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商 研 究1997年第2期(總第58期)
論法律的權威性
張 德 淼
當代中國法制中最突出的問題是什么?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那么,導致這
種狀況的原因何在?回答多種多樣:有歷史的原因,社會的原因,政治的原因,經濟的原因,更
有文化的原因和道德的原因。筆者以為,無論哪種原因,都具體表現為法律沒有權威性。法律
的權威性是什么,其意義如何,法律是否應具有權威性,歷史和現實的回答如何,當代中國將怎
樣樹立法律的權威性?這些正是本文要探討的范圍。
一、法律的權威性及其意義
亞里士多德對法律的權威性有過精辟的論述:在一個城邦中,法律應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
而保持無上的權威“,執政者和公民團體只應在法律所不及的個別事例上有所抉擇,兩者都不
①該侵犯法律”。他還認為“,法律所以能見成效,全靠民眾的服從,而遵守法律的習性必須經
②長期的培養”。中國古代思想家韓非主張用“以法為本”、“法術勢”相結合的方法來建立法律
的權威性,把法律權威的重要性抬高到“治”和“亂”的高度,強調“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
③④亂”。西塞羅說“:羅馬帝國成功的秘訣在于羅馬法的魔力”。盧梭指出,在民主共和國,法
律是社會公意的體現,具有至上的權威性;統治者僅僅是法律的臣仆,他們的一切權力來源于
法律并須依法行使。
如果要給“法律的權威性”下個簡單定義,那就是指法律效力的至上性和法律權威的最高
性。在現代社會中,它應包含以下基本內容:
(
1
)國家機關的一切職權根源于法律,并要依法行
使;
(
2
)一切政黨、組織和公民個人均必須在法律范圍內活動;
(
3
)當權者的個人意志與法律出
現矛盾時,法律高于當權者個人的意志;
(
4
)司法中法律與社會的道德、宗教信念發生沖突時,
法律高于其它一切社會規則和觀念;
(
5
)國家的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應向國家權力機關(立法
機關)負責,受其監督、制約。
法律權威性的意義主要在于保障法治暢行,保障法律所體現的人民意志被忠實地執行,保
證法律所規定的公民權利得到切實維護,保證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追究。真正實現“令行禁
止”,實現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等法制要求。
二、法律是否應具有最高權威性
這個問題可分解為以下兩個問題:一是在人類社會中,是否應有一個權威或最高權威?二
①
②
③
④
《韓非子?難勢》。
[古羅馬]西塞羅《法律篇》:,轉引自張文顯《法學基本范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80頁。
[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199頁。
[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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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律在人類社會的社會規范中地位如何?對于第一個問題,恩格斯在著名的《論權威》中批
①判巴枯寧的無政府主義時,明確指出人類社會對一定權威的需要,權威不會消失。而在人類
社會處于有法律的狀態下,最高權威更是必不可少的。沒有這樣的最高權威,就不會有秩序,
人類社會有階級以來的歷史已證明了這一點,因此無須多論。第二個問題,關于法律的地位,
它涉及中西方歷史與現實的理論上一個重大論戰和司法實踐中的曲折歷程。
1.中國歷史上儒法兩家,圍繞德治與法治進行了長期的論戰。儒家代表人物孔子主張:
“為政在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②“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③
“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④反映出其德治思想;而
⑤“為政在人,人存則政舉,人亡則政息”
,則是其人治思想的表露。《禮記》中更推崇“安上治
⑥民,莫善于禮”“,事無禮不成,國無禮不寧”的禮治思想。這些思想分別把德、人、禮看得高
于一切。先秦法家明確主張“不務德而務法”、“仁義禮樂者,皆出于法”,強調“垂法而治”、“嚴
刑峻法”。明確表達了法律高于一切的觀念。
直到當代中國,仍有人認為:德治比法治更重要,主張德治治本,法治治末。正如有的學者批
評的那樣“:其實,這只是一種脫離實際的空想,也是對法律與道德的性質、特征和作用缺乏正確
認識的表現。在現代社會,規范體系不僅承擔著調整私人之間關系和私人行為的任務,而且擔負
巨大的社會組織功能。由于法律出自國家,具有肯定性、普遍性、可預測性、結構完整性和國家強
制性等優點,所以它不僅能夠調整個人行為,而且首先具有調整階級關系和重大利益關系,使法
治秩序合法化、固定化的功能;不僅能夠調整社會成員的普遍社會關系,而且能夠負擔巨大的政
治、經濟、文化的組織任務,因而是實現國家職能,推動社會發展的最重要的、經常的、不可缺少的
⑦手段;它較之道德調整機制必然起著主導作用。”龐德在《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一書中更明確
指出調整社會的三大規則有“道德、宗教、法律”,到現代社會只有法律是最重要的手段。
2.當法律與道德沖突時,中國古代法律思想家的一種選擇是強調法律重于法外道德,絕不
可屈法。管仲說“: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一切事都依法而行;商鞅說“:法既定矣,不以善言害
法,”“釋法而好私議,此國之所以亂也。”禁止“善言、私議”等道德評價干預司法。而慎到主張:
“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謀,辯者不得越法而肆議,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我喜可
⑧抑,我忿可窒,我法不可離也。骨肉可刑,親戚可滅,至法不可闕也。”當代中國學者范忠信
稱贊“:這是多么可貴的法律至上精神!”
韓非除強調治國“以法為本”“法術勢”,相結合外,也認為“信”法很重要“法不信則君行,
危”,法不“信”有害于國家長遠利益。
當法律與道德發生沖突時,另一類選擇就是以儒家及其后繼者為代表,不顧法律的權威與
尊嚴,保全道德的至上性。最突出的表現是西漢董仲舒創造了“春秋決獄”先例,實行“原心定
罪”原則,破壞法律的權威性。通常所原之心有四類,即(
1
)子敬父祖之心(孝心)
,如:子孫出于
孝道,隱匿包庇父祖的犯罪行為,甚至為了隱匿父祖而犯了新的罪行,他竟可以不受法律追究;
參見李光燦、呂世倫主編《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51頁。
《論語?為政》。
《論語?顏淵》。
《論語?子路》。
《禮記?中庸》。
《禮記?經解》。
張文顯《法學基本范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86頁。
參見法學教材編輯部《中國法律思想史》編寫組編《:中國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48~
149頁。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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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父祖愛子孫之心(慈心)
;
(
3
)妻服從丈夫之心(順心)
;
(
4
)弟恭兄長之心(悌心)。當父祖毆
傷子孫、主人毆殺奴仆、丈夫毆殺妻子、師傅打殺其徒,只要他最初的動機是道德的,是出于好
心,那么雖然構成了法律上的傷害、殺人之罪也可得到寬免。
甚至,子孫為父祖復仇、弟為兄復仇、妻妾為夫復仇這些嚴重危害國家秩序、危害法律尊
嚴、危害國家司法權的行為,都受到法庭的寬恕,法律雖然禁止復仇,但司法官卻常依道德寬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