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
過)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從業人員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附則(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眾
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
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和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
責任體系,保障城市安全運行,促進首都安全發展。(黃為新生產條例增加內容)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加強安全生產管
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保障
從業人員安全健康。(黃為新生產條例增加內容)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
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對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
督。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
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將安全生
產專項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黃為新生產條例增加內容),支持、督促
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
和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各級人民政府的其他領導人和政府有關
部門的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九條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
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職責,依法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公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國土資源、煤炭、電力、國防科技工業等負有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對消防、
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種設備、礦山、電力、民用生產等方面的安全生
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商務、文化、教育、衛生、旅游、交通、市政(市容)、(黃為新生產條例
增加內容)農業、人民防空等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市人民
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或者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
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推進安全文化建
設,)(黃為新生產條例增加內容)增強職工和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防范能
力。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支持安全生
產先進適用技術、裝備、工藝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信息化水平,推進安全生產產業發
展。)(新)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
搶險救護、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方面取得顯著
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舊)
第十二條本市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支持有關社會服務機構依
有關社會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從事安全生產服
務活動,保障所提供的報告、信息真實準確,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
測、檢驗的結果負責。(新)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協會和其他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對生
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指導,提供安全生產管理和技術咨詢等服務。
(新)
鼓勵安全生產協會和其他相關行業協會參與安全生產標準的制定
第十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文化
建設、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新)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新)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新=舊,新為第十五條)
(一)生產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
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二)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生產單位
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
(四)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
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
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七)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
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
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新=舊,新為第十六條)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新
為保證安全生產投入)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
(五)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
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新為組織本單位從業
人員的職業健康工作;)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新為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
急救援預案;)
(八)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新)。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本單位
的安全生產情況。(新)。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
任內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體人員和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任體系。(新=
舊,新為第十七條)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包括:(新=舊,新為
第十八條)
(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
(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三)具有
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生產
(新為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危險作業管理制度;(新為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
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新
為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新為特種
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新為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新為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
(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新)
(十)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新)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
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
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生產單位實行提
取安全費用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新=舊新為第十九條)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或者安全費用,應當專項用于下列
安全生產事項:(新=舊新為第二十條)
(一)安全技術措施工程建設;
(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和維護;
(三)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事項。(新為重大
危險源監控)
(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新)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事項。(新)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
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和考核(新增加)的情況進行記錄,
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新為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相應的安全
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培訓,具體培訓和考核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
規定參加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新)
第十九條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和二
十四條一樣)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和
二十四條一樣)
(三)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二十四條一樣)
(四)安全
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和
二十四條一樣);
(五)生產安全事故
的防范意識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和二十四條
一樣)
(六)生產安全事故案例。(和二十四條一樣)(舊)
第二十三條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必要
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用工單位應當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
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各自承擔的教育和培
訓職責、內容。(新)
第二十四條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識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六)生產安全事故案例。(新)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每年接受的
在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
新招用的從業人員上崗前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換崗的,離崗6個月以上的,以及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
使用新設備的,均不得少于4學時。
法律、法規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新=舊,
新為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一條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
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
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按照國家
者市關規定執行。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
務。(新=舊,新為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出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督促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三)組織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
(四)督促本單位各部門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組織安全生產考核,提出
獎懲意見;
(五)依法組織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新)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
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建設項目的
安全設施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使用,并將驗收報告向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部門備案。
本市逐步在工業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城市公共交通建設項
目等領域推行安全評價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新)
第二十二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
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查。
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計審查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安全專篇;
(三)安全評價報告;
(四)有關安全設施的設計文件以及設計單位資質證明。
經審查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查部門審查同意。(同新
二十九條)
第二十三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
或者使用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安全設施驗收,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安全設施驗收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綜合報告;
(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同
新三十條)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
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
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維護、保養、檢測
記錄應當包括安全設備的名稱和維護、保養、檢測的時間、人員等內容。(同
新三十一條)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備、
設施上,設置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警示標志。
安全警示標志應當明顯、保持完好、便于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識別。(同新
三十二條)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
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
施。
登建檔當包重大危險源的名稱、地點、性質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內容。(同
新三十三條)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以及有關
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同
新三十四條)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應當保持規定
的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和倉庫周邊的安全防護應當符
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與員工宿舍保持規定的安
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
的出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閉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堵塞
員工宿舍的出口。(同新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本單位各崗位從業人員配
備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型號,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購買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情
況應當記錄在案。(新)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中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
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等安全生產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
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
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三^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
進行經常性檢查。檢查情況應當記錄在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
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治理負全部責任,發現事
故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對非本單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隱患,不能
及時消除或者難以消除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時向所在地的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同新三十七條)。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設置戶外廣告、牌匾,應當進行經常性檢查和維護,
確保安全、牢固。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予以消除。(新增加)
(新為三十八條)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建設工程拆除等危險作業,臨近高壓輸
電線路作業,以及在密閉(新為有限)空間內作業,應當執行本單位的危險作業管
理制度,安排專門人員負責現場安全管理,安排負責現場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落
實下列現場安全管理措施:(新)
(一)確認現場作業條件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二)確認作業人員的上崗資質、身體狀況及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
全作業要求;
(三)就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向作業人員詳細說明;
(四)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采取應急措施,停止作業或者撤
出作業人員。
根據危險作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情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制定專項管理
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執行。(新)(同新三十九條)
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作業前,負責現場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應
當就作業安全要求向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以雙方簽字的形式予確認。
(舊)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新增加)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
出租給不具備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新)
的,應當與承包單位、租賃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
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出租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設備。(舊)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單
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
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同一建筑物內的多個生產經營單位共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
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協議承擔其管理范圍內的安全生
產管理職責。(新增加)(同新四十條)
第四^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
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不得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
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采購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
式、方法和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第四十二條供水、排水、污水處理、供電、供氣、供熱、環衛等市政
基礎設施管理單位和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傳輸管線施工和運營單位,應當加強設
備、設施日常維護和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定期開展運行安全評價,及時排除生產安
全事故隱患,保障基礎設施的安全運行。(新)
第三十五條歌舞廳、影劇院、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商(市)場、旅
游區(點)、網吧等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n一)不得改變經營場所建筑的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在經營場所設置標志明顯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
并確保暢通;
(三)按照有關規定在經營場所配備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應急照明設
施、消防器材,安裝必要的安全監控系統,并確保完好、有效;
(四)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
人員;
(五)有關負責人能夠熟練使用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掌握應急救援預
案的全部內容;
(六)從業人員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
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七)經營場所實際容納的人員不超過規定的容納人數。
前款規定的場所設在同一建筑物內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
地方標準和有關技術規范設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暢通。(新)(新
為四十三條)
(一)在
經營場所設置標志明顯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
確保暢通;
(二)在經營場所配備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器材,并確
保完好、有效;
(三)制定可靠的安全措
施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
員;
(四)有關負責人能夠熟練使用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掌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全
部內容;
(五)從業人員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
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六)經營場所實際容納的人員不超過規定的容納人數。(舊)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舉辦大型社會活動的,應當制定符合規定要求的活動
方案和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活動舉辦期間,舉辦單位應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保證活動場所的設備、設施
安全運轉,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可以申請公安機關協助。在
人員相對聚集時,舉辦單位應當米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參加活動的人數在安全
條件允許的范圍內。(同新四十四條)
第三章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享有安全生產法規定的權利,履行相
應義務。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應當載明有關保障
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以及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和其他依法應當
辦理的安全生產強制性保險等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
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從業人員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了解下列事項:
(一)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
(二)已采取的防范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
(三)發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通過作業場所公示、書面告知、答復、教育培訓等方
式,將前款所列事項告知從業人員,保障從業人員的知情權。
第四十八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和有關職業安全健
康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
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
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九條從業人員有權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和其他安全
生產保險。
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參加前款規定的保險,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
損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保險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業人員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條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從
(一)遵守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施工作業規程;
(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參加應急演練;
(三)報告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緊急撤離時,服從現場統一指揮;
(五)配合事故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六)從事特種作業的,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新)
第三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由生產經營活動所在地的政府及
其有關部門實施。(同新五十一條)
第三十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控制指標體系,對安全生產
工作實行目標管理;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專題研究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組
織、協調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
市人民政府對所屬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綜合考
核;區、縣人民政府對所屬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作進
行合考核。考核結果納入政績考核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設立或者明確負
責安全生產工作的機構,配備或者聘請人員,監督、檢查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發
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改正或者排
除,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新)明確
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組織、協調、檢查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對生
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
有關部門報告。(同新五十二條)
第三十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安全
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完善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技術改
造,保障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投入;推進安全生產重點領域、重點單位的物
聯網建設;(新增加)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技術改造(舊);監督管理國家安排
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確保專款專用,并安排配套資金予以保障。
(同新五十五條)
第四十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行業或者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
定期統計生產安全事故、從業人員傷亡和職業危害情況,組織制定有關行業或者領
域的安全生產標準、管理規范并督促落實。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規劃,組織、指導有關安全生產地方標
準的制定,及時協調和處理標準化工作中的問題。(新)(同新五十六條)
組織制定有關行業或者領域安全質量工作標準,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質量標準化工
作。
第四十一條在重大危險源、高壓輸電線路和輸油、輸氣管道等場所和設施的安
全距離范圍內,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對不符合規定安全距離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采取其
他保障安全的措施。(同新六十條)
第四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危
險源備案工作制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工作。(同新五十八條)
第四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
員。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
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由檢查
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同新六十一條)
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的
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或者抽查。檢查的重點為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或者專職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勞
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情況、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安全設備設施的使用情況、應
急預案的制定和實施情況、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特種作業人員的持
證上崗情況和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舉辦大型社會活動的,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應當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活動場所設備設施安全運轉以維護現場序工作人員的配備
等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舉辦單位落實相關應急預案。
第四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采取措施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
的,應當責令限期消除,并督促落實。在限期消除期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
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在生產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設置事故隱患提示標志。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全部或者部分停產停業,或
者采取其他限制措施;隱患消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有根據認為生產經營單位
的設備、設施和器材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可以予
以查封或者扣押,但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
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
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
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
第四十九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報
告。
第五十條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
故隱患報告的,應當及時調查、了解有關情況,組織協調消除事故隱患;屬于重大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報請區、縣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對于超出本級
人民政府管理權限的,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治理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有關情況,向市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第五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責任事故或者年度內發生兩起
死亡責任事故的,政府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降低其相應的生產經營資質,限制其一年
內參加政府投、政府融資建項目和政府購項目的投標以及參加該年度政府獎項的評
獎。
第五十二條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領域的
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生產經營單
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所需資
金。
第五十三條在本市舉辦重要會議或者重大活動期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可以根據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專項安全生產管理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執
行。
第五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綜合分析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安全生產
工作,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發布安全生產信息;
(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負責組織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
作進行綜合考核;(新)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新)
第五十四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用公告、簡報、新聞發布會等形
式,定期向社會公布全市安全生產狀況和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及時公開嚴重安
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情況和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信息。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記錄系統,記載生產經
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關中介機構等安全生產活動當事人
的違法行為及處理結果。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相關記錄。
第五十五條本市建立安全生產信息網絡平臺,及時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標準、政策、措施等信息服務。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信息溝通制度,互相通報有關安全生產的
政策和執法監督信息。
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及時將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
和措施告知生產經營單位,并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行業協會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有關安全生產信息的宣傳工作。
第五十六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
行為進行輿論監督,通過開設公益性專題欄目等形式,對社會公眾進行安全意識教
育和自救互救知識宣傳。
第五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對所屬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綜合考
核;區、縣人民政府對所屬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工作進
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納入績效考核內容。(新)第五十七條在本市舉辦重要會
議或者重大活動期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
專項安全生產管理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執行。(新)
第五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銷售重點監管的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者和所
購買化學品的相關信息,并將相關證明材料存檔備查。重點監管的化學品目錄由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新)
第六十二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
按照計劃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聯合檢查;需要分別檢查的,應當相
互協調,避免重復檢查。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檢查中發現安全問題應當及時處理;
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
及時處理。
第六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
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或者舉報。查
證屬實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
址或者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
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
第六十四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所在區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生
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十五條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接到生產
安全事故隱患報告的,應當及時調查、了解有關情況,組織協調消除事故隱患;屬
于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報請區、縣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對于超
出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權限的,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治理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有關情況,向市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第六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檢查過程中發現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采取措施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
的,應當責令限期消除,并督促落實。在限期消除期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
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在生產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設置事故隱患提示標志。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全部或者部分停產停
業,或者采取其他限制措施;隱患消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有根據認為生產經營
單位的設備、設施和器材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可以予以
查圭寸或者扣押,但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六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舉辦大型社會活動的,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
關部門應當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活動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運轉及維護現場秩序工作
人員的配備等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舉辦單位落實相關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六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責任事故或者年度內發生
兩起死亡責任事故的,政府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降低其相應的生產經營資質,限制其
一年內參加政府投資、政府融資建設項目和政府采購項目的投標及參加該年度政府
獎項的評獎,并將有關情況記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前款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評價機構進行
安全評價,并落實有關安全措施。
第七十條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領域
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生產經營
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所需
資金。
本市建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并在各行業或者領域逐步實施。前款規
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不再存繳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七十一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用公告、簡報、新聞發布會等
形式,定期向社會公布全市安全生產狀況和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及時公開嚴重安全
生產違法行為的情況和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信息。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記錄系統,記載生
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關中介機構等安全生產活動當
事人的違法行為、責任事故及處理結果。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相關記錄。
第七十二條本市建立安全生產信息網絡平臺,及時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法
規、標準、政策、措施等信息服務。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信息溝通制度,互相通報有關安全生
產的政策和執法監督信息。
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及時將有關安全生產的
政策和措施告知生產經營單位,并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行業協會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有關安全生產信息的宣傳工作。
第七十三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
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通過開設公益性專題欄目等形式,對社會公眾進行安全意
識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識宣傳。(新)
第四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五十七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特大生產安全事
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同新七十四條)
第五十八條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救援的指揮和協調機構;
(二)有關部門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和分工;
(三)危險目標的確定和潛在危險性評估;
(四)應急救援組織及其人員、裝備;
(五)緊急處置、人員疏散、工程搶險、醫療急救等措施方案;
(六)社會支持救助方案;
(七)應急救援組織的訓練和演習;
(八)應急救援物資儲備;
(九)經費保障。(同新七十五條)
第五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的特點,對生產經營活動中
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領域和環節進行監控,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
援人員,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材,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托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提供救援服務。
(同新七十六條)
第七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的特點,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
急救援預案,對生產經營活動中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領域和環節進行監控,建
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材,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在作業區域設置救生艙等緊急避險救生設施。
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托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提供救援服務。規
模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組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受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委托
執行應急救援任務,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新)
第六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救援組織及其職責;
(二)危險目標的確定和潛在危險性評估;
(三)應急救援預案啟動程序;
(四)緊急處置措施方案;
(五)應急救援組織的訓練和演習;
(六)應急救援設備器材的儲備;
(七)經費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演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同新七十七條)
第六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
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
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
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
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作出標記和書
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
據。(同新七十八條)
第六十二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的,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
單位應當及時將受傷人送到醫療機構,墊付醫療費用。(同新七十九條)
第六十三條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
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
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同新八十條)
第六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對事故責任的認定
以及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同新八十一條)
第六十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系統生產安全事
故情況,并將有關情況報告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新八十二條)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法律、法規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法律責任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的規定。(同新八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工
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一)未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因其他失職、瀆
職行為,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
(二)未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
(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按照規定組織救援或者玩忽職守致使人員傷亡或
者財產損失擴大的;
(四)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的;
(五)阻撓、干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或者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特大
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責任的追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同新八十四條)
第六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
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
分或者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
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同新八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
(一)未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新)和第二十條第二
十二條規定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第二十六條(新)第一款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
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如實記錄相關信息的(新)。
第八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
生產和使用的。(新)
第七十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新)規定,未提供
勞動防護用品的,或者未提供符合規定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或者以貨幣形式、
其他物品替代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5
萬元以下。(同新八十八條)
第七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新)規定,未安
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違章指揮
和強令冒險作業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新)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
10萬元以下。
第七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新)第一款第一
款規定,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
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
令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出租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
1倍以上5倍以下;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
5萬元以下;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租方承擔連帶賠
償責任。(同新九十條)
第九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
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一)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危險化學品的;
(二)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
位采購危險化學品的。
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履行對從業
人員告知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追究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
責人的責任。(新)
第七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新)規定,在本
市舉辦重要會議或者重大活動期間,未執行專項安全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拒絕
執行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同新九十三條)
第九十四條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領域
的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未存繳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者未參加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
款。(新)
第七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
仍不具備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歌舞廳、影劇院、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商(市)場、旅游區(點)、
網吧等公眾聚集經營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同新九十五條)
第七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負責人違反規定,對產安全事故情況隱瞞不報、謊
或者拖延不報,導致對發生事故的過錯無法查明的,生產安全事故認定為生產經營
單位的責任事故。(同新九十六條)
第七十六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予以關
閉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請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
的權限決定。有關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同新九十七條)
第六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本條例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八
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5年7月27日北京市第
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It;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
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It;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的決定》第二
次修正的《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同時廢止。
第七章附則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北京市
安全生產條例(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1年3月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0年11月17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一次會議對《北京市安全
生產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財經委員會和7位常委會組成人員、1位列席
人大代表發表了意見。大家認為,修訂草案從首都安全生產工作的總體要求出發,
注重解決實際存在的問題,落實近年來國家頒布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行政法規和
政策措施,吸納我市安全生產工作中一些成熟的、行之有效的經驗,明確了生產經
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和政府的監管責任,內容較為全面,可操作性較
強;同時提出一些具體修改意見。市委十分關注安全生產立法,提出要按照國際先
進水平對條例進行修改和完善。
法制委員會按照市委的要求,針對常委會審議中提出的問題,于2010
年12月至今年3月上旬,就綜合樓宇安全管理、有限空間作業監管、危險作業和特
種作業培訓等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和實地考察,認真分析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原
因,聽取了有關政府部門、區縣、鄉鎮、生產經營單位和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
對條例草案的意見。3月1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審議
意見、財經委員會審議意見和其他方面的意見進行了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修訂
條例是加強本市安全生產管理、促進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是貫徹落實科學
發展觀、實現“三個北京”戰略的需要;立法應當充分體現首都特,以確保首都
城市安全運行為目標,有針對性地解決安全生產領域的突出問題,借鑒發達國家和
地區的先進經驗,做到高標準和精細化,全面提升本市安全生產水平,為實現世界
城市建設目標提供安全生產法制保障。據此,法制委員會提出進一步
修改的意見,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于本市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和原則
修訂草案第三條規定了本市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調研中一些部門、單位
和專家提出,該條內容應當進一步體現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和本市安全生產管理的發
展方向,一是要突出以人為本的立法精神,關注勞動者從業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二是要充分體現首都城市運行的特點和要求,將安全生產和公共安全、城
市運行綜合考慮;三是要建立完整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進一步完善各類主體的安
全生產責任。根據上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三條修改為:
安
全生產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
系,保障城市安全運行,促進首都安全發展。”在修訂草案第四條中相應增加
“保障從業人員安全健康”的內容;在第二章增加規定市政基礎設施管理和軌道交
通運營等單位應當加強日常維護、保障基礎設施安全運行的內容。(修訂草案
“
修改稿第四十二條)
二、關于安全生產科技保障
財經委員會提出,保障安全生產需要強有力的科技支撐,要加強政府對
安全生產的投入,加大安全生產科研和技術開發力度,重視安全生產科技成果的推
廣應用。法制委員會認為,利用科學技術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也是發達國家的一條基
本經驗,建議在總則部分增加一條,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表述為:“各
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支持安全生產先
進適用技術、裝備、工藝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信息化水平,推進安全生產產
業發展。”
三、關于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法制委員會認為,隨著本市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的安全需求水平日益提
高,打破傳統的安全生產運行模式、實現安全生產產業化是必然趨勢。產業的持
續發展需要有效的激勵,需要培育社會化的服務機構,完善相應的市場服務機制。
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的專家和有關政府部門也提出,立法應當積極引導安全生
產產業發展,對相關中介組織給予支持和規范。根據上述意見,建議在總則部分增
加一條,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表述為:“本市推進安全生產
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支持有關社會服務機構依法開展評價、認證、檢測、檢驗、
咨詢、宣傳和技術培訓等安全生產服務活動”;“有關社會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
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從事安全生產服務活動,保障所提供的報告、信息真實準
確,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另外,為了發揮行業協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指導、服務和行業自律作
用,法制委員會建議在總則部分增加一條,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表述
為:“安全生產協會和其他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對生產經營單位的
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指導,提供安全生產管理和技術咨詢等服務”;
產協會和其他相關行業協會參與安全生產標準的制定。”
“鼓勵安全生
四、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一)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作用。修訂草案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
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為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作用,推動單位負責人加強
安全生產管理,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強化單位主體責任的落實,根據財經委員會和
有關方面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修訂草案第十三條中增加一款,表述為: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本單位的
安全生產情況。”(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第二款)
(二)危險作業和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修訂草案對危險作業、
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作了規定。財經委員會提出,在懸吊和挖掘作業中生產
安全事故時有發生,應當將其納入危險作業管理,并細化現場安全措施。根據財經
委員會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三十六條中增加有關懸吊作業和挖掘
作業的內容,強化負責危險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的責任,
增加確認現場作業條件和作業人員的上崗資質、身體狀況等現場安全管理措施。
(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
(三)生產經營單位之間的責任劃分。財經委員會提出,在生產經營單位
發包、出租生產經營項目,或者在同一建筑內生產經營單位較多的情況下,有必要
通過簽訂協議來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法制委員會認為,大型綜合性樓宇
眾多是北京城市特點之一,為了落實有關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避免管理真
空,預防事故發生,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三十七條中增加兩款,分別表述為:“生
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
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
管理職責”;“同一建筑物內的多個生產經營單位共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
管理人進行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協議承擔其管理范圍
內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三款)
五、關于從業人員的權利
修訂草案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從業人員了解有關安全生產事項。
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了預防事故發生,生產經營單位應該向從業人員主動告知
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應急措施。根據上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修訂草
案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從業人員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了解下列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通過作業場所公示、書面告知、答復、教育培訓等方式,將前
款所列事項告知從業人員,保障從業人員的知情權。”
十七條)
(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
六、關于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一)安全生產地方標準。修訂草案將地方標準補充到安全生產條件中,
規定了行業監管部門組織制定安全標準并督促落實的內容。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
修訂草案中的相關規定比較原則,應當進一步明確政府部門在標準化工作中的職
能,加強規劃、計劃,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根據上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
在修訂草案第五十一條中增加一款,表述為:“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規
劃,組織、指導有關安全生產地方標準的制定,及時協調和處理標準化工作中的問
題。”(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二)安全生產聯合檢查機制。財經委員會提出,在安全生產監管過程
中,政府部門之間存在職責交叉、重復執法等問題,給生產經營單位增加了負擔,
建議增加實行聯合檢查、避免重復檢查的規定。根據財經委員會的意見,法制委員
會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五十六條修改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制
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按照計劃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聯合檢
查;需要分別檢查的,應當相互協調,避免重復檢查”;“負有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職責的部門在檢查中發現安全問題應當及時處理;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及
時移送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修訂草
案修改稿第六十二條)
七、關于法律責任
為了保障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根據財經委員會、常委會組成
人員和其他方面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法律責任的內容加以補充和完善。一是
在修訂草案第八十四條中增加對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行為的處罰規定。
(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八十九條)二是依照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對修訂草案第八十
五條作出一致性修改。(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九十條)三是增加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
履行對從業人員告知義務的責任追究機制。(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九十二條)
此外,法制委員會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有關條款的內容和文字作
了完善性修改,對條文順序作了必要的調整。
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法制委員會按照上述意見提出《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修訂草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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