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中圖分類號:DF59
蟯:我國商事法律體系的重構理論述評
文章編號:1672—9285(2013)02一o032—05 文獻標識碼:A
我國商事法律體系的重構理論述評
李 曉Ⅲ
【摘要】我國商事法律脫胎于計劃經濟活動與政策性指令,所以,從體系構
建到制度設計等方面尚存諸多不完關之處,由此導致的商人與民事主體的關系在立
法、司法處理上缺乏必要的協調。近幾年,學界對商法通則的創設呼聲不斷。對商
法通則應然品性的追求與理論完善才是實現立法者愿望之要旨。
【關鍵詞】商法體系立法現狀品性內容
如何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構筑我國商事法律體系,已成為我國商法制度建設之首要任務。
一
、我國商法立法現狀的批評
改革開放以來,與計劃經濟制度下相比,我國的商事行為大面積增加,個人合法權益得到前所未有
的保障,商人制度發展大規模的改觀,這促使我國的商法發展進程加快。可是,幾十年來,無論從理論還
是操作層面,我們的商法只是在民商合一的體制范圍內思索、運作和生長。
但有的學者對此持異議,以為我國是不折不扣的民商分立,這一點可以從立法形式及運行機制下得
出結論。筆者以為,是分立還是合一只是關系民法典與商法典的關系問題,從我國實際立法狀況看,商
事和民事的界限不是很明析,這緣于二者同一的立法動機,即把民法與商法看作是統一的私法體系的組
成部分,《民法通則》被當作是統帥和規范社會與經濟生活的基本法,而商法,相對于民法,則是基于局
部的利益考慮予以制訂,即其表面和法條敘述及風格方面顯得不是應有的“大氣”,于是在司法實務上,
商法就此淪落為民法的填補角。這就導致了商法多年的促狹與窘態局面。
如在我國,如果說是民商合一,其理想布局應該是,在民法典中設有商法總則專章,此章包括商事主
體、商事行為、商事代理、商事權利等,商事法律的具體商事制度再以單行法的形式另行立法。如果是采
民商分立模式,則應在民法典之外另訂立一部商法典,此法典應該包括上述的總則內容,在商法典外再
進行商事法律的單行立法。而我國的實際是,無論在《民法通則》中,還是在其它商法的單行本中,均缺
少商法總則內容,諸多單行本處于散逸與“各自為政”的狀態,只是因為無有商法總則的統領。也就是說,
不僅在現行的民法體系中沒有反映對商法原則的抽象與歸納,正在起草的《民法典》似乎也未給商法的
未來發展以切實的關懷。而商法體系,更是表現了基礎薄弱、理念生硬、原則僵化等實際。
上世紀80年代是我國商法大力創建的時期,但這個時期,由于理論和認識的不足,存在著民法和經
[1】李蟯:北京政法職業學院教師,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在讀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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