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法: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具體說,就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
用以確定金融機構的性質、地位和職責權限并調整在金融活動中形成的金融監管、調控關系
和金融業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調整對象:在金融活動中產生的金融關系。
基本原則:A依法統一管理金融,實行管理和經營分離,規范和完善國家金融調控、監管
行為的原則B在穩定幣值的基礎上促進經濟增長的原則C以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和金融秩序
穩定為依歸,依法規范和完善金融機構組織體系和金融市場體系,促進金融業公平、公開、
有序競爭,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維護金融市場各利益主體合法權益的原則D防范和化
解金融風險的原則E在立足于中國國情的基礎上,借鑒國外通行立法做法和國際慣例
功能:A確認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機構組織體系。B、培育和完善金融
市場體系,規范和調控金融市場行為,協調、確保金融市場各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提高資金
運營效益,實現資金融通的個體效益目標和社會整體效益目標的有機統一。C、確定金融宏
觀調控、監管目標,規范金融調控、管理、監督行為,完善金融宏觀調控、監管體系。
淵源:指金融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國內淵源:憲法、金融法律、金融行政法規、金融行
政規章、金融地方性法規、金融司法解釋、自律性規章。國際淵源:國際條約、國際慣例。
2、體系與內容:金融主體法(組織法)、金融調控與監管法、間接融資法、直接融資法、期
貨期權與外匯法、金融中介業務法
3、金融法律關系:是由金融法律規范調整的在金融監管、調控活動和金融業務活動過程中
形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
特征:A、是在金融監管、調控活動和金融業務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的關系,而金融
監管、調控或金融業務活動是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中心開展起來的。B、具有縱向金融管理
和橫向金融協作的雙重性,是比較典型的經濟法律關系。C、具有廣泛性、多樣性特征。D、
金融法律關系的確立、變更和終止,多采用書面形式,標準的格式,準則性、程序性。
構成要素:主體:指參加金融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特殊主體;
各類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個經濟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然人;國家)客體:指
參加金融法律關系的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貨幣金銀有價證券等)內容:主
體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4、我國金融法的立法趨勢:不足表現在:A立法層次整體上仍然不高,法律效力低。B法
律體系系統性差C現有的高層次的金融立法內容抽象、欠操作性,而又缺乏相關配套法規
或操作規程,致使金融交易活動和金融監管調控活動難以依法規范進行,法定的權利義務責
任難以在金融現實生活中加以落實,金融法的權威為難以確立,金融法治氛圍尚未有效形成
D缺乏反映國際金融及監管潮流同時更維系著我國未來金融業改革發展成敗的前瞻性金融
法律、法規制度。
解決:A、積極研究起草《政策性銀行法》《存貸款管理法》等,爭取早日審議通過,以盡
快建立和健全我國金融基本法的體系B、應以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形式,抓緊制定《中國人民
銀行法》等基本法律的配套法規和相關操作規程,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和現實權威性C、以《政
策性銀行法》為基層,研究制定政策性銀行管理的單行法規,依法規范政策性銀行的組織及
業務開展,建立和完善財政投融資體系D研究制定《商業銀行法》的配套法規,進一步強
化國有商業銀行的商業性、法人性、獨立性,提高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內控機制、資產負
債管理和風險管理水平。E進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場立法,規范各類金融市場的發育和完
善,建立統一開發、公平公正、有序競爭、嚴格監管的金融市場體系。F適應金融混業、金
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綜合化發展的需要,積極著手研擬并適時出臺《金融控股公司法》等。
1、中央銀行法:是確立中央銀行的性質、地位與職責權限,規范中央銀行的組織及活動開
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制定的目的:A確立中央銀行的性質、地位與職責權限B規范中央銀行的組織管理結構
C規范中央銀行的行為。
3、性質,法律地位:是金融調控法、金融監管法與金融服務法的統一體,融合了功法和司
法的特點,具有社會法的性質,屬于經濟法的二級子部門法。
4、中央銀行法的基本原則:A穩定貨幣原則,包括穩定幣值和維護貨幣秩序兩次含義。前
者通過貨幣發行、貨幣政策的操作等實現,后者則依靠貨幣流通的管理與金融監管來達成。
穩定幣值的根本目的是要維持物價的基本穩定,防止通貨膨脹的產生。B獨立自主原則,指
中央銀行在制定和執行貨幣金融政策,執行金融監管、調控與服務的過程中應依法享有相對
獨立的地位和職權,并在人事、財務、組織管理體制諸方面做出相應的制度按排。
5、中央銀行的法律性質和職能:屬于調節宏觀經濟、監督管理金融業的特殊國家金融調控
與監管機關。職能:從性質分調控職能、監管職能、服務職能。從國民經濟中的地位看,發
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三大職能。人民銀行的基本職能:在國務院領導下,制
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法律地位:對中央政府的行政隸屬性;依法享有相對獨立性。
6、中央銀行的組織形式:總分行制;復合二元制;跨國制;準中央銀行制
7、中國人民銀行的組織機構:領導機構;總分支機構;內設機構;咨詢機構(貨幣政策委
員會)在綜合分析國家宏觀經濟形勢的基礎上,依據國內宏觀經濟調控目標,討論貨幣政策
事項,并提出建議。
8、貨幣政策工具
A、存款準備金制度:存款準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準備
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銀行要求的存款準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準備金率。存款
準備金制度的初始意義在于保證商業銀行的支付和清算,之后逐漸演變成中央銀行調控貨幣
供應量的政策工具。其主要內容:規定其實施的對象;規定和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存款準備
金的考核與計提;存款準備金違規行為的處罰。
B、確定中央銀行的基準利率:基準利率是一國利率體系中起主導作用的基礎利率,它的水
平和變動決定其他各種利率的水平和變化。a、再貸款利率:指人民銀行向金融機構發放再
貸款所采用的利率。b、再貼現利率:指金融機構將所持有的已貼現票據向人民銀行辦理再
貼現所采用的利率c、存款準備金利率:指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交存的法定存款準備金支付
的利率d、超額存款準備金利率:指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交存的準備金中超過法定存款準備
金水平的部分支付的利率。
C、再貼現政策:指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票據再貼現的再貼現率,來
擴大或縮小金融機構的信貸量,從而促使信用擴張或收縮的政策措施。包括:再貼現票據的
種類、規定再貼現業務的對象、再貼現率的制定與調整。
D、再貸款政策:中央銀行再貸款主要一發行貨幣、財政性存款、存款準備金為資金來源。
E、公開市場業務:指人民銀行在公開市場上與一級交易商進行交易,買賣國債、其他政府
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以吞吐基礎貨幣,控制和調節貨幣供應量、貨幣市場利率,進而實
現貨幣政策目標的活動。
F、其他貨幣政策工具:特種存款、證券市場信用控制、消費信用控制、不動產信用控制及
窗口指導、道義勸告等。
1、商業銀行:是以金融資產和負責為經營對象,以利潤最大化或股東收益最大化為主要目
標,提高多樣化服務的綜合信用中介機構,是金融企業的一種。
性質:是企業;是金融企業;是一種特殊的金融企業。
職能:A信用中介職能,是商業銀行最本質、最基本的職能,這一職能的實質,是通過銀行
的負債業務把社會上閑散的各種貨幣資本集中到銀行來,再通過銀行的資產業務把它投向經
濟各部門。B支付中介職能,商業銀行通過客戶在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代理客戶辦理貨幣
兌現、貨幣結算、貨幣支付等業務,成為工商企業、團隊和個人的貨幣保管者、出納者和收
付代理人。C信用創造職能,在信用中介職能和支付中介職能的基礎上,產生了信用創造職
能。D金融服務職能,隨著銀行間的業務競爭日益劇烈,迫使商業銀行不得不拓寬自己的業
務,利用其先進的設施、聯系面廣、信息靈通等優勢為客戶提供投資理財、信息等服務。
2、商業銀行法:是調整商業銀行的組織及業務經營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性質:商業銀行法為商事公法、特別法、國內法、強行法
適用范圍: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
3、設定條件A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公司法》規定的章程B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
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C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D有健全
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E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4、商業銀行法經營原則:(1)三性原則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原則(2)四自方針自主經
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3)業務往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
則(4)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原則(5)嚴格貸款的資信擔保、依法按期收回貸
款本息的原則(6)依法營業,不得損害社會公益的原則(7)公平競爭原則(8)依法接受
中國銀監會等監管機構監督管理。
1、政策性銀行:指由政府創立、參股或保證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為貫徹、配合政府
經濟政策、社會政策,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內,直接或者間接地從事政策性融資活動,充當政
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進行宏觀經濟管理的專門金融機構。
2、職能:一般職能,有金融中介職能,通過負債業務吸收資金,通過資產業務將資金投入
到所需單位或項目,從而擔負起金融中介的職能,實現資金從貸出者到介入者之間的融通。
特殊職能:A倡導性職能,指政策性銀行以直接的資金投放或間接的吸引民間或私人金融
機構從事符合政府政策意圖的放款,以發揮其首倡、引導功能,引導資金的流向。
B補充性職能,又稱彌補性職能,指政策性銀行的金融活動補充和完善以商業銀行為主
體的金融體系的職能,彌補商業銀行金融活動的不足。C選擇性職能,指政策性銀行對
其融資領域或部門是有選擇的,不是不加分別的任意融資。D服務性職能,政策性銀行
一般是專業性銀行,與其服務的領域內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能,聚集了一大批
精通業務的專業技術人才,可以為企業提供各方面的金融和非金融服務。
3、與商業銀行的關系:平等關系: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前者依法享有某些政策性優惠待
遇,但不無凌駕于商業銀行之上的權利。互補關系:商業銀行以贏利為目的,是一國金融體
系的主體,承辦絕大部分的金融業務,而政策性銀行不以贏利為目的。配合關系:許多政銀
因受分支機構缺乏的限制,其政策性業務的開展是間接的,政策銀對商業銀行從事的符合政
府政策要求的業務活動給予再貸款、利息補貼等鼓勵支持,業務上監督。
1、城鄉信用合作社:是農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統稱。它們是眾性的合作制
金融組織,是對我國銀行體系的必要補充和完善,對我國城鄉集體企業、個體工商戶和
居民個人之間的資金融通起了較好的作用。
廣義的農村信用合作社:泛指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各級聯合社;狹義的僅指農村信用合作社。
城市農村信用合作社:指在城市市區內由城市居民、個體工商戶和中小企業法人出資設立的,
主要為社員提供服務,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合作金融組織。
2、農村信用社營業機構按照方便社員、經濟核算、便于管理、保證安全的原則設置。
農村信用社的組織機構包括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分別作為其權利機構、常設執行
機構、監督機構。
1、貨幣的發行:廣義,指人民銀行代表國家發行、投放、回籠、調撥、銷毀、保管以及調
節各地人民幣流通等業務活動的總稱。狹義,指人民銀行向流通領域中投放人民幣現金的行
為。具體指人民銀行通過發行庫把發行基金投入業務庫,使一部分貨幣進入流通領域的行為。
2、貨幣發行的原則:集中統一發行原則;計劃發行原則;經濟發行原則
3、發行庫,是中國人民銀行為國家保管人民幣發行基金而設置的金庫,是辦理貨幣發行的
具體機構。業務庫,是各銀行基層分、支行和處、所為辦理日常現金收付而設置的金庫。
區別:機構的設置不同;保管的貨幣性質不同;業務對象不同;收付款項的起點不同。
1、存款:是商業銀行等具有存款業務經營資格的金融機構接受客戶存入資金,并在存款人
支取存款時支付存款本息的一種信用業務。
儲蓄:指個人將屬于其所有的人民幣或外幣存入儲蓄機構,儲蓄機構開具存折或者存單等作
為憑證,個人憑以支取存款本息的信用活動。
2、存款合同:是實踐合同,須由存款人將款項交付銀行,經銀行確認并出具存款憑證后才
能成立。其形式為銀行發給的存單、進賬單、銀行卡。
3、存款的分類:按存款主體不同,分為單位存款和個人存款;按存期不同,為活期存款和
定期存款;按存款幣種分,本幣存款和外幣存款;按支取存款的方式不同,支票存款、存單
存款、銀行卡存款、通知存款、透支、存貸合一、特種等。
4、存款的業務范圍: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儲蓄存款,含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
整存零取四種;定活兩便儲蓄存款;華僑定期儲蓄存款;其他存款,如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
5、存款機構的設立:儲蓄機構指經人民銀行(現為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具有
儲蓄業務經營資格的金融機構,包括各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以及郵政儲蓄銀行辦理儲蓄業
務的機構。條件:(1)有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營業場所(2)熟悉儲蓄業務的工作人員不
得少于4人,保證營業時間內雙人臨柜(3)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6、存款的原則: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
1、貸款:靜態,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動
態,指金融機構依法把貨幣資金按約定的利率貸放給客戶,并約定期限由客戶償還本息的一
種信用活動。
2、法律性質:貸款作為資產業務,反映的是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貸款之
債是合同之債,貸款人是債權人,借款人是債務人。
3、貸款的種類:(1)按貸款人自己是否承擔貸款風險分為自營貸款;委托貸款;特定貸款
(2)按貸款期限長短分為短期;中期;長期貸款(3)按有無擔保及擔保形式分為信用貸款;
擔保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質押);票據貼現
4、貸款程序:
(1)貸款申請(2)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進行評估(3)貸款調查(4)貸款審批(5)簽訂
借款合同(6)貸款發放(7)貸后檢查(8)貸款歸還
5、貸款保全與清償:
A借款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借兼并、破產或股份制改造等途徑,逃避銀行債務,侵吞信貸
資金;不得借承包、租賃等途徑逃避貸款人的信貸監管以及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
B貸款人有權參與處于兼并、破產或股份制改造等過程中的借款人的債務重組,應當要求借
款人落實貸款還本付息事宜。
C貸款人應當要求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賃合同中明確落實原貸款債務
的償還責任
D貸款人對實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重新簽訂借款合同,明確原貸款債務的清
償責任。
E貸款人對聯營后組成新的企業法人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依據所占用的資本金或資產的比
例將貸款債務落實到新的企業法人。
F貸款人對合并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在合并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G貸款人對于外商合資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繼續承擔合資前的貸款歸還責任,并要求其將
所得收益優先歸還貸款
H貸款人對分立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I貸款人對產權有償轉讓或申請解散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在產權轉讓或解散前必須落實貸
款債務的清償
J貸款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參與借款人破產財產的認定與債權債務的處置,對于破產借款人
已設定財產抵押、質押或其它擔保的貸款債權,貸款人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無財產擔保的
貸款債權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償。
本文發布于:2022-08-27 00:02:17,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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