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和標準清單
法律法規及
其他要求事
項(法律法
序號規)紅陽安全
標準化法律
法規及其他
要求清單。
一、國家法律
第三條安全生產管
理,堅持安全第一、預
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生產經營
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
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
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
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
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
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生產經營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
2002年11月
《中華人民
1共和國安全
生產法》
1日(法律法
規)紅陽安全
標準化法律
法規及其他
要求清單。
全國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號
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
面負責。
第七條工會依法
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
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
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
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
益。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
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從業人員的
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生產安全
事故的應急救援與
調查處理(法律法
規)紅陽安全標準化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
求清單。
2
《中華人民2002年5月1
日共和國職業
全國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號
第三條職業病防治
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
生效日/最新
修訂日
頒布部門法規/標準編號相關條款說明
1
病防治法》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
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勞動者依法
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
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
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
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
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
業衛生保護。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
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
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
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
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
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用人單位必
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
險。
第十三條產生職業
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
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
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
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
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
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
家職業衛生標準;(二)
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
適應的設施;(三)生產
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
害作業分開的原則;(四)
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
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
施;(五)設備、工具、
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
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
求;(六)法律、行政法
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
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
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新建、擴
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
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
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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