卻因水平所
限說不透徹的道理,故借用在此:“一方面,信息量的不斷擴大帶來的卻是人心在信息面前的冷漠;
另一方面,威權政治與欲望的開放使得犬儒主義與虛無主義成為國人當下的普遍心態。這其中既有政
治自由缺失所帶來的虛偽,亦有經濟增長體制不斷理性化所帶來的異化與空虛,也有傳統被“拔
根”,后人的精神世界的無所適從。我們當下面對的正是泛濫成災的“碎片”化的“意見”,然而
至今沒有一位政治思想家或文學家藝術家為建立一個整全的、由“意見”上升至“真理”的精神視野
作出過較大價值的貢獻。自下而上的“公共德性”總是被以權力為后盾的虛偽的官方立德機制所同
化、消化,進而成為為權威服務的工具;理性
“純作為工具本應與“真理”即德性連在一起,但在當下的犬儒思潮下卻成為成就個體欲望的
粹”手段;以人為本的“自然”不再與人的情感及人的行動成三點一線的精神統一體,各種良心成為
了我們冷漠研究的客觀對象,主體的虛無再次成就了政治權威與經濟權力——總之是欲望——的陰
謀。所以我們今天必須結合這樣的時代狀況重新思考《理想國》的意義。封閉社會雖然成為歷史,
但今天的現狀卻使我們的心靈走向封閉。只有當政治哲學作為每一個人內心與現實產生情感聯系的理
性紐帶時,自由主義才會有了堅實的基礎?!独硐雵返囊x即在此。在人權缺失之處,努力促使人
權主義的政治觀成為一種“公共德性”,這就是人權主義者的責任與使命,也是他們或許有些悲情的
命運。”
參考書目:
《認真對待權利》《法的
形而上學原理》
《自由秩序原理》
《純粹理性批判》
《理想國》
《論自由》
《正義論》《人和公民的
自然法義務》《為權利而
斗爭》《法理學進階》第
三版
羅納德德沃金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6年版
年版伊曼努爾?康德商務印書館
柏拉圖商務印書館
約翰密爾約翰羅
爾斯塞繆爾普芬
道夫魯道夫?馮?
耶林付子堂主編
商務印書館
商務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1991
弗里德里克?A?哈耶克伊曼努爾?康德商務印書館
1982
2009
2007
2010
年版
年版
年版
年版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
本小組成員:李紫葛琰丁皖婧果然王兆晴齊玉劉芯會
本文發布于:2022-08-16 20:38:1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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