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基本屬性
編輯丨子愚
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作為治理能力范疇中的一種新要求,它要求黨員干部要帶頭學法、
尊法、守法、用法,自覺地在法律授權范圍內活動,切實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
依法保障人民享有廣泛的民主權利和自由。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作為治理能力范疇中的一種
新理念,它要求黨員干部要帶頭破除那種重管理輕服務、重治民輕治官、重權力輕職責等積
弊,帶頭蕩滌那種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違法行政等沉疴。這是中國特社會主義法治的特
質所決定。中國特社會主義法治特質決定了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集中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
屬性要求:
一、職權法定
職權法定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行政權力,來自于法律的明確授權,而非自行設
定。因此,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必須嚴守法律明確授予的行政職權,
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活動。非經法律授權,不得作出行政管理行為;超出法律授權
范圍,不享有對有關事務的管理權,否則都屬于行政違法。正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的
那樣,“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
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堅持職權法定,首先在思想上要牢固樹立憲法和法律
的權威。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任何法律和規范性文件都不得與憲法
相抵觸。依據憲法而制定的法律是全社會一體遵循的行動準則,任何人都不享有超越于法律
的特權。要注意培養依法辦事的良好工作作風,切實做到辦事依法、遇事法、解決問題用
法、化解矛盾靠法,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有關部門要切實按照中央的要求,把法治
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
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干部重要內容,在相同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
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干部。對特權思想嚴重、法治觀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評教育,不改正的
要調離領導崗位。
二、權力制約
權力制約是中國特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項基本原則,這一原則貫穿于憲法始終、
體現在各部法律之內。我國現行憲法對國家權力的設定充分體現了權力的分工與制約原則,
首先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其次,憲法在人民代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
人員的關系上,規定人民代表由人民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接受人民監督。人民有權對國
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控告、檢舉等。再次,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
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此外,我國憲法為充分保證執法機關
正確執法,還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本系統內實行監督和制約。權力制約是法治
國家的基本特征。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對權力的監督制約,黨的十七大報告明
確提出,
要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確保權力正確行
使,必須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要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
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習近平總書記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
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強調:“我們要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有權必有
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三、保障人權
我們黨長期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權。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就在所領導的
紅革命根據地內頒布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陜甘寧邊
區憲法原則》等憲法性文件,明確規定保障人民權利的內容。抗戰時期,為廣泛調動一切抗
日力量,各根據地人民政府普遍頒布和實施了保障人權的法令。新中國成立后的第一部《憲
法》,就將公民的人身、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方面的權利用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來。
20世紀80年代末,我們黨就明確提出,社會主義中國要把人權旗幟掌握在自己手中。1991
年11月1日,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向世界公布了新中國第一份《中國的人權狀況》的白
皮書,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權在中國政治發展中的地位。1997年9月,黨的十
五大明確提出:“共產黨執政就是領導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國家的權力,實行民主選舉、民
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
此后,尊重和保障人權成為了中國共產黨執政的基本目標和政治體制改革與民主法制建設的
一個重要內容。2004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首次將“人權”概念
載入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至此,尊重和保障人權上升為國家的一項憲
法原則,成為行政執法活動中一條不可逾越的底線。
四、程序正當
程序正當是社會主義法治對行政活動提出的一項基本要求。具體地說,程序正當是指行
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實施行政管理時,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
隱私外,都應當公開,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
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履行職責的行政機關工作人
員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實踐中,以保密為由拒絕向相對人提供依
法應當提供的相關信息;作出行政決定沒有聽取相對人的意見和申辯;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
機關工作人員缺乏回避意識等情況屢見不鮮。這種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歷史上長期存在,
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更多地表現為一種命令與服從的關系。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在全面
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程序正當逐步被提到了應有的位置。程序正當在許多單行法中有著
明確的規定。如行政法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就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
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更是明確要求:“完善行
政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自由裁量權,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
法經費由財政保障制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強調程序正義,不僅在于它是法治
文明進步的重要成果,而且在于程序正義的維護和實現,有助于增強法律實施的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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