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有關法律知識
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基本制度。《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
是非,進行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愿與合法的原則。《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調解達成
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調解書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而制作的法律文書,對當事人各方均有法律約束
力,人民法院對調解書的制作和送達都非常重視。《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
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寫明訴訟請求、案件
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
雙方當事人。”《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
見》第84條規定,“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
調解書送達至當事人之前,當事人可以反悔。《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最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5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拒絕簽收調解書的,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時通知
對方當事人。”
但是,調解書一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民
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底3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
效力。”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
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調解書不能上訴,只能有條件地申請再審。由于調解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因此當事人對生效的調解書不能上訴。但是,如果調解違反了自愿與合法原則,
當事人可以申請對生效調解書申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當
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
議的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筆者認為:無論從現行法律規定還是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生效的調解書和判決
書、裁定書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對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一旦簽收調
解書后,就必須服從、履行該調解書,不得反悔。因此,筆者建議當事人在進行
訴訟時,應認真對待調解,慎重處分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發布于:2022-08-09 19:58:31,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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