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項目合同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租賃項目合同管理,防范經營活動中的法律
風險及操作風險,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租賃項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與租賃項目相
關的合同、契約、協議擔保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質押、連帶
責任保證、保證金、權益購買等)、確認函、承諾書等具有合同性質
的其它文件及其補充、修訂,以下統稱為“合同”。
第三條合同的制作、審批應遵循標準化、規范化的原則。
第二章合同制作
第四條合同制作原則
(一)嚴格依據公司風險控制委員會要求起草合同文本。
(二)在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及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尋求有利
于公司業務發展的最佳途徑,保證業務合法合規發展。
(三)維護公司合法權益,兼顧滿足客戶需求,推動公司業務發
展。
第五條合同資料提交
租賃項目經最終審議通過后,風險管理部負責匯總并向法律合規
部提交該項目評審報告、調查報告、會議紀要和相關審查意見;租賃
業務部門負責向法律合規部提交租賃物清單、租金概算表及合規風險
部需要的其它資料。如租賃項目聘請外部律師制作合同的,由法律合
規部將上述必需資料的復印件轉交外聘律師并與律師約定相關保密
責任,雙方應建立紙質文件的交接清單。
第六條合同初稿制作
(一)對公司已形成格式文本的租賃項目,由租賃業務部門根據
格式合同填寫要求制作合同初稿并提交法律合規部初審。法律合規部
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會議紀要、格式文本填寫要求,審核、修改合
同。
(二)對公司尚未形成格式合同文本的、涉及交易結構復雜的、
非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合同采用非中文書寫的、需要制作特
殊合同的租賃項目,由法律合規部協調外聘律師(如有,下同)負責
合同起草。
(三)在合同起草或審查過程中,租賃業務部門或法律合規部如
發現審批條件不明確或者個別審批條件無法落實或難以執行的情況,
應采用書面方式向風險管理部反饋,待風險管理部根據公司有關規定
明確條件后,依據新的審批意見起草合同初稿。
第七條合同洽談及修改
(一)合同初稿完成后,租賃業務部門應將合同初稿及租賃項目
放款所需資料清單一并提交客戶并向客戶征求對合同的修改意見。法
律合規部及外聘律師應配合租賃業務部門就合同向客戶進行解釋和
溝通,必要時法律合規部及外聘律師可應租賃業務部門要求參加重要
項目或關鍵合同的談判。
(二)租賃業務部門應將合同洽談過程中的修改意見以
或其他書面方式及時反饋法律合規部及外聘律師,法律合規部應以電
子郵件的形式確認修改意見是否予以采納。
第八條合同定稿合同經各方協商一致由法律合規部確認定稿后,
租賃業務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發起合同審查與簽批流程。
如涉及外聘律師的,應先取得外聘律師對該項目操作方案及整套合同
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并將外聘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作為報簽
合同的附件。
第三章合同審查與簽批流程
第九條合同審查與簽批的基本原則
(一)分工負責原則。租賃業務部門應就報簽合同的真實性及相
關項目基礎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全面性負責,如具有不確定性的,
必須注明疑點及資料來源。法律合規部基于租賃業務部門提交的合同
文件及基礎資料進行審查。
(二)分級審批原則。各審批層級在本層級的審批權限內予以審
批。
(三)未審不簽原則。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審批的合同不得對外
簽署。
第十條合同的簽批流程
(一)合同簽批發起:合同定稿后,經租賃業務部門負責人同意,
由租賃業務部門經辦人發起《租賃業務合同簽署審批單》申請簽署合
同,并將報請簽署的合同文本、會議紀要、外聘律師法律意見書(如
有)及其他審查所必需的資料作為附件提交法律合規部。同時,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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